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八大至今, 100隻「大老虎」被打下,時間短則幾月,長則以年計。官員落馬的新聞出現得愈加頻繁,新聞中的「被帶走調查」「立案調查」「雙規」「公訴」等詞亦多次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這些詞究竟有什麼含義,貪腐案件調查都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來說,官員從被舉報到落馬要經過5個步驟:
1.受理、核實:知情人舉報或紀委調查巡視發現腐敗線索,然後中央紀委受理,進入初步核實階段。以上階段對外嚴格保密。
2.立案:如果初步核實確有問題,中央紀委將給予立案,立案審批流程不超過1個月。
3.調查: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如還存在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新聞常見司法用詞解析:
1.「立案調查」與「立案偵查」
簡單來說,涉及省部級高官違紀違法的,一般先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宣布對其立案調查,然後紀委宣布處理結果和處罰決定。如果還涉及違法行為,則移交司法部門進行立案偵查。「立案調查」是由紀委部門展開,是黨內的調查;「立案偵查」則特指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行為。
一般而言,紀檢監察部門宣布對涉嫌嚴重違紀的官員進行調查時,多已基本掌握該官員違法違紀的事實和證據。不過也有少數官員被立案調查後又被放回的情況。
2.「免職」與「開除黨籍」
關於「免職」和「開除黨籍」的區別,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依據法規,「免職」只屬於幹部任用的組織措施範疇,並不是一種處分類別,「免職」不等於「調查」「雙規」,只說明官員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但還在體制內,如果錯誤不是很嚴重,還有復出的可能。
而開除黨籍,說明該官員錯誤極其嚴重,已經違反了黨紀國法。所以,「開除黨籍」的處罰決定一般在案件調查終結後作出。
3.「雙規」與「違紀處理」
在一些官員落馬的新聞中,會提及「雙規」。通常來說,被立案調查的人會被採取「雙規」措施,但這並不表明,對他們必須採取「雙規」措施。因為,「雙規」通常是指有違法、違紀嫌疑的黨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紀檢監察機關指定地點、指定時間內交代問題的一種組織措施。換句話說,「雙規」僅僅是為了保證紀委調查案件能順利進行的一種組織措施,如果不需要進行「雙規」也能將問題查清楚,就沒有必要對違法、違紀嫌疑人採取「雙規」措施。
「雙規」一般被看做對違法、違紀嫌疑人進行「蓋棺定論」的一種宣告。換句話說,一旦某人被宣告「雙規」了,多數情況下就意味著對他作了違紀處分,甚至還將移送司法機關。「雙規」似乎已成了對某人進行違法、違紀處理的信號。
有時為了謹慎起見,一些地方的紀委就不輕易對被立案調查的違法、違紀嫌疑人宣布「雙規」,而用「集中談話」代替——這一措施雖然與「雙規」功能相似,卻不像「雙規」那樣敏感。例如:江西省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被中紀委帶走前,中紀委首先對其宣布的是「立案審查」「集中談話」。後來,隨著案情的進展,才進一步宣布對其「雙規」,移送司法機關。
4.「提起公訴」與「宣判」
提起公訴,作為起訴的一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一項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2015年4月3日,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永康涉及三宗罪提起公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與其他國家的規定較為一致,且符合公訴制度的一般法理。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宣判指法院對當事人宣布案件的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到法院判刑,大約需要五個月的時間。
如果已經提起了公訴,檢察院審查的時間為一個月,最長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然後必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審查中,如果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去一回為二個月,可以退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