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看合同,但其實理賠的時候更要好好看合同。
河北的李家人在理賠時,就因為少看一則條款,沒有發現保險公司少賠了99萬!
一、投保&理賠
2018年11月,李某給自己買了一份兩全保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保險期間30年基本保險金額5萬元保險費年交2232元
保險責任約定:
若被保險人全殘或身故,按所交保險費的140%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電梯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乘坐電梯期間(含上下或進出電梯過程),因電梯故障而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主險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殘或身故的,按20倍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全殘保險金或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但不再給付第三項中的意外全殘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同終止」。
簡言之:
如果被保險人意外全殘或身故,就賠付保險費的1.4倍即3124.8元(2232元X1.4倍)如果坐電梯時發生意外導致全殘或身故,則賠償保險金額的20倍,即100萬(5萬元X20倍)。
二、出險經過
2019年10月,李某在某小區進行施工,在乘坐電梯時,不慎掉落電梯井中,頸部被鋼管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李某死亡原因為創傷性休克。
事後,李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申請書》中「事故原因和經過/診療過程」一欄填寫的是「因意外墜入電梯井內身故」。
半個月後,保險公司按照意外全殘或身故保險金理賠標準向李某家屬賠付保險金3124.8元。收到理賠款後,李某的家人並未就保險金數額向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半年後,李某家屬突然發現合同中有一條關於電梯事故的描述,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賠償100萬元,但保險公司僅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3124元。
因此,李某家屬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剩餘保險金996875.2元(100萬元-3124.8元)。
但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李某買的保險保障的是坐電梯期間發生的事故,李某並沒有搭乘電梯,是踏空進了電梯井,不在保險責任內。
於是,李某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三、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乘坐電梯期間發生的事故,包含上下或進出電梯過程。因此,李某的身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家人996875.2元。
雖然李某的家屬最終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但保險公司錯賠、少賠、拒賠的行為令人觸目驚心,不敢想像如果家屬多年後才發現保險公司的少賠行為,想要訴訟卻又過了時效,那該是何等的心痛與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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