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貨當新手機賣 商家欺詐三倍賠償

2020-12-22 成功保險網

近年來,隨著線上線下購物方式的快速發展,國民消費水平和維權意識同步提高,消費領域案件也呈現出類型多樣化、交易方式網絡化、訴訟主體特定化等特點,網絡購物、電信、物流、教育培訓、網絡約車、美容服務等維權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展,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經營場所安全保障、電子產品、食品、美容等多個消費領域。《法制日報》記者從中選取4個案例,希望通過釋理說法引導商家規範商品宣傳的方式方法,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注意留存證據,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顧客不慎摔倒傷殘

餐館承擔八成責任

福州市民陳某前往某餐飲店就餐期間,在衛生間內不慎滑倒,致右腳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內外後踝骨折伴脫位,後經鑑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陳某認為,餐飲店衛生間地面溼滑,且沒有任何防滑措施,導致其滑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餐飲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20萬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雙方對陳某在餐飲店內摔傷致殘的事實無異議,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本就是易溼滑的場所,作為管理人應當盡到更為嚴格的維護和管理義務,進行有效的警示和維護,但餐飲店未能及時對溼滑地面進行維護,亦無證據佐證其在事故發生時設置了警示標誌,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陳某損害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此外,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經過溼滑地面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對其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確定餐飲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陳某的損害後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經過對陳某主張的損失逐項進行認定,法院最終判決餐飲店按其過錯參與比例依法所應承擔賠償金額為11萬餘元,扣減餐飲店已支付部分,應支付陳某賠償款7萬餘元。

二手貨當新手機賣

商家欺詐三倍賠償

金某通過A公司經營的某電商網站,向B公司在該網站經營的某店鋪購買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機一部,並通過支付寶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收到手機和購機發票後,金某向負責配送的快遞公司支付了尾款。

收貨後,金某發現手機被更換為金色,且發票系由D公司出具。金某主張,該電商網站網頁顯示,提供保證產品享受7天退換貨、正品保證、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務。但購買該手機兩個多月後,其將出現故障的手機送至售後服務站維修時,售後服務站卻出具《服務結果單》,告知金某該手機在其購買日期前一個多月已被激活使用,首次通話記錄與發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不符合保修條件,不予保修。此後,金某與B公司經營的店鋪協商退換貨未果。

金某主張,B公司將已使用過的二手手機充當新手機出售,顯屬惡意欺詐的銷售行為,要求其退還手機購貨款並三倍賠付,A公司、C公司作為網絡平臺交易的提供者和經營者,應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賠付、正品保障的承諾,就其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與B公司之間雖未籤訂書面合同,但根據其在B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商品,B公司向金某交付商品的行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應屬合法有效。本案中,B公司作為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有關商品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但其將二手產品充當全新手機出售的行為構成欺詐,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至於作為信息服務提供商的A、C公司,並無證據表明其對B公司的欺詐行為存在明知和應知的情形,且A、C公司已經對B公司的經營資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並將B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向消費者披露,故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金某主張D公司系發票的提供者,但法院未能查詢到該發票的信息,故不足以認定D公司與本案存在關聯。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B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金某貨款11300元,B公司應支付金某三倍賠償款33900元、公證費3000元,金某應返還B公司某品牌黑色手機一部。

故意購買瑕疵產品

目的不純駁回訴求

張某在10天內分3次到某餐廳購買了5件進口預包裝食品,後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輻射洩漏區東京都進口的,沒有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合格證明,也沒有中文標籤以及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餐廳退還全部價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沒有以中文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事項的規定,依法不得進口。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上述規定的權利主體為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作出明確定義,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護購買商品目的是為生活消費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費者。而張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仍在短期內多次購買,並再以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十倍價款賠償,其購買行為顯然不具有生活消費之目的,存在以訴訟方式獲取高額賠償牟利的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與立法本意不符,其無權主張十倍價款賠償。

法院認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進口,故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雙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就此訂立買賣合同,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餐廳應將因該合同取得的價款返還張某,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收款兩年未做服務

美容貸本息須自擔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與某門診部籤訂《個人消費業務合作協議》,約定金融公司為門診部的醫療整形項目、相關服務及產品提供個人消費金融服務,門診部的客戶可進行消費金融貸款申請,貸款審批通過後,由資金提供方將資金直接發放至門診部指定的帳戶,門診部接到貸款申請通過後便可向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發生退貨退款的,款項應退還該金融公司。

紀某某等3人前往某門診部進行醫療整形服務,分別與門診部籤訂手術治療告知同意書,並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銀行申請整形美容專用貸款,通過籤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隨後銀行將貸款本金支付給了門診部,門診部收到款項後至今未為紀某某等三人提供手術服務。紀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約定還了三期款項。

紀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門診部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門診部向金融公司退還貸款本金,並支付手續費、滯納金和罰息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紀某某等3人與門診部對於醫療服務項目事實上已經達成了合意,3人申請貸款並約定受託支付的方式向門診部支付了該醫療整形項目的費用,且3人與門診部都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事實上已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

此外,雙方雖然對於手術的時間並未約定,但門診部收到款項後應及時為客戶提供約定的醫療整形服務。而門診部收款已有兩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約定的醫療整形服務,已構成違約,故紀某某等3人主張解除其與門診部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同時,3人有權主張門診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解除紀某某等3人與某門診部籤訂的醫療服務合同,某門診部向金融公司償還貸款本金48700元及手續費、滯納金和罰息。(記者 王瑩)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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