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規範個人信託貸款:不得將核心業務外包第三方

2020-12-16 新浪財經

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陳洪傑

信託公司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或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近年來,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快速發展,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個人貸款金融服務供給的不足,滿足了部分金融消費者的合理需求。但相關業務在調查、審批、協議籤訂、放款、收費、催收等多個環節仍普遍存在薄弱之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足,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9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稱,信託公司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應獨立審批貸款,獨立自主進行貸款決策。信託公司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或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託合同》中作出免除信託公司作為貸款人的義務和職責的約定。

比如,由委託人或由委託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擔實質盡職調查、貸款審核、貸後管理等職責;受託人無需進行盡職調查和貸後管理,僅對部分環節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信託的設立、信託項下的合作機構、保證人、風控措施及借款人的確定、信託資金用途、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等事項均由委託人或受益人自主決定等。

《通知》稱,信託公司應參照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重新梳理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管理機制和流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改進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信託公司通過線上渠道發放的具有小額、短期、分散、低風險特徵的個人信用貸款除外,但應參照網際網路貸款管理相關規定製定本公司的實施細則。

具體來看,信託公司應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信託公司發放個人信託貸款用於生產經營的,貸前調查應以現場實地調查與非現場間接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對借款人貸款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貸款用於個人消費的,應從貸款限額、交易場景、交易價格等維度,結合借款人消費需求、消費意願等情況對貸款用途的合理性進行分析,確保貸款資金用於滿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信託公司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另外,貸款額度及期限合理並符合借款人還款能力。信託公司應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不得簡單以抵押物價值為基礎確定貸款金額。信託公司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匡算,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對於貸款面談制度,《通知》稱,信託公司應建立並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面談過程中應對借款人身份、借款意願、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與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進行匹配核對。借款人以房屋作為抵押申請個人貸款的,與借款人的面談應由信託公司工作人員完成,不得委託給第三方機構。

「信託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計算方式(含計算公式)以及提前還款情況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關鍵信息,並在貸款發放前明確每期還款計劃安排,同時應告知借款人。」《通知》表示。

對於當前市場比較關注的外包風險,《通知》稱,信託公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信託公司應明確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以信託公司名義對外宣傳;指使、授意、放任或幫助借款人偽造資料;代替借款人抄錄、籤署相關文書;截留、挪用借款人資金;採取暴力手段進行催收等。

「監管要求的出發點還是針對當前消費金融信託所出現的一些問題,諸如利息收取不規範、內部管理不嚴格、與外部機構合作過程中出現了聲譽風險等。同時,監管部門針對個人信託業務繼續強調過往的嚴格要求,諸如自主管理和盡調、掌控支付資金流向等。整體看,短期提升了信託公司個人信託業務的操作規範性和合規要求,有利於此類業務健康發展。」一家北京地區信託公司研究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表示,當前不少信託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專業能力,開展一些個人貸款,有普惠金融的屬性,這是積極的地方。但也有不少信託公司一哄而上,盲目開展消費金融業務,因為不規範產生了不少法律糾紛。這些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業務,不屬於信託公司本源業務,也非其在資管行業的優勢所在,信託公司還是應該定位在高端資管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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