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披露,甄先生去年在兩家商貿部買了9瓶茅臺酒,後鑑定為假酒,遂向當地法院起訴,請求退回2.4萬元貨款並予10倍賠償。不想,賠償請求被駁回,理由是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也就是說,如果酒喝不壞身體、沒什麼質量問題,即便冒牌也不予10倍賠償。
假酒坑人,顯失公允的判決危害更甚。從表面上看,假茅臺沒有質量問題就無須10倍賠償確屬「依法」辦事——查看《食品安全法》確有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再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相似表述。這能否等同於,10倍賠償只針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而不能據此對假冒產品要求賠償,所售食品如果符合安全標準就不能被要求10倍價款或3倍損失的賠償?
如此「依法」,只看到了涉案假酒的「無害」,選擇性忽視了「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這就客觀上保護了制假售假,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同時,把舉證責任推給了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針對消費者舉證難的領域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但實際中,假茅臺的質量優劣卻要甄先生來舉證。此外,即便銷售商家提供了商品符合安全標準的「無害」證據,無須10倍賠償之「多」,那麼「假茅臺」當「真酒」賣就只需退貨了事,不用懲罰了?
法治社會是構築法治國家的基礎,如此「不清醒」難免有違背法治精神之嫌。此一審判決後,甄先生不服繼續上訴,近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不當,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縣法院重審。
為民情懷乃法治社會應有之義,而是否真正做到依法依規,不是看制度本身如何完美,也不止於依法行事過程中是否「丁對丁卯對卯」,而是看它在推動發展、改善民生、維護秩序、促進和諧方面發揮的作用如何,能否給所在國家和人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今年以來已相繼曝出多宗假茅臺酒的新聞,在假酒屢禁不止的市場背景下,放任制假售假行為舉證難、維權難,對市場消費帶來的傷害甚過喝假酒。唯有司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與行業、消費者目標一致,依法依規對制假售假零容忍,才能握拳發力,肅清市場亂象,為消費安上「安全閥」。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