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6號,內蒙古政法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紙面服刑15年一案,經媒體披露後,自治區黨委政法委高度重視。9月4號,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聯合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獄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抵達呼倫貝爾市開展工作。調查結束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身材矮小,略顯駝背的韓傑74歲了,卻依然常年奔波在四處反映情況的路上,她要為被人傷害的小兒子白詠春討回公道,不然死不瞑目。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陳巴爾奇見到韓傑老人,她的普通話並不流利,但一提起當時未滿19周歲的小兒子的遭遇,話就停不下來。一份原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1993年6月9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1992年5月12號20點左右,因發生口角,未滿18周歲的巴圖孟和捅了白永春三刀,巴圖孟和將其送醫後前往派出所自首,白詠春因心臟破裂導致的大出血而死亡。法院判決被告人巴圖孟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巴圖孟和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生效。
按照正常程序,罪犯巴圖孟和應從被羈押的陳巴爾旗公安局看守所投送到監獄服刑。然而此後發生的事情卻讓這起本不複雜的案件偏離正軌。韓傑說:巴圖孟和一天牢也沒坐過。
法院判決後,巴圖孟和已全身水腫、尿血為由前往醫院檢查。就醫之後,他的母親、姑父就為他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並成為擔保人。據多名當事人回憶,這份手續上有數名當地時任政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籤字。憑著這份手續,巴圖孟和連監獄的門都沒進過,便於1993年直接從看守所重獲自由了。在此後的日子裡,巴圖孟和並沒有按照保外就醫規定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並接受管理,而是像正常人一樣生活。
直到2007年5月13號,也就是當年案發之後15年整,他才和母親再次來到看守所。這一次,他是為了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當時他們僅提供了一份當年的判決書,而看守所的一名內勤人員就據此為巴圖孟和開具了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加蓋公章。就這樣一天牢也沒坐過的巴圖孟和在紙面上服完了15年的刑期。
與此前15年所謂服刑時的低調不同。2007年刑滿釋放的巴圖孟和開始活躍起來,從頭開啟清白人生的他頂起了一個又一個光環。首先是解決工作,2008年6月到2009年10月,巴圖孟和在陳巴爾虎旗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任會計。2009年10月到2017年5月又連續當選嘎查達也就是村主任。第二是矇混加入黨組織,2009年1月,巴圖孟和向薩如拉塔拉嘎查黨支部申請入黨,時任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某,明知他因犯罪被判刑的事,而且他的入黨程序不規範,材料不完整,但仍擅自籤字蓋章,並同意接收他為預備黨員正式黨員。第三是搖身一變當選旗人大代表。巴圖孟和被判刑的資料並未在檔案中體現,使其得以在2012年當選為陳巴爾虎旗人大代表。
不過,一再僥倖的巴圖孟和並未走好後續的人生道路。2017年巴圖孟和職務犯罪問題東窗事發,經查他在擔任嘎查達期間,騙取草原生態獎補資金24.5萬多元,並指使他人虛列獎補資金發放表,侵吞嘎查集體草場草原生態獎補資金28.2萬多元。2017年9月,巴圖孟和因涉嫌貪汙犯罪被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8年1月,巴圖孟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而就在巴圖孟和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前幾個月,韓傑持續二十多年反應的巴圖孟和紙面服刑問題終於引起當地注意。2017年4月7號,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向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下達將巴圖孟和收監執行刑罰的檢察建議書。
4月10號,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巴圖孟和進行收監。2018年6月,陳巴爾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巴圖孟和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由於此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並未服刑,法院決定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貪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巴圖孟和終於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但對失去兒子的母親韓傑來說,事情遠未畫上句號。在小兒子白詠春出世不久,韓傑婚姻破裂,此後沒幾年一直與他一起為白永春討公道的大兒子也因病去世,「快30年了,我啥都沒幹,就為小兒子討公道。」韓姐說:「現在罪犯服刑了,但當年到底是誰把他釋放了,到底誰來為此承擔責任,希望有關部門能查清楚這些問題,這是我作為一名母親最後的期盼。」是啊,為什麼當年的保外就醫手續實現了類似一次開具終身有效的效果?為什麼沒有人對保外就醫的犯罪跟蹤管理?為什麼從未服刑的罪犯能順利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今後如何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這一系列問題都有待當地政法機關深挖徹查,給出一個切實的交代。韓傑說:幸好紀檢監察部門已經行動起來,並對一些責任人立案調查,但由於當年的保外就醫手續等關鍵證據不翼而飛,追責工作難以深入推進。這起案件很罕見,品質也很惡劣,有關部門對該案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值得點讚,但這絕不是終點。當地公檢法機關應該積極主動查明有關問題真相,全面深入追究相關人員違法辦案的責任,徹底還當事人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