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違法遭罰 高管聘任無任職資格人員

2020-12-15 金融界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顯示,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間,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職資格情況下,在亞太財險濟寧中支以高管身份對公司籤報、費用報銷等各類經營管理事項進行審籤,並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機構班子成員考核辦法對其進行考評。姚某實際履行中支高管職務。

時任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潘國波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罰款9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時任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潘國波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亞太財險是經原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綜合財產保險公司,公司註冊資本金40億元人民幣。亞太財險的第一大股東為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

當事人: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0567號成城大廈B座

主要負責人:潘國波

當事人:潘國波

身份證號碼:37072719710619XXXX

職務:時任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間,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職資格情況下,在亞太財險濟寧中支以高管身份對公司籤報、費用報銷等各類經營管理事項進行審籤,並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機構班子成員考核辦法對其進行考評。姚某實際履行中支高管職務。

時任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潘國波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調查事實確認書》、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2019〕4號)複印件、亞太財險濟寧中支部分普通費用報銷單及內部籤報複印件、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2018年三級機構班子成員薪酬考核管理辦法及對濟寧中支2018年度機構考核指標複印件、對相關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罰款9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時任亞太財險山東分公司總經理潘國波警告並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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