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工傷:如何認定與賠償

2021-01-09 健康界

醫患糾紛頻發,暴力傷醫事件屢禁不止,執業環境日益惡化,醫務人員身心疲憊、壓力驟增,由此導致的醫務人員個體損傷,哪些可以認定為工傷?哪些不能?不能認定工傷的還能不能獲得賠償?本文試圖結合兩個具體案例加以分析。

■事件一:

2011年6月,無錫市第四人民醫院外科醫生王光輝連續工作超過18個小時,在值夜班時突發腦梗成了植物人。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表示,因沒有當場死亡,搶救的時間超過了48小時,王光輝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更不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無法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王光輝家人將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月31日,法院判決王光輝敗訴。

■事件二:

2013年1月19日凌晨1時42分,內蒙古自治區包鋼醫院急診科接「120」急救出診電話:包頭市昆都侖區友誼19街坊五區22棟90號有一名女性患者突發抽搐,請包鋼醫院速派急救人員前往。朱玉飛大夫帶領急救人員趕往現場。朱醫生敲開房門後,屋內一男子稱發病患者在陽臺,朱醫生立即直奔陽臺搶救患者。該男子拿出菜刀揮刀砍向護士和擔架工,將兩名擔架工砍傷,並把他們攔截在門外反鎖家門,轉回身又揮刀向朱玉飛醫生衝去,殘忍地將年輕女醫生殺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理解析一:

工傷認定與否要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件二」中的女醫生朱玉飛在出診過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砍死,即屬於暴力意外傷害事件,故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沒有異議。

對於「事件一」中的外科醫生王光輝是否構成工傷,首先應弄清楚一個事實,那就是,導致王光輝醫生成為植物人的原因是由其高血壓疾病引起的腦梗所致。根據媒體披露的消息,證據一:「一個多月前,王光輝曾在同事面前說過自己頭痛,懷疑是高血壓引起。」證據二:現場搶救後,「當時王光輝的血壓已經降到195毫米汞柱/112毫米汞柱,已經比剛開始發現時有所好轉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的「事故」一般指「工傷事故」,如鋼板工人在從事鋼板工作時被機器碾壓傷,醫務人員手術中被手術刀不小心扎傷等。很明顯,本案中的王光輝醫生因腦梗致植物人不符合此種情形。

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可見,王光輝醫生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上因高血壓突發腦梗,雖然屬於法定工傷中的「疾病」範疇,但該病導致後來的植物人狀態,並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

可見,當地人社局對王光輝醫生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決定是有法可依的,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法理解析二:

不認定工傷也可獲得賠償

本案中的王光輝醫生雖然不一定構成工傷,但並不等於他不能獲得其他的賠償或補償。本案中的醫院也存在延誤醫療的責任。因為,如果醫院對醫生值班室有巡查制度,如果值班室有緊急呼叫系統,那麼王光輝的突然發病可能會被更早發現,並得到更及時的治療。類似王光輝此種病例,越早實施溶栓治療,搶救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醫院的診斷已經明確表明,醫院從王光輝發病到接受治療顯然已經超過了6個小時,錯過了醫學規定的溶栓時間,從而喪失了搶救良機。」因此,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王光輝醫生因腦梗成為植物人,他所在的醫院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法律上可以比照因工死亡待遇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令人欣慰的是,最近醫院表示「醫院一直都願意和王光輝及其家屬好好協商處理這件事。」

當然,作為從事醫療工作的王光輝醫生本人,此前早已有頭痛、頭昏、嘔吐、血壓已大大高於正常值等諸多高血壓疾病症狀情形出現,卻沒有加以足夠的重視,也實為遺憾。此事件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醫生在治病救人的同時,也該關愛一下自己的身體。(作者徐青松為第二軍醫大學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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