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犯小波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陳犯小波指認現場照片
▲譚犯冬春指認現場照片
搶劫犯陳小波,男,漢族,36歲,衡陽縣演陂鎮千工村千工組人。2007年2月25日,陳犯小波因女朋友鄧某打胎需要錢,遂找到同案人譚冬春(男,1987年11月05日生,衡陽縣峴山鄉畔堰村畔堰組人,已被判處死緩)借錢,譚犯冬春手上也沒有錢,陳犯小波提議去衡陽縣西渡鎮搶劫,譚冬春表示同意。
15時許,二人從衡陽市區乘坐的士至西渡鎮,商議好搶劫摩託車司機,並準備了摺疊彈簧小刀和單刃水果刀等作案工具。
19時許,陳犯小波與譚冬春在衡陽縣西渡鎮老大橋附近攔往出租摩託車司機被害人馮某某(男,歿年35歲),謊稱租車,當車行至峴山鄉三元村興福組貓公塘地段鄉間土路時,陳犯小波與譚犯冬春掏出兇器,威脅馮某某交出財物,馮某某見狀反抗,陳犯小波持摺疊刀朝馮某某胸腹部,譚犯冬春持水果刀劃割馮某某頸部,共同致馮某某心臟破裂、頸動靜脈斷裂,失血性休剋死亡。隨後,二人拿走馮某某隨身的幾十元現金,並駕駛搶得的摩託車逃離現場,後二人將所得贓款揮霍一空。
2017年2月28日,陳犯小波在衡陽市雁峰區白沙洲金鐘時代城被抓獲,譚犯冬春在廣東省珠海市南屏鎮北山社區被抓獲。
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陳犯小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並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陳犯小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認定陳犯小波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020年4月21日在常寧市看守所對陳犯小波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來源:衡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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