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祥:開展專項檢察監督 確保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

2020-12-16 法制現場

為了強化從業禁止及禁止令執行剛性,近日,鍾祥市檢察院組織開展了從業禁止及禁止令執行情況專項檢察監督工作,通過專項監督,糾正違法1人,建議撤銷教師資格證1人。

據悉,從業禁止和禁止令屬於刑罰處罰方式中資格類處罰措施,適用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案件,其目的在於預防再犯罪發生。司法實踐中,多適用於破壞食品藥品安全及侵害人身安全類犯罪案件。

該院通過統一業務系統核對和與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辦公室對接核對兩種方式,全面清查了近四年來法院判決適用從業禁止和禁止令的情況。經核查,近四年來,鍾祥市共有5件11人被判處從業禁止或禁止令。其中禁止從事食品藥品行業2件7人,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2件2人,其他1件2人。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禁止從事相關職業2件7人,目前均在服刑中。判處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相關職業3件4人,均在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調查摸清的情況,該院區別不同情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對於法院判決刑罰執行完畢後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因涉案人員均在刑罰執行中,該院重點通過走訪相關行政機關,了解其是否收到法院判決書,是否吊銷相關人員從業資格證,是否建立相關制度等;針對在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一方面通過查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了解司法所是否根據其犯罪類型、情節,採取針對性的管教措施。另一方面通過與社區矯正對象談話,了解其對禁止令的理解和執行情況,及時建議市司法局加強對判處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在入矯環節的專項教育。

刑事執行部門與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

同時,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加強與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接,了解有無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期間違反禁止令情形的控告舉報,並聯合原刑事案件辦理部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實地調查走訪適用禁止令對象是否重操舊業、是否違反禁止令有關規定。

刑事執行部門和原刑事案件辦理部門對一起判處從業禁止的案件開展刑事執行情況「回頭看」活動

通過不同情形的精準監督,該院發現一名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教師資格證未予撤銷,遂向市教育局建議撤銷其教師資格證;發現一名因汙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的社區矯正對象曾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仍繼續與他人合夥從事混凝土攪拌站經營活動,遂向市司法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最終曾某某被勒令停止從事相關活動,並受到警告處分。

另外,該院與市人民法院、公安局以及市司法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探索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回訪監督機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機制、入職查詢5種配套機制,推動從業禁止及禁止令執行工作的落實。

法律小課堂

1、從業禁止

《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禁止令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來源:鍾祥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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