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11 月 27日丨康尼機電(603111.SH)公布,公司於今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2020)蘇01刑初3號】。
案件當事人,1、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2、被告人:廖良茂,男,1979年12月7日生,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龍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棲霞區看守所;
3、被害人: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況:龍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於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進行立案偵查,經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良茂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件判決結果:2020年11月12日,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決書》【(2020)蘇01刑初3號】,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良茂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責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億元,發還被害單位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截至公告日公司獲悉被告人已提起上訴,公司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的後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