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財險重慶編制虛假資料套取資金 分公司3高管遭罰

2020-12-17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 4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顯示,經查,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3月至4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通過報銷廣告費向2家廣告公司支付資金17.2萬元,上述廣告公司實際未向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提供相關廣告服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通過此方式套取資金15.65萬元。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臨時負責人鄭川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2019年1月至4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通過虛增車險業務手續費的方式,套取手續費70.38萬元,涉及保單1760筆。2019年2月至3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通過虛列廣告費和印刷費報銷費用46.65萬元,廣告服務商實際未向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提供相關廣告、印刷服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王瑜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楊繼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綜上,重慶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對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鄭川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王瑜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楊繼偉警告並罰款3萬元。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天安保險即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第四家財產險保險公司,也是第二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和國際標準組建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成立於1994年12月,至今已有19年歷史。

2019年5月17日,重慶銀保監局發布關於鄭川任職資格的批覆(渝銀保監復〔2019〕182號),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關於核准鄭川同志任職資格的請示》(天保渝〔2019〕65號)收悉。經審查,鄭川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准其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局報告。自收到本批覆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2017年10月20日,重慶保監局發布關於楊繼偉任職資格的批覆(渝保監許可〔2017〕405號),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核准楊繼偉任職資格的請示及相關補正材料(天保〔2017〕485號、536號)收悉。經審查,楊繼偉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1號)的有關要求,核准其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局報告。自收到本批覆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當事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松牌路145號3幢1層3號,20層1、2、3、4號及25層1、2號

主要負責人:劉渺

當事人:鄭川

身份證號:50022619810101****

職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臨時負責人

住址:重慶市榮昌縣昌州大道中段****

當事人:王瑜

身份證號:51080219840313****

職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慶市南岸區雙峰山路****

當事人:楊繼偉

身份證號:51232319710616****

職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重慶市南岸區湖濱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3月至4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通過報銷廣告費向2家廣告公司支付資金17.2萬元,上述廣告公司實際未向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提供相關廣告服務。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通過此方式套取資金15.65萬元。

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榮昌支公司臨時負責人鄭川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2019年1月至4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通過虛增車險業務手續費的方式,套取手續費70.38萬元,涉及保單1760筆。2019年2月至3月,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通過虛列廣告費和印刷費報銷費用46.65萬元,廣告服務商實際未向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提供相關廣告、印刷服務。

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王瑜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副總經理楊繼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報銷單據、記帳憑證、保單資料、任職文件、職責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天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鄭川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王瑜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楊繼偉警告並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4月14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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