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特約評論員 路治歐
今天(12月18日)中午,我正在關注「女生被逼寫性行為檢討」事件,但當頁面跳出教育部門的回應時,突然恍惚了一下:這個縣又新出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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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的是,山西臨縣一校長被曝毆打初三女生,逼其寫「性行為檢討」;「臨縣發布」微信公眾號回應的是,山西臨縣一校長毆打學生事件的情況說明,絲毫沒有提及「性行為檢討」。
但是,它們又確實在說同一件事。只不過,初三女生劉某某的家屬關注的是被逼寫下「性行為檢討」,因為棍子只是打在身上,「性行為檢討」卻是傷在心上,而官方回應卻只是在調查劉某某被打,忽略了「性行為檢討」這個情節。
按照慣常邏輯可以判斷,臨縣官方沒有「性行為檢討」的任何回應,根本就是不完整的回應,就是不直面輿論熱點的回應,是有意地避重就輕。
有人疑惑,事件反轉了?其實,這種迴避恰恰給人一種感覺:「性行為檢討」不是女生劉某某栽贓校長,而是官方在模糊重點,同時給大家種下一顆「家長索要20萬是獅子大開口敲詐未遂」的種子。
可以肯定,臨縣遲早必須得補上這個回應的窟窿,這個「性行為檢討」遲早要給社會一個說法。
即使學生早戀,校長毆打學生都是不對的,這不需要什麼調查就可以得到結論,但臨縣還是調查了一周。如果學生早戀,必定是雙方的,那麼男生王某某是否也被深夜帶到校長辦公室核對情況?是否也被打了?這是臨縣官方回應中缺少的一個說明。
校長唯獨喜歡女生深夜談心,這是令人不安的信號;校長喜歡打女生的屁股,還逼著女生詳述性行為過程,這是心理變態的表現。
所以,女生劉某某被哥哥轉述的這句話必須要核實真偽:「校長讓她寫出來(如何發生性關係),我妹妹說不會寫,他就表示自己說一句讓她寫一句。我妹妹不寫,他就用鐵棍打她。」如果一旦核實,該校長就不僅是師德有問題,而且還涉嫌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猥褻指性交以外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姦等淫穢性的下流行為;侮辱指貶損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譽,讓人產生羞恥心的行為。
如果女生劉某某所述真實,校長已經涉嫌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警方應儘快調查。從女生家屬提供的錄音看,他確定問過女生例假啥時候沒有的,還說要開除學生。你說你一個老師可以管早戀,但問女生例假幹什麼,而且有什麼資格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這樣水平的校長至少目前可以開除了。
當然,我特別希望「性行為檢討」是偽造的,這個校長只是師德不合格,因為我特別不想看到教育界再出現一個衣冠禽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