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萬買到假茅臺酒10倍索賠被駁回 法院:未能證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2021-01-10 上遊新聞

買茅臺酒送禮,結果卻被朋友告知所購茅臺酒系假酒。

這是去年底發生在甄先生身上的購酒經歷。假涉事酒,系甄先生在四川南充市南部縣城一商家處購買,一共9瓶,事後,甄先生將涉事商家告上法院,要求其退還購貨款並按購貨款10倍作出賠償。日前,本案經南部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甄先生購貨款2.4萬餘元,駁回甄先生要求商家作出10倍賠償的訴求。

8月31日,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目前已委託律師提起上訴。

甄先生供圖

 【1】假酒

男子花2.4萬買9瓶茅臺酒

後經鑑定全系假茅臺酒

甄先生今年36歲,河南人,妻子是四川南充市南部縣人,甄先生本人也在四川生活多年。

2019年11月26日,甄先生在南部縣城一銷售特產的商家處購買了3瓶53度飛天茅臺酒,共計8064元。「我本來要買3件,準備拿去送禮,但是店裡當時只有3瓶。」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自己買茅臺酒是準備用來給朋友送禮,當時擔心買到假酒,還是聽從妻子的建議,找了一家店鋪看起來比較好的商家購買。

「價格確實比其他地方要便宜一點點。」甄先生說,幾天後,他又到商家的另一店鋪裡購買了6瓶茅臺酒。但很快,甄先生一位懂酒的朋友提醒他,懷疑他所購買的茅臺酒系假酒。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2019年12月5日,甄先生向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同日,甄先生自行聯繫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李某,經李某辨認後出具產品辨認(鑑定)表,辨認(鑑定)結論為:通過外觀辨認(鑑定),送辨樣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事後,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事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投訴舉報人甄先生的投訴基本屬實,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嫌侵權的9瓶53度飛天茅臺酒,同時對商家處罰款30000元。

其實,在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甄先生已將涉事商家告上南部縣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還其購貨款總計2.4萬餘元,並按其購貨款的10倍作出賠償。

【2】辯解

商家稱幫朋友寄賣未獲利

認為購酒者系「職業打假」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涉事商家在法庭上辯稱,其對甄先生先後購買9瓶茅臺酒以及涉事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予以認可。

涉事商家稱,當初向甄先生所售茅臺酒系幫朋友寄賣,能說明所售商品的來源,在寄存時審查符合該酒的相關產品信息,未在寄賣行為中獲利。同時,商家認為甄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其以謀利為目的知假買假,系職業打假。

對此,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並非職業打假人,當初買酒是為了給朋友送禮,如果對方懷疑自己是職業打假,可以查詢自己是否有這方面的訴訟記錄,而且,自己買的酒確實是假酒,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在商家方看來,甄先生在購酒後未飲用,商家所售茅臺酒未對原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其所售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可由商標權人另案主張權利,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並不必然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原告未舉證證明商家所售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款不應得到支持。

據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曾依法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員對案涉茅臺酒進行重新鑑定,辨認(鑑定)結論為:通過外觀辨認(鑑定),送辨樣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此外,商家認為案涉茅臺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由甄先生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庭審後,甄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情況說明,陳述商家所售茅臺酒為假酒,假酒質量就已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並達到了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狀態,甄先生再對案涉茅臺酒的質量進行鑑定已無實際意義,故不再對案涉茅臺酒提出質量鑑定申請。

【3】駁回

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

要求商家作出10倍賠償訴求遭駁回

8月7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甄先生當初購買茅臺酒的價款共計2萬餘元,駁回甄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購買到假茅臺酒,甄先生提出商家按購貨款10倍作出賠償的訴求為何被駁回?

法院判決文書內容顯示,南部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預包裝標籤、說明書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標,不等同於一定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而關於「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附則中的解釋是:「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說只有在該食品標籤或說明書存在影響食品安全或存在安全風險的前提下,銷售者才承擔10倍的賠償責任。而對所涉食品是否有安全問題或存在安全風險,應由消費者舉證證明。本案中,甄先生僅舉證證明案涉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產品,產品標籤與產品本身不符,但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故對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擔10倍賠償的責任訴求不予支持。

8月31日,甄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目前已經委託重慶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兵作為其二審代理律師提起上訴。吳紅兵律師告訴紅星新聞,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上訴材料,開庭時間待定。

原標題:2.4萬買到假茅臺酒10倍索賠被駁回 法院:未能證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相關焦點

  • 男子買到9瓶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一審判決」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
    男子買到9瓶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一審判決: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 2020-12-12 14: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假一賠十」被法院駁回,售假還有理了?
    「假一賠十」被法院駁回,售假還有理了?在今年的8月份,當地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判決涉事的商鋪返還男子買酒的欠款,但是10倍賠償的訴求被駁回。法院認為酒確實是假冒了茅臺的商標,僅是標籤與產品不符合,但是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酒的質量不合格,所以不支持對方10倍賠償的訴求。
  • 花兩萬買9瓶假茅臺!索賠10倍被法院駁回,「假的不一定不合格」
    2019年底, 甄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一家商店內,花了2萬餘元,購買了9瓶茅臺酒,結果發現竟然全是假酒。事後,甄先生選擇起訴商家,要求退還貨款的同時,按購貨款10倍進行賠償。近日,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事商家退還貨款,但駁回了甄先生10倍賠償的訴求,理由是: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無奈下,甄先生進行了上訴。如今,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定,裁定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對此甄先生表示,他要維權到底。
  • 四川男子買到9瓶「假茅臺」要求10倍賠償法院沒有支持
    近日有媒體報導,去年11月份的時候,四川省南充市的甄先生在當地商貿部購買了9瓶53度的飛天茅臺,總共花費24,192元,之後卻發現是假茅臺。之後,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甄先生要求商家退還買酒的錢,並且作出10倍賠償。
  • 購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一文看懂「假一賠三」與「假一賠十」之別
    「假一賠三」與「假一賠十」到底有什麼不同?讓我們從「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的案例說起。2019年1月8日、1月9日,甄某向南部縣法院提訴訟,分別起訴了玉清商貿部和紅梅商貿部,要求前述商家退還價款,並就商家銷售「假茅臺」行為主張10倍賠償。訴訟過程中,根據玉清商貿部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南部縣法院於2020年3月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員喻某迪對案涉酒進行重新鑑定,得出假酒的結論。
  • 男子買到假茅臺 一審判決「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被發回重審
    【消費投訴,就上黑貓】記者 蘇衡 實習生 薛石巖 陳芷萱 編輯 劉洲12月9日,甄建磊在接受上遊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堅持自己的訴求,買到假茅臺是符合10倍賠償條件的,「我期待法院依法判決,淨化市場環境,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 買到假酒假一賠十被拒,把商家告上法院,法官:不一定質量不合格
    後來甄先生拿去官方鑑定,後經鑑定確實就是假酒,而後甄先生立馬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回購款且按購款10倍賠償,法官卻表示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後經法院一審判決,甄先生所購買的茅臺確為假冒註冊產品,產品標籤與其產品本身不符,系假冒偽類產品。
  • 買茅臺酒,竟然都是假的,索賠十倍賠償
    「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假商標不意味著假產品」南充的甄先生花了24000餘元買了9瓶53度的茅臺,後發現是假茅臺,就將商家告上法庭索取10倍賠償。一審法院以上述理由認為該酒尚不存在質量問題,不予支持甄先生的索賠請求。
  • 假茅臺「無害」,何其荒謬
    據媒體披露,甄先生去年在兩家商貿部買了9瓶茅臺酒,後鑑定為假酒,遂向當地法院起訴,請求退回2.4萬元貨款並予10倍賠償。不想,賠償請求被駁回,理由是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也就是說,如果酒喝不壞身體、沒什麼質量問題,即便冒牌也不予10倍賠償。
  • 陝西榆林一超市現過期食品被職業打假人索10倍賠償法院:不支持知假...
    發現食品過期,李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賠購物款10倍的要求未果。很快,商家收到了起訴書,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李某的10倍賠償請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2019年,榆林中院審理認為,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榆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
  •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要求「三倍賠償」,法院為何不予支持?
    謝某紅稱,自己因看中了該公司生產的茶葉標註了「綠色食品標誌」,遂出資2.21萬元購買了該公司一系列茶葉產品,但事後卻發現,該系列產品所標註的「綠色食品標誌」是質量證明商標,並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涉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賠償要求被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法院:意圖...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茶葉買賣合同糾紛案時,就表明了鮮明的立場:鑑於原告謝某紅為職業打假人,其維權動機並非為淨化市場,而是意圖通過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反誠信原則,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 食品領域職業打假與懲罰性賠償實務分析
    食品安全關乎公眾生命健康。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維護食品安全,淨化市場秩序,需要社會共治,尤其需要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兩條腿並行,行政執法工作和民事審判工作相互配合,共同推進。
  • 外賣食品安全出問題如何索賠 - 西寧晚報·數字報刊
    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已過保質期仍銷售等情形,消費者可要求價款十倍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消費者買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損害也有權索賠。 不安全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賠償承諾,比如「假一賠百」,遠超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標準,此次《解釋》要求法院支持消費者主張按經營者所承諾的賠償標準索賠。
  • 外賣平臺食品安全出問題如何索賠?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已過保質期仍銷售等情形,消費者可要求價款十倍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消費者買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損害也有權索賠。 不安全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賠償承諾,比如「假一賠百」,遠超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標準,此次《解釋》要求法院支持消費者主張按經營者所承諾的賠償標準索賠。
  •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索賠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乙以甲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10020元並按照商品價款十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法院判決:甲公司退還貨款10020元並按照商品價款十倍支付賠償金100 200元。一審判決宣判後,甲公司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 聽聽法院怎麼說
    王女士的家屬認為劉女士有重大過錯,起訴索賠62萬餘元。豐臺法院9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在火車進站口逆行被行李箱絆倒不治身亡2019年3月8日中午12點半,王女士在北京西站準備進站乘車,在進站口,王女士與劉女士拖拽的拉杆行李箱發生了碰撞。
  • 老人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宣判:家屬索賠38萬被駁回
    事發後,老人家屬將超市告上法庭,請求按照50%的比例索賠38萬餘元。12月16日,記者從老人家屬處了解到,該案已於近日判決,崇川區法院認為超市員工拉住老人衣袖等行為並未超過合理限度範圍,老人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超市方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老人家屬對記者稱,他們認為現場監控視頻並不完整,缺少老人被拉扯原地旋轉的畫面,已提起上訴。
  • 青島中院支持「知假買假」十倍賠償贏讚譽
    職業打假人,就是專門進行「知假買假」的人。「知假買假」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學術界與實務界的爭議從未停止過。有多家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並駁回其10倍賠償請求。然而,青島中院在去年作出的一份判決——「知假買假」行為屬於消費行為,支持職業打假人的10倍賠償請求,引起廣泛關注,甚至被媒體稱為「最完美」的「驚世判決」。
  • 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62萬被駁回 對方無過錯
    原標題:北京西站一女子被行李箱絆倒去世,法院駁回家屬索賠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索賠被駁回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層進站口,王女士在閘機處逆行,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經過15天的治療,王女士不幸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