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驚現裸奔行為,長沙火了!
8月31日下午,長沙華海3C廣場某公司數名男子疑因業績不達標裸奔,華海物業工作人員稱,大概有五六個人圍著外廣場裸奔,廣場安保部第一時間出面制止並報了警,物業稱不知道是哪裡的人。
目前此事件正由朝陽街派出所處理,還在調查中,確切原因還不祥。涉事廣場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和廣場沒有關係」,問是否因業績不達標而罰裸奔時,該工作人員又說「亂講的」。
網上截圖顯示,有人稱「8月份業績銷售不達標,整個部門罰裸奔電腦城一圈」。而從網傳視頻顯示看,5名男子在華海3C廣場附近奔跑,有男子還用布遮擋隱私部位。
目前,幾名男子裸奔事件警方已介入,相關單位也介入調查。
一、月末業績未達標,該不該裸奔?
我還是比較認同幾名男子裸奔行為是由「業績不達標」引起的。因為昨天的日子太特殊了,8月31日,8月最末一天啊,意味著8月業績終止。
一般情況下每月最末一天,多數企業已將業績數據統計出來了,但往往最後一天,業績差點的銷售人員還會做最後一博,期望能出奇蹟以完成銷售指標。
很多人也常會在月末這天接到很多銷售人員要求籤單的電話或微信,有的甚至都急得在懇求了,說還差多少單、多少金額才能完成本月業績,否則會被炒掉等。
銷售人員非常不易,我們也能理解,但確實也是愛莫能助,公司的確不需要或沒有那方面計劃。如果他們早點為業績做打算,就不會在月末這天焦頭爛額了。
但即便銷售人員月度業績不達標,公司也不能用「裸奔」行為來處罰員工呀,如此侮辱了員工,就給自己臉上添光彩了麼?侮辱他人的同時也在侮辱自己!
有的或許在月初就信誓旦旦打過保票:「完不成業績就裸奔!」,其實那只是一句戲言而已,職場中很多人估計都這麼說過,誰料一語成讖,難道領導當真了?!
看看近幾年的職場亂象,作為銷售型公司,業績不達標的懲罰手段何止「裸奔」?還有的直接上手連扇銷售人員耳光,讓他們當街爬行,吃蟑螂、吃辣條,甚至喝尿等。
特別不理解這些奇葩的「懲罰」行為--裸奔、爬行、打耳光等,銷售業績固然重要,但能比一個人的自尊和尊嚴來得更重要?!有些公司的過激行為明顯已涉及違法了。
這不是團隊「狼性文化」,狼性文化會以侮辱人格為手段嗎?這是對員工赤裸裸的不尊重以及傷害!
因業績不達標而罰人裸奔,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說,因業績不達標罰人裸奔,應該嚴懲公司負責人。誠然,員工行為的妥當與否,公司的管理和管理人員脫不了關係。
有網友表示,公司不拿員工當人看,還欺壓和侮辱員工,沒有人格的懲罰屬於違法行為,還是要追究管理者責任!等等,眾說紛紜。
究竟公司有沒有違法?事件的最終調查結果究竟怎樣?相信派出所會調查清楚的,我們拭目以待吧。
大家也不理解幾名男子的行為,裸奔究竟是源於自發,還是公司強迫要求?為什麼不選擇報警?工作丟掉了再找一份,人格丟了不就更丟大發了?
我想原因應是多方面的,要麼被管理者「洗腦」了,現在銷售公司花樣多;要麼因為現在找工作太難找了,有一份工作餬口就湊合吧,等等。
二、此次「裸奔」是行為藝術?
「裸奔」第一次出現是在英文中,一般是指脫去衣服,在公共場所裸體奔跑的行為,也是一種公開裸露的行為。
中世紀的英國是清教徒的天下,早期的美國也是清教徒天下,在那時「裸體」被視為羞恥,更甭提「裸奔」了。
1974年,英國體育場出現了第一位裸奔的勇士,事後他被以「損害公眾形象」的罪名罰款10英鎊。
很多年過去了,人們對「裸奔」的看法在發生逆轉。1996年,一位23歲的姑娘美麗莎以夏娃形象奔入溫布爾登網球賽場。
事後英國《太陽報》稱之為「這個時代最妙的主意」,「溫布爾登裸奔」成為裸奔史上最轟動效應事件。
今天的裸奔現象來源於美國大學,據說裸身而行的學生們是為慶祝春天和性解放的,他們甚至將裸奔擴展到禮堂、公路和球場等。
而近些年的裸奔都是會巧立名目的,據說有「以政治之名」、「以愛情之名」、「以運動之名」、「以金錢之名」等等。
裸奔,還是菲律賓大學的特殊傳統,每年菲律賓大學的兄弟會邀請自告奮勇的男大學生在校園裸奔,每次都會吸引大批女學生。
2008年6月,菲律賓大學校園內,該校兄弟會組織的數十名學生頭戴面具集體裸奔,以慶祝建校100周年,一路上許多師生觀看,場面火爆。
拋開人心理的其他臆想,從人類第一聲啼哭、一絲不掛來到這世界上,我們赤裸裸來又赤裸裸的走,生命的整個過程通稱為「裸奔」。
裸奔,有時象是一種格調和一種姿態,一絲不掛、回歸自然也是一種境界,裸奔在起點與終點,穿越著無生無死,無前無後,開始無終之間。
但是,近些年裸奔消息不斷,2012年就曝出的裸奔事件不下20起,裸奔原因千奇百怪,失戀了裸奔,失業了裸奔,畢業了裸奔,激動了也裸奔等等。
甚至現在,業績不達標也裸奔?!
這種行為顯然不叫行為藝術,倒更是有心理疾病,當然不是說長沙此次裸奔行為人心理異常,是從整個裸奔行為來分析。
裸奔背後都有一定的心理原因的,比如心理壓力過大,通過裸奔來釋放不良心理,或者說遇到巨大刺激,從而產生極端的行為。
心理學者認為,一般來說裸奔者心理素質都不高,心理過於脆弱,心理承受能力也弱,當出現不良情緒或挫折時,無法自我調整,從而在外境環境影響下產生了異常行為。
當然,裸奔者並非都是精神異常,就象上面提到的以愛情、政治、運動、金錢或炒作等為目的,那些就另當別論了。
回到此次長沙的裸奔事件中,大家認為幾名男子裸奔的原因是「業績未達標」呢,還是「行為藝術」呢,或者出於別的什麼目的?
綜合網上信息來看,幾名銷售人員「業績未達標」,估計才是裸奔背後的真正原因,大家認為呢?當然這也得看調查結果。
三、裸奔是一種違法行為!
就我國國內而言,西方國家所謂的「行為藝術」還是不適合我們東方人,東方人含蓄內斂的性格決定了難以接受所謂的性解放。
而且,現在很多西方國家也在修改法律,把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裸奔及其他類似行為都視為違法,最高面臨6個月的牢獄之災!
在公共場所裸奔或裸露身體等行為,不僅在倫理道德上讓人們所不恥,而且從法律層面上看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裸奔過程中同時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裸露鏡頭等淫穢信息的,則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或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認為「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處罰有點輕,大家怎麼認為呢?
(文中圖片來自網絡,如侵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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