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範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財政局制定的《南通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市財政局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積極培育重大產業項目,設立南通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大基金」)。為規範大基金運作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基金〔201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基金為政府引導基金,以市級財政資金和國有企業出資為主,通過與區(開發園區)合作設立區域子基金,引導各類資本支持我市重點區域和重點產業發展。
第三條 大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滾動發展」的原則運作管理,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著力招引和培育重特大產業項目,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形成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四條 為保證大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並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辦公室負責制,同時設立監督委員會。
第五條 大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基金管委會」)行使基金重大事項決策職責,由市長擔任主任,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單位負責人作為成員。大基金管委會職責包括:
(一)審議批准大基金主要管理制度;
(二)審議大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審議大基金年度預算安排;
(四)審議批准區域子基金設立方案;
(五)其他應由大基金管委會決策的事項。
第六條 大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大基金管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起草大基金相關管理制度;
(二)籌措落實財政出資,編制基金年度預算安排;
(三)研究區域子基金設立方案;
(四)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人規範管理、科學運作;
(五)協調召開大基金管委會會議,督促和落實大基金管委會會議決定;
(六)掌握基金運行情況,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績效跟蹤和監督檢查;
(七)大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大基金下設監督委員會,主任由市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從市監察委員會、司法局、行政審批局等部門中選聘產生。大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大基金管委會負責,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監督大基金投資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
(二)對大基金重大投資運營管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提出完善建議;
(三)完成大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他監督工作。
第八條 南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大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包括:
(一)擬訂大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二)圍繞年度投資計劃,開展區域子基金具體設立工作,擬訂投資方案提交大基金管委會審議;
(三)根據大基金管委會決議擬定區域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履行大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責、權、利;
(四)協同區域子基金管理人對子基金擬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組織專家論證,按程序開展項目投資決策;
(五)對區域子基金運作情況進行監督、跟蹤和績效評價;
(六)開展投後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退出等具體經營和日常管理,按要求報送基金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並於年度終了報送經審計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七)完成大基金管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大基金主要採取「母子基金」的方式運作,通過與區(開發園區)共設區域子基金開展投資業務,重點投向我市船舶海工、高端紡織、電子信息、智能裝備、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航空等產業領域,著力招引和培育重特大產業項目,支持優勢企業併購重組做大做強,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條 區域子基金為大基金和區(開發園區)共同出資設立的產業直投基金,主要投向園區重大產業項目,其設立和出資遵循「項目先導」原則,即基金設立需建立在已有一定擬投項目的基礎上,且基金的繳款進度與項目投資進度掛鈎。大基金和每個區(開發園區)一般只設立1個區域子基金。
第十一條 大基金對區域子基金的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區和園區合計出資額。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區域子基金產生的收益和虧損由出資方共同享有和承擔,大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 區域子基金由所在區(開發園區)政府(管委會)提出設立申請,經大基金管理機構會同大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研究後報大基金管委會審議。區(開發園區)提出區域子基金設立申請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金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基金名稱、組織形式、規模、出資組成、期限、投資領域、管理人、管理費、收益分配等;
(三)基金投資決策和運作管理機制;
(四)基金重點項目儲備情況;
(五)區(開發園區)政府(管委會)批准設立基金的相關決策文件;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區域子基金由區(開發園區)確定的管理機構實行專業化管理。大基金管理機構應通過參與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加強投後跟蹤管理等,保障大基金在區域子基金中的權益。
第十四條 區域子基金在擬投項目立項確認後,一般按照子基金管理人項目盡職調查和提出投資意見、區(開發園區)政府(管委會)對項目投資方案初步審定、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等程序實施項目投資決策。
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區域子基金投資2億元以下(含)項目需報市政府專題會議審議、2億元以上項目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5億元以上(含)項目需報市委常委會審議。
第十五條 為保證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應根據需要對項目投資組織專家論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予以提示,形成項目專家論證意見,為項目投資提供決策支撐。
第十六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做好已投項目投後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運作情況,對出資金額大、佔比高的項目要委派董事監事加強跟蹤管理。
第十七條 區域子基金在項目投資時應在項目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載明退出期限、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採取股權轉讓、份額轉讓、股票減持、減少資本、解散清算等方式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實現退出。
第十八條 區域子基金應與投資項目在投資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終止合作並選擇退出:
(一)未按投資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
(二)合作協議籤訂後一年,其他投資方未按約定要求完成出資的;
(三)撥付投資資金超過一年,項目尚未開展建設的;
(四)發現其他危及項目安全或違背項目投資目標情形的。
第十九條 區域子基金存續期滿後大基金一般應當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由區(開發園區)政府(管委會)提出延期申請,報大基金管委會同意後執行。區域子基金存續期間,在有受讓方或符合協議約定情形的,大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區域子基金終止或大基金從區域子基金退出的,大基金出資額和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
第二十條 基金可廣泛募集社會資本,積極爭取上級資金開展聯動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擴大資金投資效用;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基金中的其他參與主體適當讓利。
第二十一條 大基金和區域子基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投資領域投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二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要求,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內部控制、績效評價等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設立完備的財務帳簿,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大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域子基金的投後管理,監督區域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範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實投資項目的政策合規性要求,督促區域子基金管理人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大基金管理機構應及時掌握區域子基金已投項目經營情況,密切跟蹤投資項目的運營和財務情況,切實防範風險,當發現重大問題或風險的,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向大基金管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基金投資營運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實施,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並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並履行規定決策程序後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大基金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定期向大基金管委會報告區域子基金投資項目情況、基金運行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並應接受財政部門及大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基金運作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基金管委會負責解釋,大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南通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20〕17號)政策解讀
http://czj.nantong.gov.cn/ntsczj/zcjd/content/63ef41d2-7d4e-4d2b-adc1-c07fe940dc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