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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發布了2020年我國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了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額度,那麼「最低工資」概念由誰提出?又經歷了怎樣的發展過程
19世紀末期,西方社會正經歷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階段,無論是產品市場還是勞動力市場都被壟斷資本所把持,他們為了攫取更多的利潤,便抬高商品價格,壓低工人的工資,如果工人稍有怨言,便會被解僱。
生存的壓力壓迫著工人,不堪重負的工人開始聯合起來,在工人的數次抗爭之下,資本家蒙受了一些損失。此時,壟斷資本家意識到,要想獲得更大的利潤,就要先安撫好工人。資本主義國家也相應出臺了一些政策,規定了僱主給員工支付的薪酬不得低於某一個限度,即為最低工資制度。
紐西蘭以及澳大利亞是最先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英國、法國、德國、美國等國家也紛紛效仿。他們根據自己國家的工人結構,分別規定了熟練工人、女工以及童工的工資,並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進入二十世紀,工人運動普遍高漲,在其他國家也出現了頻繁的工人運動,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只好進行最低工資立法。
二戰之後,世界經濟開始復甦,許多發展中國家甚至包括蘇聯和東歐諸國也都進行了最低工資立法,規定了本國工人的最低收入,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根據相關經濟理論,工人只有有了錢才可以進行消費,這樣才可以製造需求,擴大市場,發展經濟。
二、工資是一種激勵手段,一定額度的工資可以提高員工的生產效率。
三、工人工資過低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迄今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工人的最低工資。國際勞工組織也分別於1928年、1952年1970年以國際勞工法 式分別制定26號、99號和131號 三 個 最低工資保障公約和30號、89號、135號三個關於保障勞動最低工資的建議書,其 中131號公約和135號建議書是專門為欠發達地區制定的。現如今,最低工資立法已經成為了世界通行做法,我國的最低工資制度也是由此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