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註解作為一種基礎的文科研究方式在法學領域歷經了兩千年的歷史演變。它不僅是法律體系建構的基礎,也是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基石。本文從歷史角度出發展現了整個法律評註的歷史發展過程,以法國視角為主,介紹了其主要方法和範式。我國法學目前正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民法典啟動後也開啟了法律評註這一法學研究的重要篇章。了解法律評註的歷史流變及方法範式將為我國未來的法學發展提供借鑑和思考,以形成合適自身的法律評註文化。
關鍵詞:法律評註;法典評註;案例評註;註解法學派 ; 法國法
一、導論
註解是一種古老的文本研究方式。它最早始於宗教典籍的學習,也被應用於包括法學在內的學科中,對不少學科的形成起著重要作用。註解本身主要旨在對文本本身進行分析研究。最早的註解法限定在文本的文字上,主要是一種語法層面的分析。早期的注釋法學派,部分人文主義法學家和現代註解法學派的多數法學家都是忠於文本文字的傳統註解方式的擁護者。但是,也有人跳出文本,對它進行評論、批判和作出不同視角的解讀:如評論法學派、某些人文主義法學家和少數註解法學家。從歷史經驗來看,在評註時完全超越或脫離原始文本的某些法學家為他們所在學派帶來了危機,促成其後期的衰落:比如被大量評註淹沒的後期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過量的評註會慢慢曲解或偏離原始文本,而若是脫離文本本身,註解將會如無源之水慢慢枯竭。但是,陷入文本框架內的教條主義也不可取,會導致規則停滯不前而脫離實際,無法回應社會現實需要。因此,今天的法學研究體現了一種折中的,吸收了過去經驗教訓的新註解範式,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保障二者的循環互動。本文從歷史視角展開論述,為讀者展現註解在不同時代的風貌,以理解它對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影響。同時,也不吝於勾勒其範式和方法,希望能為當下備受我國學界關注的法學評註未來在我國法學的發展上提供一些借鑑和思考。
二、什麼是評註?
在法語中,評註所對應的詞彙非常廣泛,它可以是glose(注釋)、exégèse(註解)、commentaire (評論),抑或一些更小眾的叫法annotation(注釋)或note(注釋)。從語義角度來說,使用註解(exégèse)這一詞彙似乎更能概括各種評註的叫法。它不僅包含解釋,在後期也有解析和評論的意思,還包含除文字解釋外從不同理論視角的解讀。與它相比,glose的意思更加窄化,一般是在詞彙上的解讀,針對一些生澀或難懂的詞。Commentaire 則更多是評論的意思,而不僅是對文本的文字解釋。此外,exégèse還是一種獨立的學科,可以看到關於它歷史和方法的專論。因此,我們在文中經常用註解一詞代替法學評註。
三、起源於宗教的註解——從傳統到現代
註解(Exégèse)在猶太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伊斯蘭教中都較為常見。古代,由於知識壁壘,宗教典籍的解讀被教士階層所壟斷。他們通過對典籍的口頭或書面註解來提煉規則。這些規則不僅指導世俗生活,其中有些還在後來與羅馬法一起構成教會法的內容。我們今天的法律中也有著一部分這些規則的影子,比如繼承和婚姻。通過歷史梳理,我們甚至還發現宗教註解的整個發展過程與法學研究和評註的整個發展過程息息相關。今天的法律評註也有著傳統宗教典籍註解方法的影子。因此有必要關注一下注解在宗教中的發展。我們將分別通過猶太教和基督教來介紹它。
(一)猶太教註解
猶太教中,詮釋經文的傳統方式有四種:Peshat,意為最明顯的意思,我們可以理解為文義;Remez,意為影射或暗喻;Drash,意為間接含義,也有註解的意思;Sod,秘密含義。注釋經文的具體方式可從猶太教拉比們講解《託拉》(Torah)的註解書《米德拉什》(Midrash)中找到。米德拉什本身也是種解釋希伯來經文的方式,側重於第二和第三種詮釋方式,即暗喻和間接含義。它的詞根源於希伯來語drsh,意為探索(recherche)、研究(examiner)。其註解方式為直接註解,拉比們通過修辭學常用的託喻(allégorie)、隱喻(métaphore)、詞彙匹配(concordance)、類比(analogie)等方法來比較不同的章節,逐章逐節,甚至有時逐詞來評論、解釋和理解經文。這種註解方法並不限於停留在文字本身,而是著重於挖掘經文背後更深的含義。自中世紀初起,米德拉什又被分為兩個分支,哈拉哈米德拉什(midrashhalakha)與哈加達米德拉什(midrash haggada),其中前者與法律有關。拉比們通過應用《以實瑪利拉比十三原則》(Treizeprincipes de Rabbi Ishmaël)來從經文中得出可應用於具體實踐的規則。我們在此可以把米德拉什註解法大致理解為一種追求經文含義的深入解釋方法。哈拉哈米德拉什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章節或者短語來確定法律,還有聖經中沒有明文規定的但是要用於實踐的規則。可以認為,拉比們其實也是猶太法律[7]具體規範的創造者。除《米德拉什》註解書外,猶太教還有《葛馬拉》(Gémara)註解,主要目的是為了解釋猶太教口頭律法《密釋納》(Mishna)。除此外,猶太教在後來還發展出對經文的文本批判研究等方法,限於篇幅,我們在此不作深入討論,只關注其與法律有關的部分。
(二)基督教註解
基督教註解的創始人是希臘語神學家,亞歷山大神學學派創始人俄利根(Origène)(公元185-253)。他對《舊約》和《新約》的所有經卷都做了註解。他的註解方法主要是將文字的含義分為三類:文字含義(sens littéral)、精神含義(sensmoral)和思想含義(sens spirituel),分別對應神學中人的身體、靈魂和思想。後世認為,解讀經文的傳統方法文字四義(quatresens de l'Écriture)法(也譯作四義解經法)來自於俄利根,他是第一個將這種方法帶入基督教傳統的。這四種含義分別是:文字或明顯含義(sens littéral ou obvie)、託喻含義(sensallégorique)、比喻含義或精神含義(sens tropologique ou sens moral)和隱秘含義(sensanagogique)。不難看出,這與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猶太教的解釋方法非常類似。
這種註解方法在後世被其他神學家們也用於他們的註解書。到中世紀,用拉丁語書寫的聖經只有教士們才能讀懂,為傳播教義,必須要對其進行註解。十二世紀的經院神學家阿貝拉爾還對它作出了一些改進。這一時期,大量古希臘哲學科學著作和阿拉伯作品被翻譯到西方,形成了一種「十二世紀文藝復興」。經院神學代表人物法國神學家阿貝拉爾(Abélard)和聖維克多(Saint-Victor)將古希臘亞里斯多德哲學帶入神學,通過學習古希臘的邏輯和辯證法來研究宗教典籍。這種研究方法提倡一種多元解讀,從而改進了文字四義,讓其達到巔峰。十三世紀神學家託馬斯. 阿奎因(Thomasd』Aquin)和修道士克萊爾沃(Clairvaux)也繼續使用被改進的文字四義法來著作,但是阿奎那把其中的四個含義分為了兩類:文字和思想,讓其進一步體系化。十三世紀中期的多明我會修士達西(Dacie)用拉丁文創作了一首廣為流傳的二行詩來總結文字四義理論:
」Litteragesta docet, quid credas allegoria,
Moralisquid agas, quo tendas anagogia.」
可譯為:文字含義告知所發生的,託喻含義教授所信仰的 ;精神含義教授所為的,隱喻含義教授須知的走向。這些可以被歸為基督教詮釋學中的兩種傳統含義中:文字或歷史含義(sens littéralou historique)和思想含義(sens spirituel),其中,文字四義中的第一含義被歸為第一種,其他三個含義則被歸為第二種中。
十五世紀中期拜佔庭帝國滅亡後,逃到西歐的學者們將希臘文原文的聖經帶入西方。這一時期,印刷術的發明讓原文聖經等各種著作得以大量傳播,促進和推動了文藝復興。這一時期產生的人文主義思潮帶來的尚古風氣提倡對原典的遵守,鼓勵回到用希伯來文和希臘文書寫的《聖經》中理解經文。這因此構成了對過去數個世紀流傳的經書註解的挑戰,有損羅馬教會的權威。十六世紀宗教改革者代表人物神學家路德(Luther)和梅郎施通(Mélanchthon)完全拋棄了註解作品和它的文字四義法,而回歸僅限於原文意思的解讀方法。十七世紀的理性主義又將這種傾向推向另一個高峰,文本原文意思被認為才是經文的真實意思。哲學家斯賓諾莎(Spinoza)在其名作《神學政治》中提議回到歷史背景中去理解文本,他甚至認為,這才是解讀文本的通用規則。帶著這種研究方法,他還大膽推論《摩西五經》並非摩西一人所著而是來源於多個作者。受到這種歷史研究範式的影響,法國註解家西蒙(Richard Simon)繼續更新了聖經註解的方法,在其名作《對舊約的歷史批判》中正式建立了歷史批判註解法,也被稱為現代註解法(exégèsemoderne)。斯賓諾莎和西蒙等人的思想也對後來在十九世紀德國形成的聖經歷史批判註解派有著重要影響。
隨著科學對宗教的質疑和挑戰,教士們開始想要改變文字四義這種傳統的註解方式以適應時代。教皇雷昂十三世在1893年11月18日發表名為《聖經研究》(ProvidentissimusDeus)的公開信,建立了聖經研究的原則,成為二十世紀聖經批判解讀的起點。雖說在二十世紀上半葉還有一些教士拒絕接受改變,但教皇庇護十二世(Pie XII)在1943年發布的公開信《天主聖神的啟發》(DivinoAfflante Spiritu)成為了聖經註解的轉折點,教會容忍使用文字批判或歷史批判的方法來註解聖經。梵蒂岡主教會議於1965年也頒布了《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DeiVerbum),開始正式接受歷史批判的方法來註解聖經。
在上世紀,神學家路巴克在其研究中發現文字四義法正逐漸回歸於神學研究中。二十世紀最重要的天主教神學家,瑞士主教巴勒塔賽爾(Balthasar)更進一步指出,文字四義法在今天的神學研究中其實悄然復興,歷史批判中其實會重現文字含義,思想含義體現在福音宣講中,比喻則作為最基礎的含義,隱秘含義已被用於末世論中。可以認為,這種傳統的註解方法吸收了那些對它的批判以適應時代的需要。我們今天的文字四義法應該是一種新的,多元解讀文本的方法。經歷兩千多年的宗教註解史吸引了不少學者,此方面的相關研究自十九世紀來在法國長盛不衰。法國的精英院校高等研究應用學院(Écolepratique des hautes études)對聖經註解開展了專門研究,大學中也開設了註解史的課程。
宗教註解還影響了許多人文學科。我們在後面會看到,整個宗教註解的歷史發展其實也伴隨著整個法律和其研究範式的歷史發展,與它交互影響。
四.應用於法律的註解:從羅馬法到法國法
梳理法律評註在法國的發展其實也是梳理西方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我們並不追求所有歷史細節,只盡力構建一幅相對完整的歷史圖景來理解法律評註本身。
(一)古羅馬法時代的法律評註
羅馬法是歐洲國家的共同法來源之一,對歐洲各國法律的形成和研究範式都有著重要影響,研究法國法首先要回到羅馬法時代。
最初的羅馬法主要是以口頭形式代代相傳的一些習慣規則,其內容和解釋由祭司階層掌握。可以想像,法律評註很難誕生於不透明的口頭規則時代。羅馬共和國建立後制定《十二表法》,這為後期法律評註的誕生提供了先決條件。法律的適用由古羅馬公元前367年創立的特別司法官——法官(préteur)負責。他們實際成為了羅馬法具體規範的創造者。這主要是因為在此時統治者還未承認市民有什麼天然的主觀權利。只有通過訴訟,才能產生權利(ubi remedium,ibi ius),而這個權利由法官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授予個體。這和法國法上流傳的公認原則「無訴訟,無權利」(pasd』action, pas de droit)非常相似。法官履職時會發布一個敕令(édit)來規定他可以授予訴訟程式書(formula)的情況。他可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形式處理大部分爭議,也可通過敕令在事實上創立新的訴訟(actio)形式來處理新爭議——只需將其解釋為已包含在現行法中即可。這些新的訴訟被看作輔助司法手段。每任法官都在前任們留下的敕令基礎上撰寫自己的敕令。
隨著敕令的積累和法律的日益複雜化,只知處理程序的法官和只負責口頭辯論的律師無力解決所有的法律問題,在民間逐漸出現了一些法學家(jurisconsulte)為他們提供建議。他們在古典羅馬法時代形成了一個法學家階層。法學家們研究的對象是各種法律文本。他們以演繹(déduction)、類比(analogie)和對比(acontrario)及背離邏輯(absurde)方式對《十二表法》和法官敕令、各種告示和決議作出評註,從中提煉一些規則和基本原則,勾勒出不少私法上的概念,構建了一種較為鬆散的法律體系。除此外,後世的法學家們還熱衷於評註先前法學家作品,尤其是對法學家薩賓(Sabinus)的《民法專論》的評註。這些評註形成了法學家們的個人意見集。蓋尤思的《法學階梯》事實上就屬於一種法律評註。翻閱史料,我們能找到的最早的評註為法學家拉貝奧(Labeo前50年-20年)撰寫的《十二表法評註》。自此後,直到公元三世紀,一代又一代法學家們在前人成果基礎上撰寫了數目眾多的法律評註。其中,羅馬三大法學家帕皮尼恩(Papinien),保羅(Paul)和烏爾比安(Ulpien)最為高產。這些評註代表著古羅馬法發展的頂峰,成為後期傳承羅馬法的寶貴資料,構成了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Digesta)部分的主要內容。
在羅馬法後古典時代,法學的地位開始旁落,大量英才投入興起的神學研究中。從事法律事業的人水平逐漸變得參差不齊,法律發展大不如前。實踐中的法學家們已經很少有人閱讀這些古典法學家們的巨著,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因為較簡單而在這一時期大受歡迎。再到後來,他們甚至都懶得閱讀這本著作,有人編纂了其簡版(Epitome Gai),將蓋尤斯的評註全部刪除而只保留其中的純法律規範以方便查閱。可以想像,這一時期的法學家們很難積累深厚的法律知識,對法律的認識也較為淺薄,更不要說撰寫法律評註。
由於那些古典作品大多已丟失,我們無法通過研究其原始文本來總結羅馬法學家們撰寫評註的方法和範式。但是,我們至少可以通過公元一世紀和二世紀古羅馬法學家中普羅庫魯斯學派(Proculiens)和薩賓學派(Sabiniens)的方法了解法學家們怎樣在評註中解釋法律文本:普羅庫魯斯學派傾向於對文本作嚴格解釋,無論何種語境下,法律詞彙和表達都只能是單義的,而薩賓學派則傾向於參照法律傳統實踐和先前法學家們的意見來解決個案問題,哪怕犧牲邏輯和理性,甚至作出與文本原意不同的解釋。前者對應我們前面所研究的宗教註解的文字含義,後者則對應思想含義。較為有趣的是,我們前文所說的宗教註解法也誕生於這一時期。並且,在羅馬法學家們熱衷於撰寫各類評註的帝國時期,基督教和猶太教也掀起註解經文的熱潮,出現了大量的註解書,很難說誰影響了誰。筆者傾向於一種互相影響,即宗教的解釋方法影響了法律規則的解釋,法律規則的解釋在後期也反作用於宗教典籍的註解,被宗教註解所吸收。
(二)法律注釋(glose)的創始者——帕維亞法學派(école de droit de Pavie)
羅馬法在西羅馬帝國覆滅後也失去昔日榮光,只殘存於西方。它的復興要等到十一世紀西方對《學說彙纂》等古羅馬法律文本的發掘和復原開始。這一時期最有名的位於倫巴第西南部的帕維亞法學院在研究《倫巴第法文集》(Liber Papiensis)時,首次使用了注釋(glose)這一來源於古希臘的語法技術。
他們在處理實質法律問題時,主要使用兩種解釋方式:古代式(antiqui)和現代式(moderni)。前者是對倫巴第法的傳統解釋,後者將羅馬法當作一種一般法律淵源的參照來補充和解釋倫巴第法。法學家們將自己的作品總結為《倫巴第法文集評註》(Expositio du Liber Papiensis),於1070年左右出版。在撰寫評註時,他們參考了當時能找到的所有羅馬法文本:《法學階梯》、法典、朱利安簡本(L』Epitome Juliani),還有《學說彙纂》的九個節錄。從評註的內容來看,法學家們並不滿足於總結前人的作品,而是仔細地解釋了它們。在評註中,他們寫道,若對一個文本的文字解釋會導致不公,那麼則需要按照理性(ratio)來解釋文本。從中可看出,法學家們評註時,不僅僅滿足於文字字面含義,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會探索其深層含義。這也剛好與我們前面的宗教註解法相吻合。帕維亞法學派將注釋這一技術帶入法學方法,為後來波倫亞注釋法學派的興起奠定了基礎。後者將這一評註方法發揚光大,並影響了後期其他學派的研究方法。
(三)波倫亞注釋法學派(les glossateurs)
最早在波倫亞教授羅馬法的是某位名叫佩普(Pepone)的法學家,他被認為是最早引用羅馬法的人。1076年,佩普作為法律專家在一個關於所有權爭議的案件中首次引用《學說彙纂》的內容來辯護,並說服了法庭。在佩普的時代,教學的方法主要限於語言學層面,教師們通過逐字逐句閱讀文本和解釋其含義給學生來教授知識。有學者猜測佩普起初應是個對法律文本產生興趣的語法教師,在後來才成為法律專家。雖說他最早在波倫亞教授法律,但並未留下什麼著作,因此無法和他的繼任者語法教師伊爾內留斯(Irnerius)在法學發展中的地位相提並論。
伊爾內留斯被認為是首次將法律科學與法律實踐明確分開的人。作為語法教師,他對法律文本表現出了極高的興趣,在佩普之後成為第二個在波倫亞公開教授羅馬法的人。他使用了注釋(glose)的方法來研究文本,若涉及詞彙解釋,則對文本作行間注釋(gloseinterlinéaire),若涉及段落,則作頁邊注釋(glose marginale)。這同時也是當時流行的教士們註解經文的方式。
從具體方法來說,除傳統語法外,他們還參考了經院神學中流行的將古希臘亞里斯多德哲學辯證法和修辭法引入文本學習的方法,認為法學是一種高級研究,只有掌握語法、辯證法和修辭法才能學習法律。具體來說,經院派的方法是一種分析法(méthode analytique),包括閱讀(lectio)、評論(commentaire)、提問(quaestio)、爭論(disputatio)和概述(summae)。教師們首先逐字逐句閱讀和解釋文本,對其細節進行評論讓學生理解,再對學生提問,讓學生針對某個主題辯論,最後總結所有出現的學說。由於查士丁尼法律文本的發掘時間不同,伊爾內留斯們面對的首要困難是將無序的各種文本銜接起來。為了不改變原法律文本的順序,他們在處理某個法律主題時,通過互相引用這些文本並解釋其不同之處來補充這些文本。他們還用辯證法來發掘某個段落的準確含義,對文本作出歸納、總結和分析。可以猜測,注釋法學派的這些方法或與阿貝拉爾在研究聖經時使用的按照亞里斯多德哲學改進後的文字四義註解法有類似之處。與此同時,伊氏注釋法也反過來影響了教會法學的發展。同期在波倫亞研究教會法,將其首次與神學分開的格拉蒂安(Gratien)借鑑了注釋法學派們的方法。不過,他先是編纂了一部教會法彙編,然後才按照伊爾內留斯們的方法對其進行注釋。教會法後期的注釋方法和發展也完全跟隨了羅馬法研究方法的發展,借鑑了其研究範式,此為後話。
伊爾內留斯和他的學生們為後世留下了各種類型的評註:對整個《國法大全》,尤其是《法典》和《學說彙纂》的整體《概述》(summae);比《概述》更加詳細的《講解錄》(apparatus);包含了歷史上各位作者針對某個主題所形成的不同意見的《異見集》(dissensiones dominorum)等等。這位注釋法學派的開創者去世後,由他的四個學生,史稱「四博士(quattuor doctores)」的馬丁(Martinus)、布爾加魯斯(Bulgarus)、胡果(Hugo)和雅克布(Jacobus)承其衣缽,成為了第二代法民法學家。布爾加魯斯的學生巴西雅努斯(Bassianus)還發明了一種註解複雜文本的歸納法來完善該學派的方法。波倫亞在十二世紀成為羅馬法研究中心,吸引了歐洲各地學生前來學習,甚至還在其內部形成了新的學派。
除波倫亞之外,在歐洲其他地方也出現了新的法學院,比如12世紀上半葉在保留羅馬法習俗的法國西南部建立的羅納河谷迪亞教區法學院(école de droitdu diocèse de Die dans la vallée du Rhône),簡稱羅納法學院。羅納的法學家們顯然受到了波倫亞法學派的影響,比如某位不知名法學家撰寫的《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概述》(Iustiniani est in hoc opere)曾使用了同伊爾內留斯學生馬丁一樣的注釋方法。但與波倫亞法學派不同的是,他們對國法大全的文本揀選非常嚴格,並且按照標題與《法學階梯》的聯繫來重構這些文本。此外,他們書寫了法典概述,法學家傑拉德(Gérard)出版的《特魯瓦概述》(Summa trecensis),還有用普羅旺斯方言書寫的《法典》(Lo codi)都在當時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羅納法學院的名氣越來越大,它還吸引了英國人布裡克比亞(Breakspear)——未來的教皇阿德裡安四世(Adrien IV)和曾在波倫亞教學的羅格修斯(Rogerius)對其作品展開研究。羅格修斯仿照《特魯瓦概述》和《法典》撰寫了他的主要作品法典概述,但並未完成。在他之後,注釋家譜拉桑提努斯(Placentinus)來到法國南部城市蒙彼利埃完成了羅格修斯的概述。他在此建立了蒙彼利埃法學院,在他的名氣下,民法教學中心逐漸轉移到了這裡。法國其他城市,如蘭斯(Reims)等地也建立了一些法學院。除法國外,羅馬法還被曾在波倫亞學習的瓦卡留斯(Vacarius)帶到了十二世紀中葉的英國牛津和十二世紀下半葉的英國北部地區。瓦卡留斯為了教授羅馬法,為其學生撰寫了總結《學說彙纂》和《法典》的主要文集,喚作《窮人書》(Liber pauperum),包含九卷。這本書還在十二世紀末成為了牛津大學民法和教會法教學的教材。通過這本書中的注釋,瓦卡留斯和他們的學生們也形成了一個真正的學派。總言之,自十二世紀起,越來越多類似波倫亞的法學院開始出現,學生們在其中主要學習羅馬法和教會法,而對地方習慣完全不感興趣。他們認為,只有這種具有普世性的學科才值得成為一個大學的學科。
隨著時間,評註的數量開始泛濫,甚至出現評註之評註,質量參差不齊——有些甚至脫離原始文本。注釋法學派晚期代表人物阿庫修斯(Accursius)撰寫的《注釋大全》(Magna glossa)出現後,注釋法學派達到了其發展巔峰。這部作品因為其內容之豐富成為標準注釋,統一了前人對查士丁尼法律文本的注釋,綜合了各位法學家們的意見。它的出現雖然代表注釋法學派的最高成就,但也開啟了波倫亞注釋法學派的衰落,阿庫修斯的作品成為權威意見,後人們難以超越,能夠發揮的空間越來越少。新的法學研究中心開始轉向法國奧爾良。
(四) 後注釋法學派(les postglossateurs)——法國奧爾良學派 (école de droit d』Orleans)
奧爾良起初只有培訓教士們的天主教學院,直到十三世紀初才開始有人研究羅馬法。為保護當時作為神學研究中心巴黎的地位,在法國國王支持下,教皇奧諾留斯三世(Honorius III)於1219年頒布教諭(SuperSpeculam)禁止在巴黎及周邊教授羅馬法。於是,羅馬法的老師和學生們去了離巴黎最近的奧爾良大學繼續學習。1235年,教皇格利高裡九世(Grégoire IX)也頒布了一份教諭,宣布對羅馬法教學的禁令不適用於奧爾良地區。於是,奧爾良大學的規模很快開始擴張,吸引了不少義大利的法學家們前來任教。因質疑阿坤修斯注釋的權威,以法學家基多(Guido)為代表的一些義大利法學家離開了波倫亞,來到法國另謀出路。基多等人成為了第一代奧爾良大學的法學教授。第二代法學教授則由奧爾良大學自己培養,其中出現了學派代表人物萊維尼(Reviny)和貝勒佩爾池(Belleperche)。他們的貢獻主要在於對波倫亞研究方法的改進。事實上,他們摒棄了傳統的拘泥於文本文字本身的方法,而採用了一種建立在邏輯思辨基礎上的綜合視角研究文本:他們可從文本所反映出的理性(ratio)本身出發來作出類比論證;也常通過一些真實或虛擬的案例學習來進行討論,這些學習被稱為事實問題(questiones de facto);有時,辯論還涉及地方習慣法的效力。並且,他們並不嚴格遵守文本順序,而是按照問題將其重組來比較其異同以便得出一個答案。
萊維尼們除了研究羅馬法之外,也是研究神學的教士,可以想像,除了傳統的宗教註解法,他們也將經院神學的辯證方法用到了法學研究中。與伊爾內留斯時代的經院哲學方法不同,萊維尼們所使用的是改進過的深層次辯證方法。他們從兩個衝突的文本中找出解決方案,從文本中提煉出一般原則,然後歸納出結果,以適應實踐。萊維尼在奧爾良期間撰寫了不少作品,比如解讀(lectures)、評論(commentaires)、問題集(questions)、甚至還有世上第一部法律字典(dictionnaire de droit)。奧爾良後注釋學派在十三世紀大放異彩,被稱作「北波倫亞」。它的榮光一直持續到公元十四世紀初,隨著法學教授們逐漸走向政治和宗教職位,奧爾良學派開始衰落。法學研究的中心再次回到波倫亞,出現了在奧爾良學派基礎之上發展出的波倫亞評論法學派。
(五) 義大利波倫亞評論法學派(lescommentateurs)
自十四世紀,義大利波倫亞又誕生了一個新的法學學派——評論法學派。雖有學者將奧爾良學派也劃分到評論法學派,但為與波倫亞評論法學派嚴格區分,我們將前者只看作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中間起到過渡作用的後注釋法學派。奧爾良的綜合評註法(commentaire synthétique)很快傳到義大利。據記載,第一個將它引入波倫亞的是比託(Pistoie)。他在對查士丁尼法典進行評註時,大量參考了奧爾良學派代表人物之一貝勒佩爾池的理論。將評論方法發揚光大的是比託的學生巴爾多魯(Bartolus),他作為波倫亞評論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在奧爾良法學家和老師比託的基礎上為法學研究提供了更高的自由度。他認為重要的不是法律文字本身(littera legis),而是其思想和理性(mens et ratio)。此外,他將查士丁尼的文本只看作一種原始材料,也參考了比如義大利城邦法和教會法的其他法律來源,用來形成新的法律規則。後人又把這種新方法稱作「義大利方法」(mositalicus)。巴爾多魯留下了眾多著作,比如對《學說彙纂》、《法典》和《法學階梯》的完整評註,數以百計的《法律建議》(consilia),還有一些在後期一版再版的《專論》(Tractatus)。巴爾多魯學生眾多,在他去世後,學生們將他的影響力推向整個歐洲。他們並且將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和教會法,還有他們對其的評註稱作歐洲的共同法。每個法律實踐者都要通過這些所有的原始文本和其相關注釋和評論來獲得全面的法律知識。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一時期,巴爾多魯的方法也被引入了教會法研究中,正如教會法學家肖普(J.-P.Schoppe)所觀察到的,教會法的注釋方法從文字解釋逐漸轉向了傾向按照文本思想來解釋,標誌著從注釋學派到評論學派的轉變。義大利教會法學家倫巴迪亞認為:「若注釋法學派是法律註解的先行者,評論法學派則是體系化方法的先驅。」
(六)人文主義(humanisme)的挑戰
巴爾魯多代表的義大利方法在十五世紀開始過時。他的學生們不能再創造新的東西,只能重複前人所說過的話,作評註之評註,從而越來越偏離原來的法律文本。在他們之後,另一個法學派登場了。
我們前面曾提到,十五世紀拜佔庭帝國的覆滅後,大量人逃到西歐並帶來了宗教典籍等原本,印刷術讓原本得以大量流傳。這些因素促進了文藝復興,掀起了尚古的風氣,也衝擊了法學研究範式。本著對發掘真實原本和恢復古羅馬時代法律風貌的興趣,包括法學家在內的人文主義者們開始閱讀以往的法學作品。但在他們看來,中世紀法學家們的拉丁語水平十分拙劣,用詞很不規範,嚴重影響對文本原義的理解。另外,他們的作品也無法回應人文主義者們提出的新問題,即文本的法律價值、其準確度、古典法學家們所制定的規則原本適用於哪些情況等等。十五世紀的義大利人文主義者們還發現,前人們的評註包含不少錯誤。比如,前人評註的《學說彙纂》是在十一世紀波倫亞發現的版本(litera bononiensis),而在弗洛倫薩圖書館發現的手抄版(Florentine)更早,可能更接近原本。文藝復興時代代表人物波利提安(Politien)堅信,弗洛倫薩手抄版正是查士丁尼在550年交給教皇維吉留斯(Vigilius)的那個版本。此外,十五世紀中葉,義大利北部帕維亞的人文主義者們甚至找到了《學說彙纂》使用的某些原本節錄,即查士丁尼時代之前的原本。他們發現,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編纂者們並未尊重原本,而是加入了很多不規範的用語。自此,查士丁尼文本本身和以前的評註作者們都成了帶有批判思想的人文主義者們的靶子。例如,人文主義作家拉貝萊(Rabelais)認為羅馬法學說彙纂的原本十分優美,但旁邊的阿庫修斯注釋卻令人厭惡,簡直是垃圾,他甚至在自己的作品《外人書》(Tiers Livre)中對國法大全的主要編纂人提波尼(Tribonien)展開人身攻擊,認為他粗俗野蠻邪惡和極不公正。
總之,人文主義者們認為前人所撰寫的評註都是有害的,偏離了原本的法律規則,應當將它們全部掃除,回到國法大全原本上。再通過對它進行評判來回到最純粹的羅馬法初始狀態,即古羅馬時代的法。初期的人文主義法學家們主要致力於恢復法律文本的原本,掃除那些他們看不順眼的評註,找到查士丁尼文本中反映出的最真實的古羅馬法律規則。第一代人文主義法學家的代表人物是義大利人阿爾加特(Alciato),他以歷史批判的視角來復原古羅馬的政治制度,將其與法律研究結合起來。1518-1522年間在法國阿維尼翁(Avigon)教學時,他把這種方法應用到了法學教育中。1529年,他又到法國布爾日(Bourges)教學,布爾日法學院在十六世紀成為了人文主義法學研究中心。法國人文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德埃倫(Douaren)、波頓(Boudouin)、多諾(Doneau)還有著名法學家居亞斯(Cujas)都曾在此教學或學習,並且留下了大量法律評註作品。由於人文主義法學家的代表人物大部分是法國人,他們使用的這種歷史批判方法也被稱作法國方法(mos gallicus),從而與巴爾多魯代表的義大利方法相區分。人文主義法學家們同時也是忠實於聖經原本的新教教徒,可以從他們的評註中看出法學和神學研究的互相交匯。我們可以猜測,人文主義法學方法對後期宗教註解轉向歷史批判註解也產生了一些影響。
人文主義法學家們的研究方法屬於一種新的和科學式的研究方法。他們認為可以像研究其他科學學科一樣研究法學。德埃倫在其1544年出版的專論《法學教學與學習》(Epistula de ratione docendi discendiqueiuris)中解釋道,法律註解(exégèse du droit)應像任何科學一樣,從普世性的事物出發再到特殊事物。在他看來,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中只有《法學階梯》才展現出一種理性建構,試圖將民法體系化,因此價值遠高於其他部分。但是,只有個別人文主義法學家將這種體系化思想付諸實踐,比如多納魯斯(Donneau)和康納努斯(Connan)。但是,我們可以說,這種體系化的初步嘗試至少可能啟發了後世的法學家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歐洲法律的研究風貌。
總結來說,人文主義法學家們的研究方法主要如下:首先通過語文學研究(étude philologique)對文本語言進行評判,其次通過歷史研究(étudehistorique)的視角將文本放到它們的時代來分析,最後通過古文書學研究(étude diplomatique)發掘最可信的手抄版來找到最真實的羅馬法版本。
十六世紀可看作是人文主義法學的世紀。但是,由於天主教徒法王查爾斯九世(Charles IX)極其仇視基督教新教胡格諾派,在1573年發動了針對新教教徒的聖巴多羅買大屠殺(Massacre de la Saint-Barthélemy)。不少作為新教徒的人文主義法學家們因此喪生,餘下的逃出法國,人文主義法學派因此被重創。另一個導致該學派退出歷史舞臺的因素與他們自身的弱點相關。雖與致力於將羅馬法與實踐相結合的巴爾多魯們相比,人文法學家的研究體現了一定的科學性,但因偏離現實和無法為實踐提供指導而被不少法國法學家所詬病。這些法學家們因此想要尋找一種屬於法國自身的法律,這就促成了法國法的誕生。
(七) 從古代法到現代法——法國法概念的崛起
雖然說,法國在先前有一些習慣法和國王法令,但法國法這一概念本身卻誕生於十六世紀。此前,法蘭西王國各個地區都有著自己的習慣,十三世紀的法學家博瑪諾(Beaumanoir)收集了各種地區習慣,並撰寫了一部名為《博韋習慣法》(Coutumes deBeauvaisis)的評註,認為這可構成在整個法蘭西王國都適用的共同法。博瑪諾的評註被認為是古代法國法最寶貴的作品,孟德斯鳩曾在《論法的精神》中多次引用博瑪諾,並將他稱為「時代之光」(lumière de ce temps -là)。
十五世紀印刷術發明後,大量習慣法的文本得以流傳,成為法學家們的研究對象。通過對文本的對比,法學家們發現雖然這些習慣各有不同,但也能從中觀察到一些相同的基本規則。他們甚至幻想在這個基礎上構建一個習慣法的整體。國王路易十一的顧問科米納(Commynes)曾向其呈交了一份統一法蘭西王國所有習慣法的計劃。路易十一去世後,因為得罪了新國王,科米納被奪去職位和領地並投入監獄,這份編纂計劃因此被擱置。
因不滿於巴爾多魯法學的幼稚和人文主義法學派的脫離現實,以十六世紀的法學家杜莫蘭(Dumoulin)為代表的法學家們重新撿起了科米納的計劃,想要協調和統一所有的法國習慣法,構建一部法國本土的法律。杜莫蘭認為,將查士丁尼的法看作是歐洲的共同法是愚蠢的,羅馬法是一種外國法,而構建共同法的應當是法國本土的習慣法。除了在某些適用成文法的地區,羅馬法並沒有什麼用。在他之後,法學家羅塞爾(Loisel)在其撰寫的評註《法國法律制度》(Institution au droit français)中也認為羅馬法不能構成法國的共同法,而只能作為一種法律理性,法國的習慣才是真正的法國民法。這些法學家們為後期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國法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在這一時期,雖說法語已經成為官方語言,但是法學院中仍使用拉丁語教學,並且也只教授羅馬法與教會法。直到1679年,國王路易十四(Louis XIV)頒布聖日耳曼昂萊敕令(édit de Saint-Germain-en-Laye),才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狀況。自此,法學院設立了法國法的教席,可以使用法語教學。這極大促進了法國法的發展。十七世紀,巴黎議會第一任主席拉莫儂(Guillaume de Lamoignon)首次在其發布的議長令中總結了巴黎地區的習慣以供參考。巴黎地區的習慣法取得共同法的地位得益於一位不知名的巴黎法學家布榮(Bourjon)在1747年發表的評註《法國普通法和巴黎習慣法一般原則》(Droit commun de la France et la coutume de Paris réduits en principes)。後期的法學家塞爾斯(Serres)在他撰寫的用於教學的評註《法國法律制度》(Institutes au droitfrançais)中也認可了巴黎習慣法的共同法地位。自此,法國法成為了一門獨立學科,同羅馬法和教會法一起構成了法學院的教學內容。在這一時期,法國法的評註多以《制度》或《原則》形式出現,成為了法學院的教科書。其中,法學家波提埃(Pothier)的作品影響最大,成為後面拿破崙法典編纂時的參考資料。
除習慣法外,法國還在十七世紀末出現了一個新的流派,即自然法學派。這個學派對法國法的形成有著重要影響。其代表人物多瑪(Domat)受到基督教的思想啟發,認為存在一個世界的自然秩序,即神所想要創造的「自然法」。多瑪想要把民法納入這種自然法中,並在1689年出版了評註《在自然秩序中的民法》(Les lois civiles dans leurordre naturel)。他的理論在十八世紀的通說中產生了重大影響,並且也影響了拿破崙民法典的制定者們。
在古代法時代,雖說已形成了一定意義上的法國法,但法國各地區仍舊保留了較大的差異,無論是在語言還是習慣。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們想要看到一個統一的法國法來消除各地區差異的願望在法國大革命後成為現實。1804年拿破崙法典的出現標誌著法國現代法的誕生,並影響了歐洲乃至世界的法律發展。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略去法典的誕生過程,將目光直接轉向拿破崙法典之後的現代法國法時代。
五、應用於法律的註解:現代法國法時期的法律評註
現代法國法時代是指從拿破崙法典頒布到今天的時代。此間,我們見證了兩個世紀法國法學研究範式的逐漸演變。
(一)法國註解法學派(école de l』exégèse)的興起與沒落
拿破崙十分珍視他的民法典,把它視作一生榮光,認為它將永存。在他看來,自己的法典簡單易懂,帶給法國人民的好處比過去所有的法律都要多。曾參與編纂法典的法學家瑪勒維(Malleville)在1804-1805年出版了第一步拿破崙民法典評註《民法典討論之推理分析》 (Analyseraisonnée de la discussion du Code civil) ,在其中主要展現了自己對民法典的意見。得知馬勒維開始評註民法典後,拿破崙感嘆道:「我的法典丟了」,十分害怕法律評註會損害他的法典。另一位曾參與編纂法典的法學家洛克雷 (Locré) 於1805-1806年出版了第二部對拿破崙法典的評註《法典的精神》(L』esprit du Code civil),給予法典很高的評價。這兩位法學家從此開啟了對法典評註的時代。在他們之後,越來越多法國法學家們認為有必要對這部神聖的法典進行註解,就像過去幾千年教士們註解聖經一樣。為維護法典的統一性,他們參照了聖經註解(exégèse biblique)的方法。這些使用註解法(Méthode exégétique) 的法學家們被後世稱作註解法學派。
在註解法學家們看來,法典構成一個完整和封閉的體系,只須研究民法典中的法。法學家布涅特(Bugnet)甚至表示:「我不懂民法,我只教授拿破崙民法典。」因此,忠於法典文本是註解法學家們的最大特點。除此,他們中很多人還流行按照法典中的法條順序來逐條評註。
不過,註解法學家們使用的具體方法實際有不少差異。最早教授拿破崙民法典的法學家們只對法典做了一些淺層評註。比如在巴黎法學院擔任院長的法學家德爾文古(Delvincourt)在1808年出版的《法國民法制度》(Institutes de droit civilfrançais)中只對按照不同於法典的順序對法條做了一些簡單的解釋,在旁邊摘錄了一些對爭議點和判例的註解(note)。他參考的資料僅限於舊時代的法學,而對當時流行的自然法學派不感興趣。可以說,德爾文古是位較保守的評註者,並未超出法典框架。在此層面上,他的作品可被看似一種純註解式的評註,但並未產生什麼影響。
兩位分別在外省城市雷恩和第戎擔任院長的法學家,圖耶(Toullier)和普魯東(Proudhon)因為他們的評註則比德爾文古有影響力得多。圖耶自1811年開始出版名為《按照法典順序的法國民法》(Droit civil françaissuivant l』ordre du Code)的評註,包含十四卷。雖然這部作品並未完成,但其規模超越了先前所有作者,也奠定了圖耶在注釋法學派中的地位。圖耶的作品不僅取材於古代法中的羅馬法、習慣法甚至從前的法庭判例,也繼承了當代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可以說,他的評註很好融合了古代法和現代法。但是,圖耶的這種大雜燴方法被認為不夠嚴謹,他對自然法的理論,對習慣等模稜兩可的態度被其他法學家批評。因引用自然法學派的理論,他的評註其實已經超越了民法典的狹窄框架。另一位同一時期的法學家普魯東則更加保守,拒絕通過羅馬法或習慣法來對法典進行評註,認為應在法典框架內學習法典,因此被認為是傳統的註解方法的捍衛者之一。普魯東自1809年開始出版的《人格專論》(Traité de l』état de personne)等幾部評註作品對後世的民法理論發展也產生了深刻影響。
巴黎學派(école de Paris)法學家杜蘭頓(Duranton)也是註解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其貢獻主要是首次完成了對整部民法典的評註。杜蘭頓將評註民法典視作終身事業,並於1822年出版了他的評註《根據民法典的法國法教程》(Cours de droit françaissuivant le Code civil),包含二十二卷。杜蘭頓的評註風格被認為非常清晰,他在作品中盡力為學生們提供最簡單易懂的法律解釋,只專注於解釋法律(loi)本身,而忽視歷史發展進程——即不講述羅馬法,也不講述舊時代的法國法。他的同事,法學家德曼特(Demante)也是同樣的風格,不講述歷史,只對法律做保守解釋,不隨便猜測立法者的意圖。
另外一位值得一提的注釋法學家是法官託隆(Troplong),他在1833年出版的評註《優先權和抵押權》(Des privilèges et hypothèques)中繼承了圖耶的風格。除了出版法典評註,他還在期刊上撰寫法學評論。像圖耶一樣,託隆也為羅馬法和古代法國法花費諸多筆墨。除此外,他在解釋現行法時還採用了哲學、政治和經濟的綜合視角。總體來說,託隆對法典既讚揚又批評。這種矛盾的態度還體現在他對判例的認識,作為法官,他認為法官們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卻不支持判例法。同一時代的其他法學家對託隆的批評非常不留情,嘲笑他的評註是以法律為藉口來寫小說,並且像他的名字一樣太長。
在註解法學派中,非常值得一提的還有兩位斯特拉斯堡法學家奧布裡和勞(Aubryet Rau),他們帶來了一種面目一新的研究方法。他們在1840年翻譯了德國海德堡法學家扎沙利亞 (Zachariä)的《法國民法》,得到作者同意後還作了評註。扎沙利亞的作品並未遵循法國民法典的法條順序,而是帶著一種強烈的日耳曼風格——通過歷史和哲學角度去解讀法律。因此,像扎沙利亞一樣,兩位法學家在評註中也沒遵守法條順序。他們將法國的註解方法與德國方法結合起來,改進了以往的註解方式,通過概念和一般原則建立了一個綜合的和體系化的結構。雖受到德國風格的影響,但是奧布裡和勞並不算是歷史法學派的忠實信徒。事實上,他們在評註中對歷史的回顧十分簡短,且僅將羅馬法和古代法看作是一種技術手段。並且,他們還結合了理論和實踐,把法律文本與眾多的判例註解和意見註解放在一起研究。同前人們一樣,奧布裡和勞認為對法律的解讀應限制在法條本身,立法者的意圖並無影響。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支持一種凍結狀態的法律,在他們看來判例應扮演推動法律科學進步的角色,填補法律空白。奧布裡和勞的作品被認為是十九世紀法國科學代表作。值得一提的是,他們在評註中還首次提出了一直影響至今的財產理論。
最後一位值得關注的法學家是有著「註解王子」(prince de l』exégèse)美譽的德莫倫比(Demolombe)。與杜蘭頓一樣,他也將畢生奉獻給了法律註解,出版了包含33卷的法律評註《民法教程》(Cours de Code civil)。然而遺憾的是,直到去世,他都沒有完成自己的評註作品。除了評註法典,德莫倫比對實踐也非常感興趣,撰寫了一些法學論文和法律意見。在評註中,德莫倫比將民法典看作是「法國人的民事憲法」,其中的法律(loi)應大於其他所有淵源,對法律文本作了最嚴格的文字解釋,並且拒絕自然法的理念。但是,他有時候也會使用一些一般法律原則、歷史元素、判例法,甚至偶爾還使用社會學的視角來解釋法律。
除了這些巨型法典評註,在十九世紀中期還出現了一些規模較小的由律師們撰寫的法典評註。這些作品的作者們帶著一種實證主義的態度來研究法律,認為應當回應現實,將理論結合實踐,忘掉羅馬法和古代法這些冗長的歷史。其中的代表人物馬爾加德(Marcadé) 甚至對民法典的內容安排作了適度的批判。另一位代表人物穆爾隆 (Mourlon)的評註《民法典重述》(Répétitions écrites sur leCode civil)裡肯定了法條中反應出的實在法價值,但也對法官的角色以極高的評價,並且經常關注實踐需要。這部作品取得了巨大成功,曾一版再版。
註解法學派的時代也是法典的靜止時代,儘管經歷政治動蕩,這部法典卻幾乎未被怎麼修改。在註解法學派的同一時代,在德國出現了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反對民法典的歷史法學派。薩維尼思想也傳播到了法國,啟發了如達羅茲和雷米涅(Lerminier)等一些法國法學家。雷米涅對法典的態度比較折中,他認為,法典既是歷史又是體系,有必要修訂法典,讓它更適應社會發展。但他們的意見並未成為主流,法律史並未在註解法學派佔優勢的時代得到法學家們的重視,並且在今天也處於較為邊緣的地位。除了法學家們,在其他領域也出現了對民法典的批評。比如作家巴爾扎克對法典內容提出了許多質疑,社會學家勒普雷(Le Play)通過社會調查對民法典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等等。這些對民法典的批判在後期也促成了它的修訂,並且衝擊了以法典內容為藍本的教義式的法學研究方法。在後期,法社會學的興起,還有十九世紀後期由法學家薩萊耶(Saleille)和惹尼(Gény)等人在對注釋法學派方法批判的基礎上都試圖提出新的法學研究範式。可以說,註解法學派代表的死守法典,被二十世紀法學家阿諾(Arnaud)看作是「反科學、一元論、自洽論和理想主義」的時代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已經過去了。雖然後期有法學家重新評價他們的貢獻,認為他們超越了法典的框架,但總體上,我們可以認為注釋法學派代表了一個偏保守的局限於法典的時代。限於篇幅,我們在此並不詳述。
(二) 案例評註的誕生和判例地位的提升
案例評註誕生於註解法學派的同一時代。自十九世紀起,出現了許多判例集期刊,主要以《司法宮報》(Journal du Palais)、法學家西雷(Sirey)和達羅茲(Dalloz)的集刊為代表。這些刊物按照年份和主題發布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對此進行分析,通常由這些期刊的主編們以不具名方式對判決作出注釋(annotation)。在後來,還出現了一些法學評論期刊,其中有一些是專門針對判例進行批判的期刊,比如最有名的《民事判例批評》(Revue critique de jurisprudence en matière civile),作者們以理論視角對判例進行評註。到了1850年,還出現了一種以案例注釋 (note d』arrêt) 形式的評註,由一位法學家組合眾多案例進行評註,並從中提煉出一些抽象規則。最擅長此類評註的是羅馬法學家拉貝 (Labbé)。這種判例註解拉近了法學院和法院的距離,可以看到法學家和法官們在判例的價值和意義層面形成的各種意見。有些法學家們,比如杜蘭頓很快意識到判例的重要性,在其評註中或者課堂上開始引用判例。但是,也有些法學家,比如託隆卻質疑對判例的過度看重,認為這些建立在事實評判上的判例並不能凌駕於法律條文文字本身或法律原則之上。對於大部分法學家來說,判例只是法律的僕人(servante de la loi)。但也有一些人捍衛判例的地位,他們認為應大量使用判例,判例也有創造規範的角色。特別是達羅茲兄弟堅持肯定判例對法律的實際和實踐知識帶來的意義,認為判例反映了社會的需要,甚至應當成為立法者的燈塔和火炬。法學家洛林 (Ledru-Rollin) 還更進一步認為判例不僅僅是法律的評註或補充,甚至會替代它。1843年,法學家卡邦圖 (Cabantous)還在第戎開設了判例法的課程。
儘管法學家們對判例看法不一,但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多人對判例在反應社會需要,填補法律空白和靈活適用法律規則層面的作用達成了共識。判例地位的提升還可從二十世紀的法國法學院越來越重視案例教學中看出。除教授法條外,法國教授們在課堂上還穿插眾多案例來進行闡釋。並且,法國法學院還為學生的主修科目開設練習課(travaux dirigés),由助教們為學生準備大量案例並逐一講述分析。可以說,除個別科目,學生們在學習每門科目時都要積累和記憶大量案例來更好理解法條。無論是民事、刑法、行政法或更高位階的憲法,都需要學習大量司法案例。一個法學院的學生從學校走向實踐社會大概要積累上千個案例。
(三)作為當今法國法學研究和教學手段的法律評註
評註仍是二十世紀至今法國法學最重要的教學與研究方法之一,甚至可以說其精華。在類型上,它們包括法典評註、案例評註(commentaire d』arrêt)、案例注釋(note d』arrêt)、法條評註(commentaire d』article)和文本評註(commentaire de texte)。其中,傳統的法典評註經歷了一些演變,大多數學者們轉向了法條或案例評註。後者成為了今天的核心。
1、法典評註的演變
在二十世紀,除了初期還有些法學家受到注釋法學派的影響繼續撰寫對法典的評註,到了今日,過去那種巨型評註已經極為罕見,只有極個別作者對某部法典某部分的評註——法學教授迪索(Dissaux)與雅明(Jamin)在2016年和向特皮(Chantepie)與拉提那(Latina)在2018年分別撰寫的兩部針對債法改革的逐條評註。但是,法典評註實際上並未在法國消失。如果說德國法學家直到今天還熱衷於撰寫像法國註解法學家作品那樣規模宏大的法典評註,法國法學家則主要轉向了另一方向——從評註法典到注釋法典。我們可以看到,今天的出版社流行出版注釋型法典(code annoté),也叫評釋型法典(code commenté),由知名學者組織編寫,是一種集體作品。就其內容來說,學者們在每個法條下面將可能引出的法律主題分類並以小標題命名,根據該主題的複雜程度來注釋。對較簡單的主題,作者僅限於對每個相關判例的解決方案用一句話進行總結,並附上案例的主要信息(包括出處、年份和相關學者發表在期刊上的案例評註)。對較複雜的主題,除此外,學者還對相關的參考資料按照書籍、文章(無論是發表在雜誌或文集中)和案例評註集(主要包含學者們的案例注釋note)來進行分類,然後按照同樣的方式注釋,先簡述再附上參考資料的簡單信息。這種評註方式的誕生有幾點原因。首先,當今世界法律變化極快,且法典每年幾乎都在修訂,根本來不及做詳盡的整體評註。其次,法律本身的日益複雜化和技術化讓法學家們難以全面掌握所有學科,或是掌握學科內的所有問題,而是轉向了一種專門化的學習和研究方向。最後,法典中的法條不再是唯一法源,判例或學說等在法學教育和法律發展中的角色日益重要。甚至,來自國際法和歐盟法的域外規範也不斷融入國內法,讓其變得更加複雜。因此,先前的那種評註已經變得不再可能且不再有意義,學者們開始從一種宏觀的評註轉向微觀的評註,將目標對象換作法條或是案例。
但是在這種轉向之外,我們還觀察到,法國司法部和國家科研中心(CNRS)共同成立的公益機構法律與司法研究會(Mission de recherche Droitet justice)近年來設立了針對上世紀末起頒布的一系列新法典的研究項目,邀請各大學的法學教授們對這些法典撰寫一些介紹和分析作品。我們可把這些作品看作是新時代的法國法典評註。這些評註各有特點,筆者難以一一閱讀總結其作者的具體內容和風格。但總體上,作者們針對法典本身和其立法過程都作出了批判式的評析。以1995年出版的針對《智慧財產權法典》的評註為例,我們在其中可以看到作者對法條語言的傳統註解,還可以看到對立法者意圖的分析,並且還能看到針對某些法條的揀選和安排的解析評價。
2、作為教學核心的案例評註
一般自一年級開始,法學院學生們就需要學寫案例總結(fiched』arrêt) ,其方法主要分幾個步驟:總結案件事實、按照審級描述案件程序、用法律語言簡單描述與終審法院意見相衝突的下級法院或當事人的理由並總結法律爭議、指出終審法院的解決方案。可以說,低年級的法學院學生每周都要撰寫十幾或幾十個案例總結來學習主修科目。自二年級起,學生們還要學習撰寫案例評註。為幫助學生們更好地理解和學習案例,有些學者們或法官們撰寫了介紹具體方法的文章或書籍:比如引起反響的法國最高法院2009年官報上發表的由法官撰寫的《理解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再比如各位法學院教授們出版的一般《法學方法》和專門針對民法或公法還有某些助教撰寫的具體學科的法學方法工具書。與我們熟悉的德國法中的法學方法論不同,這些法學方法工具書只針對法律學習提出一些建議,並一步步教授學生如何撰寫包括案例評註在內的各類法律練習,從形式到內容的具體論證,還提供作者自己或他人撰寫的評註讓學生參考。
具體到案例評註的撰寫,筆者將其一般形式總結如下:引言部分為案例總結加上提綱介紹(annonce de plan),然後按照傳統法國兩段論的方式撰寫正文。正文分第一大部分和第二大部分,其內部又各自分為兩小部分。每個部分都要有標題來體現作者思路。並且,在每部分之間還要撰寫過渡段(transition)。在兩大部分開頭還要用幾句話寫一段引言(chapeau)。評註具體內容安排要看作者的個人提綱,但必須要體現案件的意思(sens), 價值(valeur)和意義(portée)。筆者在法學院學到的一種較為常用的提綱安排如下:第一大部分中的第一個小部分(I.A)主要涉及對終審法院提出的案例解決方案意思的描述和分析。評註者需要重述法律爭議問題,找出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據——通常以法條為主,有時候也包含一些法律原則。此外,還要說明法院如何解釋法律規則並怎樣將其適用在該案中。第一大部分中的第二個小部分(I.B)和第二大部分中的第一個小部分(II.A)涉及對案例價值的分析。在這裡,評註者需要帶著評論的眼光看待案例,無論正面還是負面,只要邏輯自洽,有說服力即可。原則上,評論必須是法律和技術層面的,可以對法院使用的語言進行逐字逐句的語法分析。它們有時簡單明了,但有時卻晦澀模糊,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評論還針對法條的適用和解釋,分析法院是嚴格解釋還是寬泛解釋,是否正確適用法律規則,是否存在對規則的曲解和錯誤適用,或者是否有其他更合適的被忽視的法律依據。除此外,評註者也可以其他視角對判決進行評論,比如是否涉及政治經濟或道德層面因素,構成一種機會主義的解決方案(solution d』opportunité)。這種情況也通常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出現。第二大部分中的最後一個小部分(II.B)中,評註者需要分析案例在實在法上的意義和影響。一般來說分兩類:原則案例(arrêt deprincipe),即可以成為判例(jurisprudence)的案例,構成對以往判例的轉變(revirement de jurisprudence);或者是普通案例(arrêt d』espèce),即一種重複了先前司法判例的解決方案,不能成為判例。若涉及一種先前出現過的法律問題,無論是重複還是轉變了之前的判例,評註者還需要在其中梳理整個判例的發展歷程,並且按照年份引用其中的判決。有些法律科目上對引用方式還要更加嚴格,比如在作為判例法的法國行政法上,學生們不僅要記住年份,也要記住案例的出處和名字。若是案例涉及新問題,評註者還要分析該案對實在法在未來發展方向上的意義。綜合來說,案例評註對評註者的分析、邏輯和文字能力都提出了較高要求,並且評註者還要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141],不僅要熟悉法條,也要熟悉先前的案例發展。總體而言,案例評註是種較難的練習,比虛擬案例分析(cas pratique)和小論文(dissertation)都更加複雜,但卻是訓練學生批判性思維和法律邏輯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除學生外,各學科的學者們也熱衷繼續撰寫案例評註或者註解(note)。除了可以繼續看到雜誌上那種較短的註解,也可以看到學者集體出版的重大案例評註集。評註集內部按主題分類,由擅長該領域的學者集中將案例串起來撰寫評註,內容一般也保留兩段論形式,是重要的教學和研究資料。其中《民事重大判例集》和《行政法重大判例集》更是人手一本不可錯過的經典。
3、法條評註 (commentaire d』article) 或文本評註 (commentaire de texte)
除案例評註,法學院也會要求學生撰寫法條評註或者對某些法學學者作品節錄的評註。這些練習中也要遵守兩段論和撰寫過渡段及兩大部分開頭的引言的要求,此外,這兩種形式還須撰寫導論(Introduction)。簡單來說,法條評註類似於文學評註,屬於一種逐字逐句的注釋。評註者先要指出法條出處,是出自法典,單獨的法令甚或是憲法,以體現其價值和影響。之後,評註者還要指出法條的背景,出自哪部法令的那個部分,以限定其適用範圍。最後,評註者需要對法條進行逐字逐句的分析和評論。比如說,評註者不僅要給出其一般語言層面的定義,也要給出其法律定義,甚至要分析法條語言使用的連接詞和時態,提出其中的問題並得出結論。法條評註可以是單獨的法條,也可以是數個被放在一起的法條或某部法令的某節某章。除此,若有需要還可穿插案例闡釋法條,還可翻閱立法書尋找立法者意圖。這種形式相對案例評註在法學教育中較少使用。學者作品節錄的評註則更少,通常教師會給出一些在歷史上有影響力的作者的作品節錄。學生需要介紹作者生平和貢獻,該文本在其作品中的地位,並且回到其歷史背景中去分析等,比較接近於文學中的文本評論。
4、法律評註的總體功能與意義
總的來說,評註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都對法律的構建功不可沒。根據對法律文本的注釋和解析或評論,法學家們從中提煉出了一些法律適用規則,並將其體系化和形成學說。他們之間又相互借鑑,形成新的研究範式或方法。在教學中,評註也扮演了不可忽視的角色。法學家們圍繞法典或判例出版了不少以教學為目的的評註,將法條逐條解析或案例按主題分類逐個解析,幫助學生理解。帶有批判眼光的法學家們還指出法律的缺點,為法律改革或改進提供建議。
學生們通過學習撰寫評註有助於將法條文本和司法適用結合起來以理解實在法的發展,還有助於培養無論是實踐或理論中都需要的邏輯論證能力和批判思維。除了學生,教師們和法律實踐者也熱衷於撰寫評註。教師們撰寫的法律評註在內容上都更加豐富和有深度,也有一定的自由度。法條評註有利於為立法提供學說上的支持和建議。案例評註則為司法適用提供新的視角或理論知識。法官們撰寫的評註雖然在理論水平上無法與法學教授相比,但可以向學者們解釋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思路和背後動機。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也促進了法國理論界和實踐界的相互交流,有助於法律共同體的形成和保持,避免自說自話和脫離現實。
六、結語
註解作為研究方式自古羅馬以來經歷了兩千多年歷史。各時代賦予它的不同名稱,無論是注釋、評論抑或評註,其目的都是主要對文本的解釋和分析。我們在歷史中看到,有些學派專注於文字解釋,有些則更進一步將文本置於更複雜的語境中做出分析解讀。這些不同的研究方法互相交匯或是對立,共同推動了註解的演進。可以說,今天我們看到的法學評註並不拘泥於某個特殊學派的方法,而是將各種方法雜糅在一起。既重視法條文本本身,也重視實踐中的案例。法學家們雖保留了對法律文本的嚴格解釋,但也對判例釋放了善意,並展現了極大的熱情。法國法學院中案例教學地位的提升較好地回應了外界對法國法學院曾拘泥於教條主義的教學研究方式的批評。法學院對法律實踐的重視在法學教授和法律實踐者中形成了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了法國法的發展。
就我國來說,雖然也能在古代看到註解的影子,比如在律學、文學和考據學層面。但在律學方面,註解方法還較為原始,更加接近歐洲在古代時期的那種初期研究文本的方法,並沒有形成一些有深度的理論建構。自民法典快要出臺的近些年起,我國不少學者開始關注法律評註這一領域,認為它對我國法律研究的意義重大。這幾年甚至可以在我國看到一些針對部門法的大部頭評註。還有些大學組織了一些關於評註的研討會。近年來熱衷研究德國法教義學的學者們也開始著手介紹法律評註這一教義學背景下的研究方法。但是,還未見有學者有對整個評註的歷史發展進程的梳理。本文以法國法的歷史背景出發,介紹了評註的整個歷史發展和變化,總結了其方法和範式。今天,在中國法學不斷受到其他學科挑戰的情況下,梳理評註的發展或許能為這些爭論提供些來自歷史的經驗與教訓。筆者對法律評註的態度比較折中,總體上肯定評註的積極意義,但不鼓勵撰寫過量的法律評註。相對德國那種大部頭的法典評註,筆者認為對法條,特別是對案例的評註對法律的發展更有實際意義,也更加容易實現。這種微觀層面的評註也代表了當代法學越來越偏重實踐的發展方向。這些評註的積累或可為未來撰寫像法國式的更實用的法典注釋提供條件,以起到指導實踐、教學與研究的作用。最後,筆者的態度還在於,無論評註如何發展,都不能脫離法條本身。否則,法律本身的存在就會出現危機。因此,筆者反對那種完全脫離法條的某些當代學派的研究方法,認為他們只是在重複前人的歷史教訓。同樣,筆者也反對不看原始文本只針對評註的評註,不僅離法律越來越遠,也對實踐沒有太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