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2021年3月實施的《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經有權機關向社會公布後,引起各方熱議。最有意思的是,有的知名媒體將其中條款解釋為「向伴侶隱瞞愛滋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四哥有法說」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別說愛滋病患者向配偶、性伴侶隱瞞病情不會構成犯罪,就是給配偶、性伴侶傳染了愛滋病,也是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闢謠#
一、被媒體深度誤解的「隱瞞愛滋病入刑」
我們檢索網絡會發現,多數知名媒體在報導這一信息都使用「向伴侶隱瞞愛滋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標題。文章中,也沒有引用雲南省條例的原文。
我們再來看一下《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
《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 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及時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係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仍進行賣淫嫖娼,或者不採取防範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或者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的母嬰阻斷措施的,或者與他人共用針具吸毒的;(三)明知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而隱瞞情況,介紹其賣淫嫖娼或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四)以其他途徑惡意傳播愛滋病病毒的。
根據法條的意思,應該理解為「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必須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構成犯罪」,而不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是由刑事法律規定的,而不是《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規定。
雲南省無權制定或者修改刑事法律。規定犯罪的是《刑法》,《刑法》屬於法律,這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雲南省是沒有這個權力。《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則屬於地方性法規,是不能規定刑事法律內容的。
《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傳播愛滋病可能構成的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別說愛滋病患者向配偶、性伴侶隱瞞病情不會構成犯罪,就是給配偶、性伴侶傳染了愛滋病,也是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在刑法中,有關性病傳播的罪名,只有一個「傳播性病罪」。此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還去賣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傳染給他人,都以犯罪論處。該罪名明確規定,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的」才可以構成這個罪名,屬於配偶間、情侶間正常的性生活行為,不會構成這個罪名。
愛滋病患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也不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因為此罪名要求的是甲類傳染病,愛滋病屬於乙類傳染病。
三、來分析《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一)不及時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係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不會涉及犯罪問題。
「(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仍進行賣淫嫖娼,或者不採取防範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或者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的母嬰阻斷措施的,或者與他人共用針具吸毒的;」——賣淫嫖娼涉及犯罪,不採取醫療機構措施不會構成犯罪,單純的吸毒不涉及犯罪問題。
「(三)明知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而隱瞞情況,介紹其賣淫嫖娼或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介紹的可以構成「傳播性病罪」共犯,故意與愛滋病患者發生性關係,屬於自殘行為,不構成。
「(四)以其他途徑惡意傳播愛滋病病毒的。」——重點分析這一點。
愛滋病患者不知道自己感染病毒,或者知道自己感染但採取防治措施失敗的,造成病毒傳染,這屬於過失,不是惡意的,不會構成犯罪。
如果愛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是感染者,可能存在傳染風險,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賣淫嫖娼除外),並追求感染他人、達到損害他人健康和危及生命的目的,就涉嫌構成犯罪了。根據具體情況,意圖損害他人健康的,且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意圖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愛滋病患者採集自己血液、體液注入被害人身體的行為也是一樣的。
結束語:
可能有的朋友認為,對此不需要解釋,嚇唬一個愛滋病患者,讓他自覺遵守規定不好嗎?有道理,但不可取!法律需要大家正確理解才能正確實施,法律震懾違法犯罪依靠是正義力量,而是欺詐哄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