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清晨,唐某興駕駛麵包車,攜帶網袋、籃子、鐮刀等作案工具,與其在前一天僱請的唐某清、唐某輝、唐某美一起前往位於攸縣蓮塘坳鎮的天鷺湖,在天鷺湖湘潤油茶基地旁的灌木叢中,4人配合以掏鳥窩的方式抓捕幼鳥,在返回途中被當地群眾攔截並報警。
處警民警現場扣押作案工具麵包車1輛、網袋4隻、籃子39隻、鐮刀2把;扣押幼鳥312隻,其中活體304隻、死體8隻。經鑑定,四人捕捉的幼鳥為夜鷺幼鳥,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庭上,唐某興、唐某清、唐某輝、唐某美4名被告人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合議庭綜合評議,最終判處被告人唐某興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唐某清拘役四個月、被告人唐某輝拘役四個月、被告人唐某美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五菱牌黃色麵包車一輛、4隻尼龍網袋、26隻長方形塑料材質籃子、木質刀柄鐮刀兩把予以沒收。
由於此案涉及生態資源保護,與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具有較強的典型教育意義。森林公民警提示:此案中的夜鷺屬於「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
長按二維碼 即刻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