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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線
為進一步深化平安寧波、法治寧波建設,充分發揮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普法效果,做到用典型案例宣傳檢察職能、講好檢察故事,經市檢察院與FM939寧波交通廣播協商,共同開設一檔《檢察官在線》欄目,於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過對我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案件釋法說理,實現辦好案件、選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標定位,擴大寧波檢察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影響力。
火鍋,一直是深受大家喜愛的美食,尤其在寒冬臘月,圍坐一起,吃一頓熱乎乎的火鍋,成了很多家庭聚餐、朋友聚會的首選。
然而我們吃火鍋的時候,卻不曾想,有這麼一家黑心店,火鍋底料竟是從食物渣滓中提煉出來,循環利用的,這不免讓人噁心。今天我給大家講講寧波市首例食品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張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的經過是這樣的......
「口水油」做鍋底
火鍋再香也判刑
請聽慈谿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呂叢傑
為您講述:
慈谿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蘭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慈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對此,慈谿市人民法院審理後,做出了刑事與民事兩方面的判決,判處張蘭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並支付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此外,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禁止張蘭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檢察官說法
這類反覆使用的火鍋湯料,就是俗稱的「口水油」。「口水油」系廢棄的食用油脂,屬《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三批)》的非食用物質範疇。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布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口水油」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口水油」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細菌和病毒,會在不同食客中傳播疾病,且因反覆加熱,還容易產生致癌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不法商家使用「口水油」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警示分析
食品安全是關係民生的大事。在本起案例中,餐飲經營者為了節省成本,降低了自己的道德標準;在追求利益的同時,跨過了法律的紅線。不僅自己鋃鐺入獄,也使不少食客存在著疾病的隱患。這起案例也給我們廣大的火鍋愛好者敲響了警鐘。
而對於餐飲從業者來說,只有把自己當成消費者,講良心守初心,提升食品安全意識,盡好安全保障義務,讓「監管安全」、「被動安全」轉化為「主動安全」和「行業安全」,老百姓才能吃的放心,吃的安心,吃的舒心。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降低成本不可怕,可怕的是以身試法,危害他人的利益牟取暴利。
今後,對「口水油」將等同於「地溝油」一樣進行嚴厲打擊,人類文明的進步發展更加關注自身生存發展的基礎,不能肆意破壞。由於張蘭的無知和牟求私利,才導致了罪案的發生。本案的判決不僅追究了張蘭的刑事責任,也讓她承擔了懲罰性損害賠償。這雙重處罰是對廣大餐飲從業者的警示,任何踐踏刑法、侵害公益的違法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責任的追究。希望這個案例能給大家帶來警醒和啟發。
(案例中姓名系化名,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供稿、講述人:慈谿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呂叢傑
FM93.9寧波交通廣播 中午12點到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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