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11月22日發出《關於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3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針對目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要求嚴格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同時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務院辦公廳還在通知中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評估機構的工作」。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指標精神,為貫徹落實「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緊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組織力量深入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並由主要領導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親自掛帥,做到組織落實。目前,應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入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的調查研究。要摸清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資產的家底,準確掌握中方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存量及增減變化情況;要摸清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資產經營效益情況,通過分析,預測變動趨勢;要掌握和分析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根源;包括不法外商的侵權問題和中方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方面的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並將解決結果逐級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二)主動配合財政、稅務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的分析、使用和收繳情況以及企業繳納和減免稅收情況進行調查,並按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工字〔1994〕295號文件的規定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的解繳和監繳工作。
(三)開展一次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工作,並將統計結果匯總後附有關文字說明於6月底以前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計表式附後)。
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環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嚴把審批前的國有資產評估及確認關,並將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工作與國有產權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避免因兩者脫節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任何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均須進行資產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對於1995年11月22日國辦「緊急通知」下發後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現仍有未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及確認,或違反規定漏評、低評等問題,要查明原因,按違反國辦規定予以嚴肅處理,除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外,要同時追究中方合營者、合作者領導入的責任。較大數額國有資產投資未進行評估並因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上報國務院。
(二)為使用有資產評估管理與國有產權管理密切配合,更好地發揮資產評估的基礎管理作用,使國有產權管理更加具有科學性、真實性和可操作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資產評估結果,並以評估確認通知作為核實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額的依據。
(三)外商以進口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時,為避免不法外商高報價,以次充好,以舊頂新,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在審查合資、合作合同時,應要求中方合營者、合作者提交商檢部門的價格鑑定報告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資產評估確認文件。
三、加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國有產權的管理,有效地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於外商投資企業審查批准之前,通過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要求中方合營者、合作者將企業合資、合作合同上報審查,發現有中方出資比例和收益分析比例偏低、費用負擔和管理人員確定不合理等問題,應責成中方合資者、合作者與外商及時進行交涉並妥善解決。
(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開業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門對外商資金和其他合作條件到位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如發現有不按合同約定期限到位的,應要求中方合營者、合作者與外商協商相應調整出資比例和合作條件,由此給中方造成損失,應向外方追究違約責任。
(三)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增資、擴股等重大產權變動,涉及投資者(所有者)行使的權利時,中方合營者、合作者應於召開董事會討論決定前聽取中方管理人員的報告,召集有關技術、財務人員共同討論作出決定。數額較大或影響中方控股地位的,應由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凡由中方控股的,在發生產權變動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四、著手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報告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積極與財政部門加強工作聯繫,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決算的審核工作,並在企業會計報表的基礎上按行業匯總分析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存量和增減變化情況,對經濟效益情況進行評價,並於每年6月底以前將本地區匯總報表及文字說明材料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並財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勞動部聯合制發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國資企發〔1994〕第98號)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合營者、合作者進行考核,由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核定下達考核指標。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負責考核的組織和推動工作,並從總體上考核各行業所屬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五、加強對中方的行為約束和規範,督促中方合營者、合作者切實負起維護中方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責任。
(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督促中方合營者、合作者認真履行投資主體的義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維護中方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抽查,了解中方合營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了合資合作一方各項權利並履行了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賦予的各項職責。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合作者的資格進行規範。空殼企業或已不具備生產經營職能的企業難以履行合營者、合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繼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國有產權,應進行必要的調整,由監督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重新確定新的中方合營者、合作者,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後相應辦理產權劃轉和產權登記手續。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基本情況統計調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