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間名為「蘭池拉麵」的店被日本電視媒體曝光,直指該店抄襲鼎鼎大名的「一蘭拉麵」。
先來說一下事主之一的「蘭池拉麵」,是蘭池(杭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的餐飲品牌(下稱杭州蘭池)。該公司網站介紹,已經在二十多個地區正式籤約入駐。
再來看一下另外一個事主,日本的一蘭拉麵:
77家店正式員工只有280人,平均一家店不到4個人……兼職員工高達6805名,如果按我國勞動用工法律制度看,大部分似應屬於勞務合同,或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即便這樣,店均員工也要達到90人,考慮到日本人力成本高昂,這樣的比例也有其合理的地方。
再來看看營業額,2017年度是220億日元,約合1.2億人民幣,一碗小小的拉麵可以賣到這個銷售額,參考中日兩國人口的數量,感覺我國只有老乾媽可以媲美,那個XX奶茶一年可以賣出多少億杯還是要繼續努力的。
簡單說完兩家店,再來看看被日本媒體吐槽的兩家店店頭和內部陳設、用餐方式的對比(日本電視節目畫面,畫面截圖來自網絡):
1.店頭
日本媒體指出,蘭池拉麵店頭的「美味しさがある」被錯寫成了「美味しそがある」。
【苗Sir插話:作者,你確定人家不是故意的?】
2.顯示空位的電子顯示牌
3.餐位
幾乎一模一樣的獨立隔間餐位和紅色的餐椅。
餐位桌面實景
4.菜單
5.餐具
6.店員的服裝
1.中國大陸
(1)杭州蘭池
根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的信息,自然人周剛於2018年5月經商標局核准受讓了「蘭池」商標,並於9月14日提交了續展申請。正常情況下,該商標續展後,將在下一個十年繼續有效。
同時,周剛還將實際大量使用的「蘭池」標誌在第43類餐飲服務上重新申請註冊,並已於2018年7月28日核准註冊。
從中國商標網查詢的信息看,周剛一共申請了五件和蘭池相關的商標:
在2018年5月22日,周剛將實際大量使用的「蘭池」標誌在第35類進行了申請,主要針對的是「飯店商業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兩項服務內容,而這兩項是杭州蘭池開展連鎖經營、加盟特許經營必不可少的類別和項目。
此時申請人周剛的地址已經變為:杭州市江幹區杭海路601號三堡產業大廈B幢7樓716室。而這一地址與杭州蘭池的地址完全一致,再考慮到杭州蘭池的股東之一和法定代表人也名為周剛,可以推斷周剛是杭州蘭池的實際控制人。
除了對一蘭情有獨鍾外,杭州蘭池對日式風格的商標也頗有好感:
大岡、甲賀、松上都是濃濃的日式風。
(2)一蘭拉麵
一蘭方面就比較遺憾了,儘管申請了很多次的「一蘭」商標,但是在最主要的餐飲服務的類別上,一蘭方面一直沒有拿到註冊證。
實際上,早在2007年一蘭拉麵就通過馬德裡註冊指定中國的方式提出了申請。
而2010年提出申請的商標是「一七蘭」,有了前次被駁回的經歷,不得不按照發音加了個七,恐怕也是無奈之舉。這裡要說一下,日語「一蘭」裡面的一(いち)發音類似漢語拼音「一七」,但是這樣的翻譯不僅割裂了一蘭的品牌含義,也容易引起消費者的不理解,品牌落地本土化的時候會帶來很大的障礙,實際上會造成對品牌的傷害。
從2011年開始,一蘭拉麵通過馬德裡方式申請「一蘭」指定中國的方式提出了申請,但均被駁回。
【苗Sir插話:啥叫「馬德裡註冊指定中國」?】
既然馬德裡的方式不通,就再試試直接申請吧,於是在2016年一蘭直接在中國提交了註冊申請,遺憾的是,申請再次被駁回。
至此,一蘭拉麵在中國境內申請註冊「一蘭」商標,屢申屢駁,屢駁屢申的悲傷故事暫告一段落了。
2.在日本的註冊情況
蘭池拉麵沒有查到在日本的註冊情況,從日本專利特許廳的查詢結果看,一蘭拉麵在日本主要註冊的主要商標如下:
需要特別提到的是,一蘭拉麵早在2003年即已經將店面的餐飲供應方法向日本專利特許廳申請了專利,並於2005年獲得授權,日本人精細的畫風大家隨意感受下。
3.在中國臺灣省的註冊情況
蘭池拉麵未見註冊信息,一蘭拉麵註冊信息試舉一例:
4.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註冊情況
蘭池拉麵未見註冊信息,一蘭拉麵註冊信息的部分截圖:
比較了一蘭拉麵在兩國四地的商標註冊情況後,可以看到,一蘭拉麵在已經開店的臺灣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取得了第43類餐飲服務上的商標註冊證。而在中國大陸,一個很尷尬的事實就是,一蘭拉麵一直無法拿到餐飲服務上的商標註冊證,這恐怕也是其無法在境內開展經營的重要原因。
四、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1.商標侵權、請求宣告無效和異議
鑑於一蘭拉麵一直沒有取得中國大陸地區的商標註冊證,對於蘭池拉麵的使用,無法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認定為商標侵權。
對於已經註冊的蘭池商標似有兩條路徑可以選擇,一條是爭取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撤銷掉蘭池註冊商標,此處可參考2016京73行初2175號判決,進一步可能需要考慮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適用的問題。另外一條路徑是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基本與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相同)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要求將一蘭商標進行馳名商標保護,對蘭池商標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無論哪一個路徑都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三十二條所指的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或者是十三條所指的馳名的程度。根據日本專利特許廳官網顯示,一蘭並非日本國周知或著名商標。
如果要證明其「一定影響」或「馳名」都有很大難度。
第二個問題來自於程序如何啟動,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可對剛剛核准註冊的蘭池商標提出無效申請,而對2005年申請的那件一蘭商標因已遠超五年的無效宣告申請時間,只能想辦法依靠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申請無效宣告,但需證明在2005年時已達到馳名的程度。
而對於第35類申請註冊的「蘭池」商標一旦通過審查,一蘭拉麵以《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申請都存在依據不足的風險。
2.著作權侵權
這兩個標誌顯然都經過了美術設計,字體都是書法字體,無疑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按照一般著作權侵權的兩要件說,接觸+實質近似,大家自行判斷吧。如果一蘭的標誌能被認定為是作品,那麼蘭池的兩件商標也可能會被認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損害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3.關於不正當競爭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列舉的四種情形看,蘭池拉麵的行為有違反第(一)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和第(四)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但是仍有問題是,一蘭拉麵並未在境內經營,此種競爭關係如果被認定,將是一種跨國的競爭關係,從目前司法實踐看,如果認定是需要很大勇氣的。另外一個問題回到前面提到的「一定影響」,商標法下的一定影響和反法下的一定影響在理解上是否應為同等程度的一定影響,還是有所區別?以作者孤陋未見司法實踐中有典型案例。還有一點是,境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如何被法官認定為我國法律可接受的一定影響。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引申的一個問題是,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一定影響的認定等,對這些認定所依據的證據的審核上,既要求依據法律的規定,又需運用生活經驗法則,在這種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餐飲服務相關要素的判斷上,是要求法官以相關公眾的視角根據生活經驗判斷?還是要求法官作為法律人,超脫於相關公眾之外,嚴格從證據證明的事實做法律分析,得出近似的判斷?或者二者如何兼顧,對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總之,各位讀者大人,您可以不理解、不思考文中涉及的法條的適用和解讀,但請吃麵的時候一定分清「蘭池」和「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