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投實
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託支付劃撥費。對於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於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帳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除存單質押貸款、保證金類業務外,不得將企業預存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存款作為信貸申請獲得批准的前提條件。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信貸資金轉為存款。
不得忽視企業實際需求將部分授信額度劃為銀行承兌匯票,或強制以銀行承兌匯票等非現金形式替代信貸資金。
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
在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外部環境等未發生明顯惡化時,不得無故提出導致融資綜合成本明顯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
不得以斷貸為由提高貸款利率,確保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以合理成本獲得貸款;
不得繼續對「殭屍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擠佔銀行可貸資金;
助貸環節>>
銀行應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由一級分行及以上層級審核第三方機構資質,並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
銀行應掌握支持信貸決策的客戶信息,嚴禁將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防止導致間接推高融資成本。
嚴禁銀行將信貸資金劃撥給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防止信貸資金被截留或挪用,減少企業實際可用資金。
增信環節>>
除特定標準化產品外,不得為企業指定增信和專業服務機構。
在現有措施可有效覆蓋風險的情況下,銀行不得要求企業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資綜合成本。
銀行不得以向專業服務機構推薦客戶的名義,向合作機構收取業務協辦費用,導致企業融資費用增加。
銀行為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不得要求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銀行不得強制企業購買保證保險,不得因企業購買保證保險而免除自身風險管控責任。
融資擔保公司應逐步減少反擔保要求,確需引入反擔保措施的,應綜合評估企業實際擔保成本。
考核環節>>
鼓勵銀行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內嵌到內部定價環節。
對於借款主體評級欠佳但債項評級高的信貸項目,銀行可採取受託支付、封閉管理等方式控制風險,通過差異化定價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銀行在計提撥備時應遵循會計和監管規定,綜合考慮信貸違約率和違約損失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和企業經營前景等因素進行評估,避免撥備計提不科學導致企業資金成本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