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
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
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近日,
瀏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
茶葉買賣合同糾紛案時,
就表明了鮮明的立場:
鑑於原告謝某紅為職業打假人,
其維權動機並非為淨化市場,
而是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
違反誠信原則,
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01
起訴廠家虛假宣傳,要求「三倍賠償」
日前,原告謝某紅向該院沙市法庭提交訴訟狀,狀告瀏陽市一茶葉公司涉嫌虛假宣傳,並主張要求獲得賠償。
謝某紅稱,自己因看中了該公司生產的茶葉標註了「綠色食品標誌」,遂出資2.21萬元購買了該公司一系列茶葉產品,但事後卻發現,該系列產品所標註的「綠色食品標誌」是質量證明商標,並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涉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謝某紅提供的證據表明:通過查詢國家農業部公開的綠色食品標誌權的相關信息,被告生產的系列茶葉產品確實未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屬於冒用綠色食品標誌的違法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
此外,謝某紅還提出,涉事的200克盒裝黃金茶及80克盒裝紅茶,外包裝上沒有標註食品有效生產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的「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同樣涉嫌違法。
綜上所述,謝某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購物款,並給予其6.6萬餘元的賠償。
02
調查過程發現異常,原告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在進入審理階段後,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謝某紅所提交證據來源合法,且真實有效,足以證明被告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案件脈絡十分清晰,謝某紅也翹首以盼法庭的一審判決。不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謝某紅職業打假人的身份被揭露,案件結果與他的期望也相差甚遠。「事實和理由都很充分,按照正常程序,應對原告訴求予以支持,但本案存在兩個焦點問題,一是需查明原告是否系職業打假人,二是本案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主審法官汪先珍表示,經過調查,他發現原告謝某紅曾以類似情形多次向法院提請訴訟,可以認定其為職業打假人。
鑑於謝某紅為職業打假人,法院經審理認為,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反誠信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買受人要求賠償的前提條件為其屬於消費者,但在本案中謝某紅通過故意大量買入,數量超過合理自用範圍,並非為了生活所需,不能認定為消費行為。」汪先珍說,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不存在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據此,該院審理認為,相關的產品標籤內容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應屬於標籤瑕疵問題,不宜直接確認相關食品為不安全食品。本案中,謝某紅未能舉證證明涉案產品標籤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並對其造成了誤導,故其主張被告賠償三倍購物款的訴求缺乏充分依據,且其在庭審中不同意退貨,故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謝某紅不服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久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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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假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
應該說,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對於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鼓勵群眾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等方面,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階段情況來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正是基於這一考慮,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人大代表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時首次指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事實上,在涉及職業打假人的認定及處理問題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相關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即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汪先珍表示,對於職業打假人而言,不存在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同時,職業打假人主要是針對同類市場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範的生產經營主體,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該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延伸
「鴨腿」、「鴨翅根」之爭,「維權」還是「為利」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鴨腿」糾紛,依法駁回原告陸某要求株洲市天元區市監局、株洲市天元區政府撤回答覆、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2019年12月31日,原告陸某在天貓上買了20包滷鴨腿。收貨後,陸某以產品實際是鴨翅根,但標註為鴨腿,且產品未按照企業標準加入醬油成分,向被告株洲市天元區市監局進行舉報,要求查處違法行為。
接到舉報後,天元區市監局立即對產品經銷商湖南省戴永紅商業連鎖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驗,天元區市監局認為產品包裝雖標註為「鴨腿」,但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並針對產品標籤中未標註醬油的標籤瑕疵問題,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湖南省戴永紅商業連鎖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並召回相關產品。陸某不服,向天元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遂起訴至蘆淞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鴨翅根」俗稱「鴨小腿」,屬於廣義「鴨腿」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鴨肉等級規格(NY/T1760-2009)》中雖對「鴨腿」和「鴨翅根」進行了區分,但該標準系行業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實施的強制性。因此,被舉報產品標籤上標示「鴨腿」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天元區市監局在收到原告陸某的舉報後,及時進行核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及回復,符合法律規定。天元區政府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並無不當。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陸某意圖通過行政訴訟迫使監管部門對其舉報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從而拿到向商家索賠最關鍵的證據鑑定證書,其訴訟的根本目的有別於一般的消費者。
據悉,原告陸某今年在全省各地投訴了30餘起案件,有職業索賠的嫌疑。不可否認,職業打假在打擊經營者違法行為,淨化市場不良風氣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職業打假人通過「一買、二談、三舉報、四複議、五訴訟」的路徑,頻頻向商家索要高額賠償,由此產生可觀的利益收入。職業索賠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已經影響到商家、平臺、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多方面,破壞了市場營商環境,侵佔了消費者正當維權的司法執法資源。
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株洲市蘆淞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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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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