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春雷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新的證據也不斷出現,微信聊天記錄就是最近幾年出現的非常重要的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決定案件的輸贏。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之前,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一直存在爭議。2019年,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該決定中的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至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正式登堂入室,作為一種證據形式類屬於電子數據。
一、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即主體的真實性和內容的真實性。所謂「主體的真實性」,就是指聊天雙方記錄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的當事人。這個說起來容易,事實上微信還沒強制實名認證,換個頭像或名字是很容易的事。還可以模仿他人,表面上看不出有什麼不同,比如做微商的還可以直接用「聊天生成器」來生成聊天記錄,所以如何判斷是否為本人也是一件比較燒腦的的事情。 比較常用的鑑定是否為本人的方式,就是通過微信頭像和微信朋友圈來辨別。如,微信號是否用的手機號或者名字以及名字的簡稱;再如,微信聊天的內容所透露出來的信息來判斷身份。如果有其他人能夠來作證,來證明該微信號的主體就本案的當事人本人也是不錯的方法。如果以上方法還是無法證明主體身份的話,那就得去找馬化騰了,即需要騰訊公司來協助調查了。
內容的真實性,是看證明內容是否是真實的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在當事人手機裡,當事人可以隨意刪節,或者斷章取義,掐頭去尾,把不利於自己的關鍵內容刪掉,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實務中,法官往往會把兩個當事人的手機進行信息比對,來確定哪些內容刪了,或者哪些內容增了。從而確定內容的真實性。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其形式也要符合證據要求,提供證據是要將微信聊天記錄首尾相連列印出紙質的證據材料,既要包含聊天記錄的首頁,也要包含聊天記錄的尾頁;既要包括對自己有利的信息,也要包括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可刪節或增加,從而保持內容的完整性,否則是不符合證據的要求,從而證明力大打折扣。
二、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數據,同樣要滿足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民事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及程序合法等。主體合法和形式合法主要是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所謂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比如, 證據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他人的隱私權等。常見的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證據取得方式是所謂偷錄、偷拍。這樣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要與待證事實之間有「關聯性」。如果缺乏關聯性,則不是適格的證據,不可以進入訴訟中,更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項證據材料,不管它是多麼的真實、合法,只有與本案無關,那就得直接排除出去。
三、微信聊天記錄在舉證和質證時注意的問題。微信聊天記錄是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在真實性的認定上,無論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都沒有統一的理論與實務操作標準。司法實務中,法官一般關注該微信聊天記錄的存儲介質的是否與列印件一併提交,是否一致;是否載明該電子數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該微信聊天記錄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內容有無篡改、添加、拼湊等偽造變造的情形;提供的紙質材料是否完整;最後,法庭質證一定要出示原始存儲介質,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沒有提供原始存儲介質,訴訟風險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