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施瑞客(天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在網際網路廣告中進行虛假宣傳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監青中罰字〔2020〕6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監青中罰字〔2020〕6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施瑞客(天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91120111727491891M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中北工業園三星路2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畢振東
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為了能夠更好地宣傳和發展公司,於2016年11月在其公司官網上對其公司產品鴨鵝用特效藥物「溢之源(規格:500g/袋)」的產品介紹中宣傳「作為國內唯一可以通過飲水的黴菌毒素解除劑,有效提高了家禽的抗病能力」;對水產藥「肝膽瑞康(規格:500g/袋)」的產品特點介紹中宣傳「是國內首家獨創的膽汁發酵工藝」;在其公司簡介頁面上宣傳其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據當事人口述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官網廣告內容是公司員工自己製作的,官網近期瀏覽量很底。
主要證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19年12月2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現場經營情況;
2. 2019年12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涉案宣傳在其公司官網上宣傳的情況;
3. 2019年12月27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4. 2019年12月27日,經當事人確認,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涉案宣傳在其公司官網上的截圖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在其公司官網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的事實;
5. 2019年12月30日,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後官網截圖,證明當事人案發後積極主動整改(將違法用語進行刪除)的行為。
6. 2019年12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其公司官網截圖2份,證明當事人官網瀏覽量很低、造成社會危害性較輕的事實;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案發後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第一時間整改了其公司官網上的相關宣傳網頁,證明當事人具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情節。且當事人的公司官網的關注人較少、近期瀏覽量很低,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影響範圍小。綜上,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的情形,建議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其公司簡介頁面上宣傳其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對其公司產品「溢之源」宣傳為「作為國內唯一可以通過飲水的黴菌毒素解除劑」;對產品「肝膽瑞康」宣傳「是國內首家獨創膽汁發酵工藝」,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的規定,構成了在廣告中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建議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等市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名稱及印章)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