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這招就不會坐牢:女性犯了罪,只要懷孕,就不會坐牢!
如果真的犯罪被抓到,基本都難逃被判刑的結果。但是,女性犯了罪就不一樣了,畢竟女生有特殊性,可以得到特殊照顧,只要出現了一些情況,女性就不用坐牢,就算被判刑也會被判緩刑,或者監外執行。
例如:懷孕了!
一、意識到可能被抓,王女士和丈夫開始造娃,懷孕後去自首。
王女士涉嫌犯罪,同夥都已經被抓了,她感覺自己也可能隨時會被抓。於是,懂點法律的她趕緊和老公開始造娃,鍥而不捨地造。終於,喜從天降,懷孕了。然後她去公安機關自首。
這就厲害了:自首情節很重要,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主動投案,可以從輕或者減輕,這個情節對量刑特別重要!
更厲害的是:懷孕了。公安機關帶王女士去檢查,發現確實懷孕了,於是,刑事拘留措施馬上就變更,改為取保候審措施了。
處於取保候審狀態的王女士,積極配合調查,懷孕的身體情況和自首的罪輕情節,最終,法院判決她緩刑,她一天牢都不用蹲,皆大歡喜。
二、取保候審期間,李女士和丈夫開始造娃,懷孕後去開庭
李女士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由於是從犯,李女士接受刑事拘留一段時間之後,就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也不保險,她非常擔心自己會坐牢。一旦坐牢,家裡幾歲的小朋友就沒有人照顧了,而且她對坐牢非常恐懼。
懂點法律的她,竟然和丈夫說,要個二胎吧,聽說懷孕就可以不用坐牢。於是,李女士就和丈夫開始造娃,堅持不懈地造娃。終於,兩個月後,她懷孕成功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看到她懷孕了,檢察機關就提出認罪認罰吧,你這種情況我們考慮給你建議緩刑。
最後,法院判決李女士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XX年,緩期4年執行。
李女士的案件皆大歡喜,既有從犯情節,又有懷孕的實際情況,法院最後給她適用緩刑,在情理之中,也符合法律規定。
三、取保候審期間,張女士和丈夫造娃,案件中止審理
在張女士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張女士是公司老闆,通過各種朋友幫忙,張女士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可能是為了讓案件不斷延期審理,或者為了讓案件中止審理。張女士在朋友的建議下,和丈夫造娃生二胎。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張女士順利懷上二胎。然後,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審理了。
看來,這次懷孕,威力很大啊。
四、法律依據是什麼?懷孕的婦女在法律上有什麼特殊待遇?
(一)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年03月18日)規定,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當適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法釋〔1998〕18號)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二)懷孕的婦女,不能關押
例如,在楊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中,楊某在審判期間流產,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案發時已懷孕,對其宣告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又如,在李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犯罪時繫懷孕的婦女,現已流產,經審前社會調查,李某具備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再如,在楊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中,法院認為,楊某在一審審判時雖然已經人工流產,但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結合楊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悔罪,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實際情況,應當宣告緩刑。
(三)懷孕的婦女,就算判十幾年,也只能先監外執行
那麼,如果孕婦犯的罪比較重,被判處十幾年,該如何執行?需要坐牢嗎?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第二審法院發現被告人已懷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1989年02月15日)可知,對於孕婦被判處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考慮對被告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終審判決後暫予監外執行;待監外執行的條件消除後再行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