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這樣形容法律與文學:法律是素顏黑白照,而文學是p過的美顏照。從表面看,法律似乎講究理性,需要絕對的真實性。而文學則更追求感性,敘述語言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但細究發現,法律與文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文學作品其中不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從法理的角度進行解讀可以進一步深入地分析作品,從一些古典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與文學形影相隨。例如《包公案》、《威尼斯商人》等。而蘇力教授的《法律與文學》恰好以傳統戲劇為材料,探索分析了法律或者與法律相關的一些理論問題。初讀這本書,印象最深的是他關於《竇娥冤》的解讀。
《竇娥冤》是關漢卿的代表作,取材自《列女傳》中的《東海孝婦》,關漢卿在此基礎上結合當時殘酷黑暗的社會現實塑造了「竇娥」這樣的悲劇形象,以此作為當時社會底層人民反抗壓迫剝削的代表人物。《竇娥冤》由一楔子四折構成,主要描寫了一個名叫竇娥的女子被流氓誣賴最後被官府含冤處死的悲劇故事。楔子主要講述了由於父親竇天章沒錢還債不得以將竇娥(原名竇端雲)賣給蔡家當童養媳。正文主要由四折構成,苦命的竇娥嫁來蔡家不到兩年丈夫就去世了,她只能與婆婆相依為命。賽盧醫欠蔡家錢,蔡婆去討債賽盧醫不僅不還錢反而動用暴力差點將蔡婆勒死幸好被張驢兒父子所救。張驢兒是個不折不扣的流氓,想要逼蔡婆和竇娥嫁給他們父子倆,竇娥拒絕了他的無恥要求。於是張驢兒從賽盧醫那裡討來毒藥想要害死蔡婆獨霸竇娥。他借著蔡婆想吃羊肚湯的機會給蔡婆下藥沒想到父親卻誤食了羊肚湯喪了命。於是,張驢兒把殺人的罪名誣陷給了竇娥。太守桃機對竇娥刑訊逼供,竇娥為了不讓婆婆遭受逼供之苦含冤招認了罪行最終被判了斬刑。竇娥臨刑前指天立誓表明自己死後血濺白練而不沽地、六月飛雪、楚州大旱三年以此明冤結果全部應驗。三年後竇娥的父親擔任了廉訪使,冤情得以昭彰。
探究竇娥的悲劇性命運是由誰造成的?翻閱各類參考書,得出的結論無外乎是由於官吏的昏庸無能、腐敗、是非不分,流氓的橫行霸道,謀財害命的不公正世道;亦或是竇娥從小失去母親被父親賣作童養媳的悲苦身世,而這其中,官吏腐敗是造成竇娥冤屈的直接原因。但蘇力教授別出心裁,他提出了一個與一般人不一樣的想法,他認為竇娥之冤並非由於官吏的貪汙直接導致。要注意到,元朝初期,官吏很大程度上依賴收取原告一方的訴訟費來維持個人生活,由於官吏沒有薪水,所以判案收取錢財並非貪汙,而是天經地義。並且,訴訟費在關漢卿的劇本中並沒有交待是誰交付的,所以官吏的審判與案情的發展沒有直接聯繫。再者,竇娥與張驢兒在法庭上互相控訴,若只看雙方的證供,似乎張驢兒的話辯證更為可信,張驢兒說「兒子毒死親生父親的可能性難道不是微乎其微嗎?」相比之下,竇娥直接指控張驢兒毒死自己親生父親的說辭顯得沒有道理,並且竇娥後來還翻了口供,本來她已被免去死罪,但聽說太守桃機要刑訊自己的婆婆,不僅改口稱是自己下毒而且承認張父是自己的公公,這與她前面的矢口否認形成鮮明的反差。如果在當時缺乏社會鑑證的情況下,口供無疑是判案推斷時的一個權威有力證據。所以,客觀來說,通過當堂陳辭,張驢兒的口供更有說服力。審理此案的太守也並非職業法官,只是附帶享有司法權的官吏,所以以當時的社會條件,太多審判案件的官員都非具有專門審判知識的現代意義上的法官,這也是釀成竇娥冤案的因素之一。
古希臘智者柏拉圖曰:「人是追求意義的動物」,追求精神價值目標是人類心靈最深刻的衝動,因而最能體現人的本質。「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這句刻在古老智慧之樹的箴言,乃是關於法律的永恆真理。理解法的精神,是理解並追求正義的前提。法律價值的體現,需要所有使用法律的人們「以對法律最誠摯的理解」去適用法律。「誠摯」來源於哪裡?也許很大一部分來源於文學。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律問題是一座有待「開採」的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富礦」,值得挖掘,選取一段歷史的文學作品,便可以理解特定時代的法律制度問題以及精神價值。
蘇力教授的這本書無疑顛覆了筆者對傳統法學冷冰冰的看法,作為一個在基層檢察院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員,初涉這個領域時難免感覺枯燥無味,甚至晦澀難懂,但通過閱讀這本書,無疑打開了筆者對法學學科認知的新世界的大門。法律與文學是相通的。法律中運用著文學手段,文學中也蘊含著法理,如果法律不能影響人心,不能觸動靈魂,那麼它的精神力量將大打折扣,缺乏文學素養和文學情懷的法律人也不過是個法律條文的機械操作者而已。兩者從本質上而言,也都是為了人類幸福而服務的。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除了要擁有淵博的法律知識,出色的邏輯思維和辯論技巧,也要有想像力,敢於突破一般思維來追求真相,從文學的角度尋求法律的最高境界——詩性正義。
作者:常煜婷 賀黎明
編輯:孫鈺穎
責編:李朋
總編輯: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