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日甲午戰爭戰敗後的賠款,儘管戰敗條約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清廷實際賠償的數據卻低於條約規定,唐德剛先生在《晚清七十年》中寫到僅在《馬關條約》中就賠了兩萬萬六千萬兩。那麼實際當時清廷具體賠償了多少呢?
中日甲午戰爭戰敗賠款實際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馬關條約》賠款,二是《遼南條約》的「贖遼費」。
根據《馬關條約》第四款規定:「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還清,除將已付息金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此外,條約中還規定清政府要在償款未還清前,每年支付日軍駐紮在威海衛的一個旅團的軍需費的四分之一,也就是50萬兩白銀。
根據中日《遼南條約》第二款規定:「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將庫平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馬關條約》第一期賠款,1895年10月,清政府駐英公使龔照瑗根據清政府指令,在倫敦交付償款八百二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英鎊一先令十便士又四分之三於日本駐英公使加藤高明收訖;第二期賠款,1896年5月,清政府分兩次共八百五十一萬三千一百二十八英鎊十二先令十六便士分別於德國和英國交由日本公使收訖;第三期賠款,1897年5月,清政府駐英公使羅豐祿按照總理衙門的指示,在倫敦交付償款二百八十九萬二千五百四十四英鎊十先令五便士於日本駐英公使加藤高明收訖;第四期賠款,1898年5月,清政府駐德公使呂海寰、駐英公使羅豐祿共交付償款一千二百萬八千八百五十七英鎊於日本駐英公使加藤高明收訖,至此,《馬關條約》賠款償清;《遼南條約》「贖遼費」,1895年11月,清政府駐英公使龔照瑗交付償款四百九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七英鎊一先令一便士又二十分之十三於日本駐英公使加藤高明收訖。
綜上所述,中日甲午戰爭實際戰敗賠款約三千六百五十七萬五千一百二十一英鎊,轉換為白銀共計約二億二千一百七十八萬三千三百兩。
歷史告訴我們:弱國無外交,落後就要挨打,這些長長的數字背後是我們國家曾經經歷的苦難,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歷史,我們更應該要懷揣著曾經的苦難奮勇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