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董先生一家三口,很多年前因老家拆遷,分得三套房。後來,董先生與妻子離婚,董先生、前妻及女兒各分得一套房。女兒就此和父親將近八年沒有來往。
離婚後,董先生由於身體不是很好,就找了個保姆。保姆陪伴多年,尤其是在董先生患癌後一直盡心盡力照料,讓他十分感激。60多歲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將自己名下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產送給了保姆,而沒有留給女兒。
這遭到了女兒的強烈反對。於是,一直拿不到房子的保姆起訴了董先生的女兒和年逾八旬的母親。
董先生的親戚朋友出示了自己拍攝的視頻,在視頻中,董先生表示將房產贈與保姆,意識清醒,表達清晰。當初由於女兒的反對,董先生還接受了電視臺節目採訪,表達了要將房產贈與保姆的意願。法院審理後最終把房子判給了保姆,酌情確定保姆補償董先生的女兒15萬元,補償董先生的母親10萬元。
遺贈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董先生通過電視臺、書面遺囑等多種方式,多次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保姆,體現內心真實意思表示。他與保姆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面對日益凸顯的養老保障問題,《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雖然與現行繼承法對遺贈扶養人範圍的修改只有幾個字,但有扶養需求的老年人在這種改變下,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更有利於充分保障他們的晚年生活。
遺囑的有效形式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針對有效遺囑形式的最新規定中,新增了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雖然董先生的女兒一直懷疑父親當時的意識是否清楚。但所有證據表明,董先生將房產贈與保姆意識清醒,屬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當初由於女兒的反對,董先生還接受了電視臺節目採訪,表達了要將房產贈與保姆的意願。在董先生的親戚朋友出示的視頻中,董先生也表示要將房產贈與保姆。因此,可以判定,董先生的遺囑屬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協議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要履行贍養義務
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
前些天,一則「上海88歲老伯將300萬房產送給樓下水果攤主」的報導也引發網友關注。
馬老先生是一位獨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後來兒子也在家中猝死。兒子去世時,從追悼會到落葬,只有樓下水果攤攤主小遊陪伴老人,後來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後昏迷不醒,也是小遊發現並把他送到醫院,陪伴照顧他直到康復。兒子去世後,老人讓小遊一家五口住進自己家裡。2017年,老人帶著小遊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同時決定將自己300萬房產都留給小遊。11月25日,老人家屬發聲稱看新聞才得知老人贈房一事,老人患有老年痴呆,作為家人對其贈房行為不理解、不同意。
這些親屬拼命例證老人有「老年痴呆」,拼命認定公證無效的背後,就是一旦老人去世,房子一賣,他們就都能按輩分、按遠近親疏分上一杯羹。但是,在老人病臥在床、無人照料的時候,你們又在哪裡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作為女兒,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 ,卻想要行使繼承權。唯一的女兒八年不跟自己來往,董先生也是該有多寒心呢。
「老有所養」,是每一個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備的重要因素。然而現實中,老年人的養老狀態不容樂觀,使他們在精神上受到打擊,在社會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面對現實,贍養問題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贍養糾紛也成為影響一方平安的重要因素。
作為子女,我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人格上滿足老人自尊的需求。自尊心,人皆有之,何況耗盡了半生心血才將子女養育成人的父母,更是理所當然希望得到子女的孝順和尊重。譏笑、責難,甚至虐待老人等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尊敬老年人,適當滿足老年人的需求,在我們國家是一種傳統美德。
2.精神上滿足老人依存的需求。老年人普遍存在一種空虛和孤獨的心情,他們希望享受天倫之樂,得到家庭溫暖。子女書信問候,節假日探訪,捎一點老人所喜歡的食物,甚至小輩們的親近與求教,都將使老人感到莫大的欣慰。
生活上滿足老人求助的願望。隨著年齡的增長,很多事老人已力不從心,小到穿針引線,都需要後生晚輩去主動關心。如果患病臥床,就更需要別人的幫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