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如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2020-12-14 寶安日報數字報

【案例】

李某,中共黨員,某縣政協委員,飲酒後駕駛小型汽車時被執勤民警查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45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被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該縣紀委監委在收到李某的上述問題線索後,對李某作出留黨察看一年的黨紀處分,並依法建議縣政協撤銷李某的政協委員資格。

【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黨員幹部因醉駕被司法機關處罰後又會受到什麼處分呢?

根據違法犯罪情節的輕重、不同的司法處理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因犯罪情節輕微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被法院免於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如本案中的李某被依規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二是若被法院判處主刑(根據《刑法》醉駕涉及的刑罰主要是管制或拘役),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實際案例中也有個別黨員因一時僥倖心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同時,對於李某政協委員的職務,也應當依法給予處理。《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六類監察對象,關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是否屬於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曾有不同看法。之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監察對象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了第六類監察對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仲裁員等。

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不僅將《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均明確為公職人員,要依法受到監察機關的監督,而且從違反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道德要求六個方面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分依據與處分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因此,政協委員的身份不僅體現在參政議政期間履行法定職責時,如果有醉駕、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雖和履行職務行為不相關,也不涉及利用相關職權,但也在監察範圍,監察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處理。像本案中的李某,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被依法撤銷政協委員資格。如果該政協委員還擔任其他公職,還應給予政務撤職或開除處分。

【紀法小貼士】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五十條第二款

監察機關對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章程免去其職務,再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光明新聞記者 俞冰傳 通訊員 樊敏 鍾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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