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改革 - 人民論壇

2020-12-14 人民日報

    【摘要】犯罪是人類社會面臨的普遍問題,少年犯罪與失足問題也是各國需要積極應對的共同課題。本文將在梳理美國、德國以及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歸納當代少年司法體系的類型和特點,並進而分析當代少年司法體系的動向與趨勢。準確認識和把握各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趨勢,將為創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  未成年  法制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犯罪是人類社會面臨的普遍問題,少年犯罪與失足問題也是各國需要積極應對的共同課題。儘管人們很早就認識到了少年罪錯的特殊性,但是,直到工業革命以後,才逐步確立對少年保護優先的理念,建立起專門針對少年的獨立司法體系。本文將在梳理美國、德國以及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歸納當代少年司法體系的類型和特點,並進而分析當代少年司法體系的動向與趨勢。

    從一體對待到體系獨立: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從歷史上來看,各國很早就認識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並且對其採取了一定程度的憐憫、同情的態度。在中國,西周時期的三赦之法就曾經規定了「赦幼弱」的原則,對少年犯罪人給與赦免的特殊對待。中國的《唐律疏議》亦有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可見,在古代審慎用刑的思想指導下,根據年齡和罪錯行為不同,我國對未成年人給與不同的處罰措施。無獨有偶,在日本古代社會,7歲以下的兒童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古代羅馬法也有規定:7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但14歲以上就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

    即使在刑事處罰中存在上述規定和做法,但總體上來看,古代社會並沒有產生針對未成年人的獨立司法體系。對於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為,在進行刑事制裁的時候,往往採取與成年人一體對待的方式,並不存在特別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單獨處理、單獨處罰的制度框架,也沒有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更生保護改造設施、機構、人員以及程序設計。

    18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也帶來了犯罪率上升的問題。由於當時刑事司法和刑事執法中不區分犯罪人的年齡、性別、刑期長短、犯罪類型等,進行一體處置,帶來了羈押、看管場所中的「犯罪感染」問題。特別是,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一體關押,一些「有經驗」的年長罪犯人向未成年犯罪人「傳授經驗」,原本是懲罰和改造犯罪人的監獄等設施變成了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經驗的「犯罪學校」。由此,很多犯罪少年變成了難以改造的累犯。同時,由於未成年犯罪人被置於主要為成年人設計的監管環境中,這也造成了一些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大量死亡或者精神錯亂的現象。

    進入19世紀,隨著人文主義精神的出現,也產生了對少年的博愛精神。為了解決少年犯罪和對少年罪犯進行一體處罰中存在的問題,人們開始探索針對少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區別對待的措施。歐美各國首先設立了各種專門收容未成年人的設施,如在美國設立了很多針對貧困兒童的救護院,在德國、法國也設立了一些針對不良少年的收容改造設施。在監獄等改造場所中,也設置了專門針對少年的專用房間和設施。自19世紀上半葉,紐約就出現了未成年人專用的羈押改造設施,或者將罪錯少年羈押在救護院,以代替監獄。其後,美國出現了一些以矯正教育為中心的改造學校,如對城市中的不良少年進行農業勞動訓練的農業學校(農場)、對不良少年進行職業訓練的技工學校等。這些措施不僅針對犯罪少年,也適用於流浪兒、退學兒童等問題少年。這樣,不僅將未成年人與成年犯罪人分離開來,而且也出現了針對不良少年進行分類分別處置的做法。

    19世紀末,隨著對少年進行分別處罰制度的確立,開始出現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並在芝加哥設置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這一做法被美國其他各州紛紛效仿,到1925年,美國有46個州設立了少年法院。在德國,19 世紀末以前,也不存在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但在刑法上區分了犯罪責任年齡。例如,1871 年的德國《帝國刑法典》規定,不滿12 周歲的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已滿12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具有相對刑事責任能力;對於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辨別能力而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給予刑事處罰,但可以將他們移送至感化教育場所或矯治處分場所進行教育、矯治;對於要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規定了在量刑上必須減輕處罰,而且與成年罪犯一樣,他們將在普通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接受審判。19世紀末,德國的一些刑事法學者逐漸認識到,將未成年人罪犯與成年罪犯一體處罰,存在很多弊端,無法實現少年更生,於是開始探索和建構新的刑法理論。其中,刑事社會學派主張的刑罰特別預防、刑罰個別化及教育功能等觀點,逐漸成為主流,並成為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在實務界,一些法官主張應該將少年從成年人司法系統轉移出來,並且應該為少年罪犯提供專業的、專門的教育和幫助。受此影響,德國於1908 年在法蘭克福成立了第一個專門審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其後,德國出現了針對罪錯少年制定特別訴訟程序的動態。1923年,德國議會通過了《少年法院法》,該法建立了審理未成年人的制度體系,確立了少年法院的職權,形成了針對少年進行審理的特殊訴訟制度。在其後的一百多年中,該法分別於1943年、1953年、1990年、2007年做了大幅度修改,成為德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核心。

    在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也受到了歐美等國刑事司法潮流的深刻影響。19世紀末,日本城市中出現了一些放火的不良少年,引發了社會問題。對此,日本一些人士認識到應該給與其特殊處理,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日本的少年法制。日本先後建立了專門收容少年犯罪人的懲治場、感化院等設施。1900年,日本制定了《感化法》,該法進一步推動了地方政府設立感化院。1922年,作為少年司法基本法的《少年法》頒布。這部法律經常被稱之為「愛的法律」,強調對少年的保護,從而在日本建立了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二戰結束以後,《少年法》經過民主化改造,逐漸形成了以家庭法院為核心的少年司法體制。進入21世紀以後,為了應對少年犯罪的新情況,以及與其他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相協調,日本於2000年、2007年、2008年以及2014年,先後對《少年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做了修改,從而形成了當今日本少年司法的基本框架。

    少年司法的理念與基本特徵

    從歷史上來看,當代少年法制的建立,離不開生物科學、生理醫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發展。現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提供的專業知識大大豐富了法學家們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解和認識。人們認識到,少年犯罪不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有關,而且與其大腦和心理功能的發育不成熟有關。基於這種特殊性,採取有針對性的改造、更新措施,從而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矯正,可以使其更生和回歸社會的理念指導少年司法的理論和實踐。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司法設施和程序設計,以擺脫像對待成年犯罪人那樣的懲罰範式,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和更生的目標。因此,這種保護主義的少年司法體系表現出如下特點。

    第一,通過立法建立了以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為核心、包括矯正性法律在內的少年法體系,貫徹對罪錯少年保護和教育優先的理念。無論是屬於普通法系的美國,還是屬於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自20世紀以來,紛紛通過制定成文法的方式,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法律體系。「隨著少年法院運動的展開,到1945 年,美國所有的州都通過了(與伊利諾州)類似的法律並建立了專門的少年案件審判機構。」德國於1923年通過《少年法院法》後,歷經數次修改,形成了少年司法的制度框架。德國少年法院處理的是14歲到18歲之間實施了有責性罪錯行為的少年,對於不到14歲的觸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要根據《兒童以及少年援助法》,在家庭的環境下對其進行教育。自1923年頒布《少年法》以來,日本已經形成了以《少年法》為基本法,包括《少年院法》《少年鑑別所法》等在內的少年司法體系。例如,作為少年罪錯的矯正機構,日本《少年院法》對少年院重新做了分類:第一種少年院(初等、中等);第二種少年院(特別);第三種少年院(醫療);第四種少年院(受刑者)。

    這些針對未成年人的成文法律,確立了旨在促進少年更生、健康成長的保護優先的理念,並且在組織體系、程序設計等方面,針對失足少年的年齡、罪錯行為的種類,建立了通過不同的程序、在不同設施中採取不同的更生措施的基本制度。

    第二,獨立於普通司法體系的少年司法組織體系、對司法人員特殊的專業要求,成為少年司法的重要專業保障。20世紀以來,美國、德國、日本等國不僅僅建立了獨立的少年司法專門機構,而且大大提升了針對罪錯少年的專業化司法水平。從事少年司法、矯正的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需要掌握與未成年人有關的社會學、心理學等專門知識。無論是美國的少年法院、日本的家庭法院、還是德國的少年法院,都要求從事少年案件調查、審判的專業人員具有法律專業以外的相關知識和訓練。例如,日本家庭法院中設立有專門的調查官,其職責不僅要調查犯罪、罪錯行為的事實,而且要對罪錯少年的家庭環境、社會環境以及少年本人的心理、生理狀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並且提出相關處遇意見,供家庭法院的法官參考。德國少年法院中,設置有少年裁判官、少年檢察官,要求其具有教育學、少年心理學、少年精神醫學、犯罪學、社會學方面的專門教育背景。同時,教師和女性人員可以作為參審員參與對少年法院的審判,以對罪錯少年作出最恰當的處遇決定。

    第三,以責任年齡制度為基礎的對象區分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儘管古代社會就存在根據年齡給與未成年減免處罰的做法,但只有近代以來,才在生理學、社會學、犯罪學等知識體系發展的基礎上,根據年齡區分建立了責任年齡制度:區分未成年人(少年)與成年人、不同生理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根據罪錯行為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制度。儘管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各國對未成年人是否承擔責任、不同年齡階段的罪錯少年承擔何種責任,如何對罪錯少年採取適合的處遇方面多有不同,但根據少年的不同生理髮育階段,對其罪錯行為規定不同法律後果,給與不同處遇的基本制度,構成了現代少年司法的核心內容。在日本,《刑法》規定20歲為成人年齡,需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而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14歲到16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相對刑事責任。德國則規定14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根據犯罪行為來確定有責性;少年法院要根據其罪錯以及保護處分的需要,分別給與教育處分(Erziehungsmasregeln)、懲戒處分(Zuchtmitteln)、少年刑(Jugendstrafe)三種處遇;對於不滿14歲的刑事未成年犯罪人,以及沒有構成犯罪的虞犯少年,要根據兒童以及少年援助法,在家庭中對其進行矯正和教育。

    在日本,根據少年的年齡和罪錯行為不同,區分為犯罪少年、觸法少年、虞犯少年三類。所謂犯罪少年就是對於罪行嚴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14歲到20之間的少年;而觸法少年是指14歲以下、雖然觸犯刑罰法令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少年。對於這兩類少年人群,由於其行為違反了有關刑法法令,因而需要通過家庭法院進行調查與審判,然後根據情形移送檢察官起訴。而 「虞犯少年」則是指根據該少年的性格或所處的環境,具有潛在犯罪或觸犯刑罰法令的危險性和可能性的少年。根據日本《少年法》的規定,虞犯少年的行為類型包括:具有不服從監護人正當保護的習性;無正當理由而缺乏對家庭的親近感;與有犯罪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場所;具有損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養的習性。日本《少年法》對虞犯少年的規定,一方面擴大了少年法的適用範圍,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具有失足表現苗頭的少年的預防理念。

    第四,為了落實對未成年人保護優先的理念,根據責任年齡的差異而設計的不同司法程序成為少年司法的重要內容。在教育和保護優先的理念下,無論是針對犯罪少年,還是針對觸法少年、虞犯少年,都要考慮其造成罪錯時的不成熟性,同時,也要考慮到其可塑性和未來的成長性。因而,少年司法程序應當表現出與成年司法程序不同的特點。在訴訟程序方面,二戰以後,大陸法系國家吸收了更多的英美對抗制訴訟程序的特點,通過控辯雙方對抗的庭審結構來發現案件事實,決定法律適用。但在少年司法中,卻表現出相反的趨勢。由於少年審判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查明少年罪錯事實本身,而且要查明造成少年罪錯的環境和原因,以及確定恰當的保護措施。因而,少年司法的審判構造並不採取對抗主義的庭審結構,而是充滿著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審理、證據調查、法律適用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以確立對罪錯少年最優的處遇方式。與之相適應,少年司法程序中一些針對少年特點的制度設計,與普通訴訟程序的理念完全相反。例如,審判公開是普通司法審判程序的基本要求,但在少年審判案件中則實行不公開的原則。

    以日本為例,對少年案件實行全部移送主義與家庭法院先議主義方針。所謂全部移送主義,就是所有的少年案件都要由專業性的家庭法院行使專屬管轄權,由家庭法院法官對所有少年罪錯案件作出判斷,以確定對失足少年最適當的處遇。這與普通訴訟程序中日本檢察官享有廣泛裁量判斷權的做法大相逕庭,從而在少年司法中否定了檢察官先行作出判斷的可能性。而對於不到14歲的罪錯少年,並不採取全部移送與家庭法院先議主義,而是由都道府縣的行政首長或者兒童諮詢所所長先行決定對其可以適用的保護措施。如果認為需要交由家庭法院作出判斷,則方可移送到家庭法院進行審判。通過這樣的程序設計,即使對於需要科處刑罰的觸法少年,也採取了保護處分優先主義。家庭法院如果認為犯罪少年應該受到刑事處罰,可以再行移送給檢察官審查起訴,也就是採取了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逆向移送方法。

    當代少年司法的動向與趨勢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針對少年罪錯進行國家幹預的基礎上,也是適應工業革命以來的社會變遷和少年犯罪狀況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進入21世紀以後,網絡技術的發展,改變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行為交往方式。電子產品的普及、社交網絡的廣泛應用,使得未成年人可以很容易地獲取各種信息,網絡空間成為未成年人經常流連駐足的去處。這種深刻的社會變革,一方面有助於未成年人便捷地獲取各種知識,但同時也對缺乏辨識力的少年帶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未成年人很容易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同時,接受能力快的未成年人也可能輕易地受不良網絡信息的影響,產生犯罪衝動和學會犯罪方法。電子通訊產品的普及,也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舉止帶來了重大影響,導致未成年人的罪錯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與過去青少年拉幫結派、團夥犯罪高發的罪錯形態不同,發達國家的青少年團夥犯罪形式大大減少。但與此同時,卻出現了一些極端的犯罪或者罪錯形式,甚至出現了一些低齡化少年製造的兇殘犯罪。進入21世紀以來,針對新的犯罪形勢,各國開始對強調更生保護的少年司法理念進行反思,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出現了修改少年法制的潮流。

    第一,降低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為成年人的基礎,也是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的關鍵。對於是否需要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各國採取了不同的做法。日本、德國等帶有大陸法系特點的國家,通過統一的方式,以年齡為劃分依據、以罪錯情形為補充,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的年齡。但在美國聯邦主義制度下,各州對於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獨立作出判斷,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截止到2019年7月,美國有23個州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對罪錯少年起訴到少年法院的最低年齡,其中有13個州規定對罪錯少年進行起訴的最低年齡為10歲。康乃狄克州、馬裡蘭州和紐約州可以對低至7歲的罪錯少年進行起訴。而北卡萊羅納州更是明文規定,可以對低至6歲的罪錯少年進行起訴。2001年,12歲的塔特(Lionel Tate)因以殘忍的方式殺害鄰家6歲的小女孩,在兩年後被佛羅裡達州的一家法院以一級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成為美國歷史上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最年輕罪犯。由於美國是普通法國家,是否對罪錯少年進行起訴屬於各州的司法事務,除了明確通過立法形式規定起訴罪錯少年的州以外,其他州也可以通過案例,根據具體個案,由法院確定起訴罪錯少年的最低年齡,具有靈活性。根據全國未成年人辯護中心的統計,目前,全美有28個州可以起訴最低為五歲的犯罪兒童。

    在日本,上世紀末以來,也發生了一系列的兇殘少年犯罪,日本社會中也出現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2000年底,日本國會通過了修改後的《少年法》,規定家庭法院可以根據罪錯形式,對低於16歲的少年移送檢察官處理。這樣實質降低了刑事責任的年齡,對於沒有達到16歲、但被檢察官起訴併科處懲役、或者禁錮刑的少年,可以在少年院加以羈押。在德國,也出現了相似的做法,「當今的德國已經不再主張將刑事責任能力從14 周歲一概性地回調,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少年可以採取由少年法院適用家事法院的措施」。

    第二,少年司法程序出現了刑事司法化的苗頭。在保護主義優先的司法模式下,少年司法程序設計與普通程序截然區分。21世紀以來,為了應對新型少年犯罪形勢,也出現了加強少年司法程序與普通司法程序貫通的趨勢,少年司法程序表現出刑事司法化的特點。

    日本自2000年以來,多次修改《少年法》,特別是對處分罪錯少年的方式作出修改,吸收了更多的普通刑事司法元素,表現出嚴刑化的態勢。日本《少年法》第1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保護主義。這就要求所有的少年案件都要移送到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就少年的處遇作出決定。但修訂後的《少年法》要求,對於犯罪時達到16歲以上的少年,如果犯故意殺人、傷害致死、搶劫致死等重大犯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原則上要移送給檢察官審查起訴,也就是說要由檢察官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這樣的修訂,日本少年司法也表現出對少年犯罪人加重處罰的傾向。過去,對於家庭法院的保護處分決定,只有少年一方可以抗告,但修訂後的《少年法》也允許檢察官對家庭法院的處分決定提起抗告,從而使日本的少年審判表現出刑事司法化的特點。

    第三,重視受害人的感受和意見。由於近現代少年司法貫徹教育、更生、保護優先的方針,對被害人的考量並不充分,受害人在少年司法程序中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無法參與和表達其意願。但是,隨著社會整體犯罪政策的轉型,各國刑事司法體系越來越重視少年罪錯受害人的感受,積極聽取犯罪受害人的意見。各國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也反映了這一態勢。例如,日本2008年修訂的《少年法》規定:在殺人等重大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死傷的案件中,如果受害當事人申請旁聽,家庭法院考慮到加害少年的身心狀態,在不妨礙少年健康成長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旁聽;如果受害人提出申請,法院要就審理的狀況向被害人作出說明;被害人原則上可以閱讀或者複製案件記錄。

    在中國,儘管有關司法機構對少年司法做了多方有益的探索,但總體上來看,獨立少年司法體系尚未定型。中國的司法制度一方面面臨著如何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保護和更生的現代化課題;另一方面,在家庭社會結構急劇變化,以及網絡化、信息化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中國也與歐美國家一樣,亟需回應少年犯罪的新問題。在這樣現代化和後現代化的雙重挑戰面前,準確認識和把握各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趨勢,將為創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劉燦華:《德國、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變遷及其啟示》,《時代法學》,2011 年第6期。

    ②姚建龍:《美國少年司法變遷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改革及其借鑑》,《求是學刊》,2009年第3期。

    ③程捷:《「中德少年司法與少年刑罰研討會」會議綜述》,2017年第5期。

    ④吳海航、黃鳳蘭:《日本虞犯少年矯正教育制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啟示》,《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年第2期。

    ⑤孫謙:《關於建立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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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喪葬禮儀的傳承與改革學術研討會」現場 2018年7月14日至15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儒教研究室和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聯合主辦的「中國傳統喪葬禮儀的傳承與改革學術研討會」在京召開。筆者有幸與會。由於多年廁身殯葬改革研究,筆者發現,很少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學者積極參與這一問題的討論。
  • 王湧:技術主義的司法改革可以走多遠?
    二、「同案不同判」是司法的裸奔即使從政治實用的角度看,判例制的實施可以消除「同案不同判」現象,「同案不同判」是目前飛舞在中國司法形象上的一隻大「蒼蠅」,不僅地區之間存在同案不同判,同一法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甚至同一法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讓人民無法信服,因為人民只看到「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不會看到背後所謂的法律推理的偽複雜性。
  • 多部門持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為少年兒童撐起「法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持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為少年兒童撐起「法治藍天」,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孩子們心中播下法治種子今年「六一」兒童節當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網上公眾開放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