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求解罪錯少年之「惡」:更低齡未成年人極端案件怎麼辦?

2021-01-09 環球網

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日前,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審議通過,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未成年人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兩者共同再次將罪錯未成年人話題帶入大眾視野。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此前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十二周歲至十四周歲的人,如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通過有限度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該規定回應了近年來公眾對於極端惡性案件涉事低齡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不滿。

然而,這些令人觸目驚心的惡何以至此?涉及更低齡未成年人的極端案件出現怎麼辦?專門學校能夠擔負起教育矯治的公眾期待嗎?關注罪錯未成年人,這些問題尚待追問。

一度失靈的懲戒

2018年12月,一位12歲的湖南男孩在與母親發生爭執後,連捅母親20多刀,致其當場身亡。而他被捕3天後獲釋,家人則希望他能回學校繼續上課。

案件之殘忍、局面之荒唐都令輿論譁然。為什麼法律對於這樣的未成年人束手無策?

田相夏是華東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問題》編務主任,他介紹,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臺之後,我國從對違法犯罪的整體打擊中,逐漸認識到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應當與成年人犯罪區別開來。對於未成年人更加突出保護,強調犯罪的事前預防。

對於已經實施了罪錯行為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觸犯了刑法的或者14周歲至16周歲犯了8大類罪行的,將送入專門的少年犯管教所。而對於有不良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觸犯刑法但因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則有兩類教育矯治措施——送入工讀學校或者進行收容教養。

但這兩類措施長期面臨著困境,以至於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

依據此前法律,工讀學校(後多改名為專門學校)採取學生本人、學生家長以及學生原就讀學校三方自願的招生方式。在實踐中,家長與學生大多有牴觸情緒。因此大量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少年缺乏必要幹預,無法進入工讀學校接受教育。

而收容教養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該程序由公安決定而未經法院審判,本身合法性飽受爭議。2013年,與之類似的勞動教養制度被廢除後,收容教養已名存實亡。

必要的教育與懲戒缺失正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被忽視的提前幹預

與處在輿論中心的犯罪後懲戒缺失不同,犯罪前及時幹預的缺失長期在大眾視野之外。

20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將一位10歲女孩性侵未遂後殺害。他的同學在接受採訪時說,蔡某某喜歡惹事、不守紀律,班上三分之二的糾紛都跟他有關。還有同小區的年輕女性發聲,曾被蔡某某搭訕、尾隨。然而,在他殺人之前,這些行為都未得到及時幹預。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中心(以下簡稱「超越中心」)的司法社工李涵,做罪錯未成年人幫教工作已經有12年。在她的經驗裡,「如果檢察院收到了一個未成年人,可能前面公安已經收到3個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或者觸犯刑法但因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觸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通常自行處理,檢察院只受理觸犯刑法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這個比例大致是1︰3。

這個「1」,往往由「3」發展而來。

談及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很多人都會想到法治教育,包括普法宣傳、法治課堂等。李涵說:「這些教育對90%的未成年人有效,但對已出現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夠的,他們需要更專業的服務。」

李涵首先與對方建立關係,在社會調查後進行初步評估,評估對方的風險等級和需求,再據此制定計劃。計劃因人而異,但通常包括一對一的談話和一系列吸引人的集體活動。

超越中心起步於與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的合作,2013年開始為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提供司法社工服務,幫教工作前移至警務環節。

「我們會跟孩子和家長籤一個訓誡教育的協議,在接下來的3個月到6個月的時間裡,他需要每周和司法社工見面。」李涵說,3個月的時間只夠建立聯繫,遠遠不夠作出什麼改變。

但即便提前到警務環節,此時未成年人的行為已經具有社會危害性。更及時的發現還應來自家庭、學校和社區。「家長、老師或者村居委會發現了有不良行為的孩子,教育不了的時候,應該有更專業的幹預及時介入。現在已經有社會組織從事社區幹預,但是工作比較難,難點在於孩子容易流失。」李涵有同樣的難處,因為只有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接受司法社工的幫教才具有強制性。「沒有法律明確約束的情況下,他沒有動力自願接受幫教,很容易就流失了」。

被寄予厚望的專門學校

觸罪未成年人一旦因為年齡免於刑事處罰,似乎就再無其他措施。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後,11歲的孩子出現惡性犯罪怎麼辦?「預防犯罪的手段包括懲戒與教育矯治。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立足懲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教育矯治。」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說,懲戒面臨邊界,建立科學的教育矯治體系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功能。

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體現了分級預防理念。苑寧寧分析,分級預防分為一般預防、臨界預防和再犯預防三級。一般預防就是當未成年人沒有出現任何問題的時候,要進行法治教育。對於已經出現了偏常行為的未成年人,要進行臨界預防,防止發展為犯罪。對於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進行教育矯治,防止其再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兩類。」苑寧寧進一步解釋,曠課逃學等危害未成年人自身但不危害他人的行為,屬於不良行為。對於不良行為的幹預,法律交給他的家庭、學校以及所在的社區。

嚴重不良行為則具有社會危害性,一類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就是違法行為。另一類就是違反了刑法,屬於犯罪,但因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也就是公眾普遍感到最頭疼的情況。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設計了三種矯治方式,強度不斷升級。第一類矯治教育措施,包括訓誡,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接受心理輔導等9類。

如果未成年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第二個等級的措施,就是教育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如果觸犯了刑法,但因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社會危害性比治安違法大,需要更有力的矯治措施,即適用第三等級的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也在專門學校進行,但設置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

專門矯治教育事實上替代了此前的收容教養制度,成為矯治觸罪未成年人的最後一環。那麼專門學校能否承擔起這樣的功能呢?

苑寧寧認為,當前亟須配套出臺更加明確細緻、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比如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如何運行?學生轉入轉出機制是什麼?什麼是閉環管理?能不能進行人身約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沒有明確。」

如果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李涵認為,依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不夠的,更應該由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體系進行規制。

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在我國尚未建立。根據其他國家已有的制度來說,未成年人的司法將懲罰性、醫療性、教育性與福利性相結合,較之刑事司法,涵蓋了全部未成年人,處分上更具彈性。「這些未成年人最終都將回歸社會,只強調服刑、『以惡制惡』,得不到相應教育和配套幹預,他就無法融入社會。」李涵說。

家庭是矯治關鍵

教育是一項複雜浩大的工程。對於已經出現了偏常行為的未成年人來說,教育矯治只會更加複雜。但從事未成年人法律研究與司法工作的專業人士不約而同感到,對於這類孩子的教育矯治,社會往往出現簡單化的傾向,對於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充滿爭議與分歧。

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是由未成年人成長階段心理和生理特點決定的。神經科學研究表明,進行決策和情緒管理活動的大腦分區到青年時期才得以成熟,所以未成年人往往無法像成年人一樣嚴格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世界各國理念的核心,都是「兒童利益最大原則」。

「近年來媒體傳播形態發生變化,未成年人極端案件一經報導就會成為熱搜,很多人因此將曝光率變高等同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率變高。」海澱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李思瑤說,實際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罪錯情況並沒有納入司法數據統計,目前沒有數據可以證明有升高趨勢。「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要重視對數據的調研分析」。

在李涵看來,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出現不良行為,體現出來的是家庭和社會綜合環境的影響。以現在寄宿在專門學校的孩子為例,「5+2

檢察機關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論是否批捕、起訴,檢察官都會多次對未成年人和家長開展訓誡及親職教育。李思瑤感到罪錯未成年人開展幫教難度最大的部分還是在於家庭。「家庭是預防犯罪和教育矯治第一責任主體,我們經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9成以上都存在家庭教育問題。有一些是教育方式不對,還有一些是教育缺失,父母迫於生計,出來打工,大量的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得不到應有的愛與教育。」

教育矯治需要家長高度配合,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比如記錄孩子行為,定期跟社工溝通並分析孩子的行為。李涵很少能碰到堅持3個月以上的家長。而對於問題比較深的孩子,調動家長的動力、與其達成一致的過程,就需要一兩年的時間。「現在法律政策支持的機制全部都集中在孩子身上,對於父母的支持體系是沒有的」。

(原題為《放與罰之間——新法求解罪錯少年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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