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此事引發網友熱議,「刑事犯罪居然不開除學籍,第一次聽說」「哈工大學生作弊被開除,浙大學生強姦留校察看?」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應飈在回應,就對努某處理意見形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將儘快公布說明。
根據2017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浙大的處罰決定是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浙大的《辦法》不能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期徒刑被緩刑,同樣是刑事犯罪。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除刑事處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除非這位大學生還不夠18歲。
但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必須服從《刑法》的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那麼,只要遵守這四項規定,可以留校察,也可開除學籍。這需要學校更多地聽取民意。
浙大的說法是努某屬於初犯,已強烈悔罪,又是民族貧困地區畢業生,從挽救目的出發,酌情從輕。但網上越來越多信息表明,努某經常騙女生去酒吧,做的事不堪入目,還有同學指出他曾有「硬上」之類的劣跡,有的爆料帖還附上了聊天截圖。越來越多受害人在對這個人渣進行舉報。
不但如此,事情曝出後,他還在朋友圈得瑟秀恩愛,曬博士女友,「以超越,致青春,芳草地,篝火園,古道邊,載歌載舞,歡聲笑語……」
至於所謂來自民族貧困地區的貧困生嗎,是學校的調查還是他自己的說法,這也要有所交代。那位偷外賣的大學生告訴警察「家中3個兄妹都輟學了」,警方調查證明他在撒謊。事實上,他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務農,二姐、三姐分別在北京、海南工作。他租著小區的房子,自己有工作,偷外賣只是因為自己的外賣曾被偷而進行報復。他欺騙了網友的同情心。這是題外話。回到努某,即使真的是民族貧困地區的貧困生,也不能以犧牲法律底線來法外開恩。
小編認為,鑑於對大學生素質教育的嚴格化和近年來一些高校教授、領導猥褻強姦學生的案件屢屢發生,為了以儆效尤,給大學生敲敲警鐘,學生犯強姦罪獲緩刑,同樣需要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