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四川|加價一倍多 物業憑啥收取高價電費?

2020-12-23 四川在線

收據顯示,曉靖軒燒烤店每月電價為每度電1.55元,1個月電費高達3000多元。 四川在線記者華小峰攝

成都市金牛區泰宏路118號平福裡小區B區樓下全是商鋪。 四川在線記者華小峰攝

平福裡小區的一家商店老闆指著電錶箱抱怨,他們被收取的電費長期偏高。四川在線記者華小峰攝

您的身邊,是否也存在這種政策紅利被截留的情況呢?掃描二維碼,在稿件後留言,一起來說說吧。

我省多次發文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然而這一政策紅利,成都等地的一些商家卻難以足額享受——

隨著冬季的來臨,成都市金牛區泰宏路118號平福裡小區B區底商燒烤店老闆李曉盼的生意日漸火熱,但生意好,卻並沒給她帶來好心情。

「電價太高了!剛看到電費收據,簡直震驚了——物業公司每度電收了我1.55元。」李曉盼說,她專門去打聽了,街對面另外一個小區的底商電價便宜將近一半,大約每度電8毛錢。

同一條街上商家被收取的電價,為何差別如此大?記者深入調查後發現,這背後存在著一個物業轉供電亂收費的牟利空間,甚至影響到政策紅利的落地。

四川在線記者寧寧

高價

轉供電費最高加價了一倍多 商家每月都要「討價還價」

在平福裡小區,有20多家底商商家,他們都是轉供電終端用戶。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綜合體、小區物業公司等經營者,實行轉供電的商業綜合體和小區,一般也由開發商自己或委託物業公司對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而加價收取轉供電費,卻成為一些物業公司牟利的一大灰色渠道。

比如在平福裡小區,供電公司執行豐枯峰谷浮動政策後,按每度電0.6994元的價格和小區物業結算電費,然而小區物業向商家收取的轉供電費,卻遠遠高於這個價格。

小區底商鑫然之家酒店老闆對記者表示,從去年2月到現在,每度電收費1.1元,今年哪怕疫情期間,經營遇到困難,電價也維持在每度電1.1元。而且電費收取也隨心所欲。「每戶商家被收取的電價是不同的。」鑫然之家酒店老闆表示,每個月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收取電費時,要主動和他們「討價還價」,這才便宜少許。

記者走訪發現,在平福裡小區的底商商家中,這家酒店1.1元的電價算「低」的,該小區燒烤攤、串串店、小賣部、乾洗店等商家反映,他們普遍每度電被收取1.55元。比原電價貴了一倍多。李曉盼出示的一張收據顯示,她家燒烤店電價為每度電1.55元,1個月(3月20日到4月20日)電費高達3580.5元,半年被溢價收取9347元。

記者翻看更多電費收據,刨去0.6994元/度的電力公司電費後,底商小林串串4個月被溢價收取電費3014元,一家酒店4個月被多收近3975元,一家副食店被多收1263元。「我們本來就是小本生意,這麼高的電價,真的有點吃不消。」一名底商老闆感嘆。

質疑

所收轉供電費遠遠高於成本 違反了相關法規

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物業如此收取高額轉供電費用,並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省發展改革委更是曾經專門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轉供電主體(本文中指小區物業)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電服務費、電力服務費等任何涉電名義向終端用戶分攤收取。

「實際上,即便加上線損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等,物業應該收取的電費一般也在0.8元/度左右。」一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而像平福裡小區的物業收取每度1.55元的電費遠遠高於這一成本。

存在收取高額電費現象也並不僅僅是平福裡小區。成都錦江區琉璃一街76號柳江新居住宅小區底商店家在「問政四川」平臺上留言稱,被物業不合理收取電費,每度達1.32元;成都錦江區三聖鄉藍潤錦江春天底商反映被物業收取電費1.5元/度,與物業公司協商無果後,物業私自斷掉業主的水電;此外,還有網友反映,多家小區物業收取業主充電樁電費等費用時,捆綁加收高價的電力綜合服務費,且收費越來越高,有的甚至每度電加收1元錢……

省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數據則顯示,今年8月至11月底,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接到涉及轉供電的相關投訴電話約520個,平均每月約130個,平均每天超4個。

痛心

省發改委5次發文降低電價超20% 但政策紅利被截留

更讓平福裡小區商家不滿的是,由於物業加收轉供電費,他們也難以及時享受到國家和省上給予的電費政策紅利。

從2018年起,按照國家發改委統一部署,省發改委共5次發文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幅超20%。今年,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幫助復工復產,國家發改委出臺了階段性降低工商業電價的扶持政策。省發改委明確,按國家規定,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電費按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執行時間從2月1日到6月30日,之後又根據國家最新政策明確延長到12月31日。

然而這些降電價政策紅利,平福裡等小區的商家卻未能足額享受到。

「我們電價都是物業說了算。只在2019年初從1.2元/度降低到1.1元/度,降幅遠遠不到20%。今年因為疫情,我們4月才開門營業,但1-3月的電費都是按照1.1元/度的電價照常收取,沒有商量的餘地。」鑫然之家酒店負責人告訴記者。

「說實話,今年生意因為疫情受了影響,對成本支出更加敏感,但是電費還是一分錢都不少。」李曉盼同樣充滿怨言。

省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處相關負責人透露,「國家在連續降電價,很多中小商戶沒有獲得感,那是因為某些商業綜合體、小區物業把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的紅利截留了。」

目前,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平福裡小區違規加價收取底商電費的行為進行調查整改。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馬之春對記者表示,已退費10多萬元。

追問

高價加收轉供電費,為何屢禁不止?

既然國家和省上都明確要求: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為什麼物業公司加收轉供電費的情況卻屢禁不止?記者調查發現,主要存在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一些物業企業認為高價收取轉供電費的違法成本並不高,心存僥倖心理,不願意放棄既得利益。

成都市成華區槐樹店某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說,每年轉供電費還是一筆很可觀的收入,一些物業公司不願意主動規範,要監管部門查處到頭上了才開始整改。而且有的物業公司心存僥倖,認為即便查到了,處罰有可能不重,也值得冒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雖然明確了罰款的高線,但是沒有明確處罰的底線。」一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際操作中,因為各種原因,有的時候違法成本不高。

省市場監管局官網披露,顯示截至今年8月,德陽市市場監管局前期已立案查辦轉供電環節違法案件16件,結案11件,處罰金額110.17萬元,責令退款金額281.06萬元,處罰金額不到責令退款金額的四成;截至8月21日,達州市結案的2起轉供電主體違規加價收費案件,罰款較多,但也僅是違法所得的1.6倍。

另一方面,記者走訪中發現,商戶主動監督舉報力度也不夠。「我們知道被長期收取高價電費,但如果反映電費問題,又害怕被小區物業在其他事情上刁難,只有算了。」平福裡小區B區一家網咖(研磨店)員工表示。

成都成華區槐樹店某小區商家華萊士炸雞店員工告訴記者,他們對於正常電價應該是多少與轉供電費的相關政策都不太了解。走訪該小區過程中,近三分之一商家表示不知道舉報電話,也不知道該向誰舉報。

「由於商戶流動、更換頻率較快,確實存在有的商戶沒被告之,不知曉電費收取標準的可能性。」一名基層市場監管局人員分析。

支招

打通政策紅利落地的「最後一公裡」

物業公司亂收轉供電費的情況屢屢發生,甚至阻礙相關政策紅利的落實。記者進一步查閱資料發現,類似情況,並不僅僅存在於轉供電領域,比如今年3月份,也有群眾撥打川報全媒體民情熱線電話(028-86968696)反映,未能享受到房租減免政策;近期也有網友通過問政四川平臺反映:由於辦公地物業公司的規定,公司無法享受到一些配套設施降費政策紅利等。對此,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呼籲,這也提醒著我們在政策設計和執行環節都要未雨綢繆,打通好政策執行的「最後一公裡」。

「政策設計者在一開始制定時,就要考慮到政策的完善性,要提高執行性。」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毅指出,目前一些政策在設計時,多聚焦民意收集、出臺等前端環節,對此後的過程督導、意見反饋等後端環節卻不夠重視,應該加強這些環節的設計,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要問責到人。

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相關執法部門也應強化服務意識,向群眾主動宣傳告知,主動定期摸排執行情況,主動處理反饋意見,對執行不力的行為要嚴格問責,這樣才能確保政策執行擁有好的環境。」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宇說。李毅也建議,通過群發簡訊、微信公眾號等定期告知商戶電價等公共服務最新收費標準。還有商戶建議,能不能將工商註冊環節與優惠政策告知環節相綁定,在商家註冊時,即通過簡訊等形式告知其電價政策等。

「同時,也應該適當提高違法違規截留政策紅利者的違法成本。」熊宇建議,既要嚴格執行已有的處罰規定,也應依據社會的發展新特點,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做出適當調整,比如對於亂收轉供電費者,不僅罰款,還可以將其納入黑名單,對其融資資格進行限制等。

「如果要徹底解決轉供電收費問題,從長遠看,關鍵是要加快『一戶一表』改造,實現電費直接收取。」國網成都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他們希望借鑑杭州等地經驗,推廣轉供電終端用戶查詢電價應用程式,讓轉供電終端用戶可以通過這個應用程式,填寫所在的小區物業、商業綜合體用電信息等,供電公司將據此比對出加價幅度持續在30%及以上的轉供電經營者,反饋到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這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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