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履職應認定工傷,那普通員工履職罹患新冠肺炎是工傷嗎?

2020-12-18 騰訊網

吹哨者李文亮醫生去世後,武漢市人社局第一時間將李文亮醫生所遭遇的不幸認定為了工傷。而普通民眾除了對於李文亮醫生的舉動感到敬佩,對他的不幸去世感到惋惜和同情外,對於其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被官方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也是早有預料和認為在情理之中。

早在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就印發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其中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為何醫護人員在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

理由很簡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為醫護人員的工作職責就是救死扶傷。面對各種疾病和因此患病的病人,哪怕存在嚴重傳染和致命風險,醫護人員也必須擔負重任、肩負使命,毫無畏懼,治病救人,這就是醫護人員的工作內容,也是他們的工作任務。任何行業的員工在工作中,都有可能遭受職業傷害,而醫護人員可能受到的最大職業危害自然就是病毒的傳播和感染。而像建築工程領域的民工兄弟,他們在工作中所面臨的最大職業危害就是在施工中所遭受的各種外傷。而像車輛的駕駛員,他們在工作中所面臨的最大職業危害就是在駕駛車輛中因發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所遭受的身體傷害。可以看出,每一行業的職業危害都與其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密切相關。通過以上的細緻分析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既然醫護人員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了被病毒感染導致患病或者死亡的事實,該情形肯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條件,以李文亮醫生為代表的眾多奮戰在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因被病毒傳播致使患病或死亡的,被認定為工傷理所應當。

二、醫護人員以外的上班族呢?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發文《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該文第六個法律問題:在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該文章發布之後,眾多勞動法自媒體作者對人民日報的上述結論提出了質疑和否定。理據包括:

1、三部委文件的保護對象,只針對醫護人員且需滿足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也就是說不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即便是醫護人員,也不能認定工傷。

2、職工在工作中感染傳染病,無論《社會保險法》還是《工傷保險條例》均未規定可以認定工傷。如果因工作中感染傳染病就能認定工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流行性感冒等十幾種丙類傳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傳染上。可是並未聽聞有誰因為工作中被傳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認定為工傷。

3、為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三部委聯合發文確定工傷新規,明顯屬於特事特辦。

4、由於工傷認定需要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染病,這樣的因果關係基本無法判斷。因為新冠肺炎感染時多數人並無明顯反應,其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待到職工病發確診時,由於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會活動場所等等接觸不確定的人員太多,根本無法判斷職工究竟是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其他處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

2月6日下午,廣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第十二場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江楷鑫在發布會上表示,有關部門已專門編寫了《依法抗疫,人人有責——市民應知的十個法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梳理了疫情防控中市民應知的十個法律責任,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其中第十個法律責任知識為: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那麼問題來了,普通員工感染新冠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我們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完全是可以的。理由包括:

1、員工若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在工作過程中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導致患病或死亡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即使普通員工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所面臨的職業危害接觸並不像醫護人員面對確診患者那樣直接,病毒的強度和密度也不及醫護人員的診療環境,但考慮到本次新冠肺炎的強傳播性和高傳染性,該危害完全可以被認定為所有復工人員的職業危害。相比較居家人員和隔離人員,復工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工作過程中遭受病毒傳染的概率仍然是相當大的。

持反駁意見的觀點認為,普通員工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後,從因果關係上根本無法認定其是否是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被傳染確診的。我們不否認該情形客觀存在的可能性,但此問題僅是工傷認定過程中的舉證分配和因果關係辨別問題。在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定性問題上,此問題不足以構成對工傷認定的否定。就像朋友向自己借錢後不還,我們在是非定性上是確認朋友存在還款義務的。但到了法庭審理的層面時,自己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就需要審查有無借條、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等要點。同樣的道理,我們可以在理論上認定員工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可被認定為工傷的正當性,但員工最終能否被認定為工傷,仍應由人社部門根據具體案情和舉證效果進行實質審查後確定。

2、本次新冠肺炎的疫情不同於一般類傳染性疾病。我們知道,員工自己患病(職業病除外)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該疾病是因員工自身健康狀況不佳所致,和工作因素無直接關聯。以不能認定工傷為結論,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也無需對員工的病情負責。只是當員工持有效病假證明並獲得用人單位批准時,員工可以享受醫療期(病假),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但本次新冠肺炎較感冒發燒等傳染性疾病和普通疾病有顯著區別。首先,新冠肺炎的傳播性、傳染性和風險性都並非是普通疾病和一般傳染性疾病可以比擬的,且國家目前仍未研製出有效藥物和配方予以針對性預防和治療。其次,新冠肺炎的罹患確診與員工自身健康狀況無關。即使員工自身健康狀況無恙,依然存在被傳染患有新冠肺炎的巨大風險。再次,新冠肺炎的疫情傳播已經上升到全國性防控的高度,黨中央、國務院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統一調度,可見其對人民健康安全構成的風險危害。因疫情的發生和傳播對普通員工來說具有不可預見性,各地政府採取的嚴管措施也尚未解除,疫情的控制仍需時日。因疫情目前尚在防控期,復工後的員工也是無法徹底避免因病毒傳播所帶來的致病風險的。

3、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也屬於「事故傷害」的法定情形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將「傷害」理解為身體上的外傷,例如表皮破損、骨折骨裂、燒傷燙傷等,但因外因導致的疾病也理應被歸入「傷害」的範疇。外力侵害會導致我們的身體受到直接的、可觀的傷害,同樣的,外在病毒的傳播同樣會導致我們的身體患病致病,遭受損害。《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在條文中將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統一表述為「傷害」,是為了將外力傷害與自身患病區分開來。而很明顯的是,員工罹患新冠肺炎是因「外力」所致,故其造成的損害同樣應歸入傷害範疇。

4、患病員工除可依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外,如員工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之情形的,同樣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此條文中的疾病應作廣義理解,故理應包括新冠肺炎。員工適用上述條文認定工傷時,就可以忽略新冠肺炎在法律上的定性以及成病的因果關係等問題。

5、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指派或自行前往疫情高發地參與公益幫扶、志願救助活動導致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疾病或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也可以被視同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三、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員工因工作因素導致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的,在其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之前的隔離治療時期,企業可按照人社部辦公廳《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待人社部門依法出具工傷認定結論後,企業就可不再適用上述文件,轉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向工傷員工支付工資。即在停工留薪期內,企業應按照員工正常出勤的標準向其支付工資。而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鑑定標準依法鑑定得出。

企業經批准復工後,應嚴格執行屬地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硬性要求,做到嚴格、嚴謹、嚴防,確保經營場所、用工模式和物資儲備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切實維護員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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