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9瓶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
為什麼同樣是假貨,有人只可以主張三倍賠償,而有的人卻能夠主張十倍賠償呢?
其實,假貨與假貨,也是有區別的。
「假一賠三」與「假一賠十」到底有什麼不同?
讓我們從「假茅臺索賠10倍被拒」的案例說起。
假茅臺10倍索賠事件的經過
2019年11月,甄某分兩次在四川南充市南部縣蜀北辦事處玉清商貿部(以下簡稱「玉清商貿部」)購買了9瓶53度飛天茅臺酒,共花費24192元。
甄建磊第二次在玉清商貿部購買6瓶茅臺酒時,電腦小票加蓋了南部縣濱江辦事處紅梅商貿部(以下簡稱「紅梅商貿部」)的發票專用章。
甄某原本計劃在年關時用這些酒招待親朋,卻發現這些酒是假酒,以至於不能實現購酒的目的。
2019年1月8日、1月9日,甄某向南部縣法院提訴訟,分別起訴了玉清商貿部和紅梅商貿部,要求前述商家退還價款,並就商家銷售「假茅臺」行為主張10倍賠償。
訴訟過程中,根據玉清商貿部提出的重新鑑定申請,南部縣法院於2020年3月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員喻某迪對案涉酒進行重新鑑定,得出假酒的結論。
2020年6月24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對玉清商貿部作出行政處罰:沒收9瓶假茅臺,並罰款3萬元。
2020年8月7日,南部縣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內容為:玉清商貿部返還甄建磊購買茅臺酒的價款共24192元,駁回了甄某10倍索賠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甄某僅舉證證明案涉9瓶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產品,產品標籤與產品本身不符,但無證據證明涉案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故不予支持。
甄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訴。11月5日,南充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南部縣法院重審。
事件分析:甄某能否請求商家多倍賠償?
二審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審是很有道理的。
甄某作為消費者,購買到假貨,是有權請求商家賠償的。至於賠多還是賠少,那是要根據具體情況而論。
然而,本案中,南部縣法院完全不支持賠償請求,這明顯是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
那麼,關於購買到假茅臺的事情,甄某到底能夠得到多少賠償呢?
想要知道甄某能主張幾倍賠償,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中,關於假貨賠償的條文。
我國對於假貨賠償,主要存在「假一賠三」與「假一賠十」兩種情況。
1、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可請求「假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由上可知,消費者購買商品,遭遇銷售欺詐可以主張「假一賠三」。
2、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請求「假一賠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ps:法律對「食品安全」的定義為: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一百五十條)
由上可知,消費者購買食品(註:必須是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常見的為有毒有害食品),可以主張十倍賠償。
3、本案中,甄某可以請求多少賠償
前文提到過兩個事實:
(1)2020年3月南部縣法院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員喻某迪對案涉酒進行重新鑑定,得出假酒的結論。(注意:這裡的假酒是相對於真茅臺而言,並非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酒)
(2)2020年6月24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對玉清商貿部作出行政處罰:沒收9瓶假茅臺,並罰款3萬元。(注意:由於資料不足,不能判定其系因假冒商標,還是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處罰)
筆者結合上述公開的事實,試著從專業角度分析一二。
首先,本案的原告甄某購買到的假茅臺酒屬於食品;
其次,本案的被告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最後,結合現有的事實與證據,無證據證明該假酒對甄某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也暫無證據證明涉案假茅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筆者只能得出一個暫時性結論:甄某至少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主張三倍賠償。至於能否主張十倍賠償,需要根據假茅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定。
到這裡,相信大家也更加清楚了,為什麼二審法院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審。
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至少應該支持甄某三倍賠償,而不是沒有任何回應。
ps: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大於天。因此,為了保護人民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賠三」的制度上更進一步,設立了十倍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