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分類

2020-12-14 北京日報客戶端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的施行。為了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1部行政法規。

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的實際情況,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內容。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旅行社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四是對涉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

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有關商事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再需要保留單獨的管理辦法。

附件: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將《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為「外資銀行」。

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修改為「外商投資」。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五、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十二條。

六、將《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七、刪去《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中的「中外合作」。

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修改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去第二款。

刪去第十九條。

八、將《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九、將《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中的「中國企業法人(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修改為「中國企業」。

十、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六條中的「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修改為「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十一、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十二、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佔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十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十四、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十五、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其中的「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修改為「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文件」。

十六、將《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十七、將《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十八、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三項中的「檢查機構」。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檢查機構」,第二款修改為:「未經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

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範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

十九、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刪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第二款修改為:「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第三款中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修改為「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二十、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

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二十一、刪去《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二十二、將《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修改為「外商投資」。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來源 新華社 中國政府網

編輯:胡德成

流程編輯 邰紹峰

相關焦點

  • 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
    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修改為「外商投資」。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 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修改
    二、將《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為「外資銀行」。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三、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修改為「外商投資」。
  • 與外商投資法不符,這23部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
    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 取消分類!浙江6萬多家外資企業5年內完成調整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省商務研究院院長蘭健表示,今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法正式實施,過去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廢止,自然也就是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進行分類了。此次法規清理再一次明確了這一概念。
  •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
    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 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三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旅行社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四是對涉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
  • 不再提「中外合資企業」,外商國民待遇不變
    2020年1月1日新的《外商投資法》開始實施,標誌著中國市場開放進入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外商投資法》由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6個部分組成,其中,沒有繼續沿用「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稱呼,統一歸類於外商投資行為,受到不少關注。
  • 霍建國:不再提「中外合資企業」 外商國民待遇不變
    《外商投資法》由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6個部分組成,其中,沒有繼續沿用「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稱呼,統一歸類於外商投資行為,受到不少關注。實際上,這是因為《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原有的「外資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 外商投資立法與憲法含義與時俱進 - 人大政協頻道--法制網
    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中使用了「促進」外商舉辦合作企業的表述,表明態度更加積極。1986年10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即「二十二條」),規劃了我國利用外資總體戰略,以行政法規形式第一次明確提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華興辦企業,並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成為吸引外資的「風向標」。此後,我國利用外資速度明顯加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2號
    第五條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三、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修改為「外商投資」。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修改為「外商投資」。
  • 東莞外商投資協會常平分會成立 龍昌梁鍾銘任會長
    【中外玩具網 · 行業新聞】12月21日,東莞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常平分會正式成立,全國政協港澳臺僑委員會副主任蔡東士,政協常委黎桂康,東莞市領導以及廣東省玩具協會領導等出席了就職典禮,龍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梁鍾銘當選首屆理事會會長。
  • 發改委:2020年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較2019年版進一步縮減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提高製造業、服務業、農業開放水平,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二是推進位度型開放。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完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則,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三是負面清單只做減法、不做加法。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修訂不新增或加嚴對外資的限制,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四是發揮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
  • 上海:中外合資高端醫療「越來越接地氣」
    作為社會辦醫中的高端醫療服務探索,中外合資醫療機構佔比雖有限,卻肩負重要使命:引入高端服務管理理念,提供高品質、多層次服務。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在滬發展如何?海外醫療品牌的輸入,為本土辦醫格局帶來怎樣變化?
  • 「獨家」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與臺灣同胞共沐改革開放春風
    據了解,新修正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臺灣同胞投資方式,將相關條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 外商投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放寬準入
    市商務局副局長劉梅英介紹,此次《批覆》調規涉及《旅行社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6部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的有關規定。
  •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緊急通知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指標精神,為貫徹落實「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緊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組織力量深入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並由主要領導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親自掛帥,做到組織落實。目前,應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