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鐵1號線,車廂裡玩手機的乘客。
近日,深圳一男子因辱罵列車安全員被行政拘留,而事情的起因是該男子在地鐵外放聲音,被列車安全員勸阻。針對地鐵不文明行為,南都站站隊展開問卷調查發現,近八成受訪者認為應當設置相應處罰措施,但也有市民表示應考慮中老年人的習慣。
深圳地鐵運管辦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表示,乘客大多數希望能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有律師認為,應結合深圳實際立法,落實相關處罰規定,但也有人大代表認為應從宣傳教育層面著手。
近七成受訪者稱常遇到他人外放聲音的情況
據南都此前報導,8月4日,深圳地鐵一名列車安全員因提醒一男子勿在列車上外放手機聲音而遭到辱罵。次日,該男子被深圳公交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隨後,南都站站隊就地鐵外放手機聲音問題發起了一項調查。在2527位參與調查的受訪者中,有2415人表示對地鐵上外放手機聲音的行為「很反感」,112人對此表示「無所謂」。但85%的受訪者表示,雖然反感但不會勸阻,僅2.4%的市民認為應當允許外放聲音。
近七成參與調查的市民表示經常遇到在列車上外放電子設備聲音的情況,僅有1.6%的市民表示從未遇到過此類行為。有超過九成參與調查者對列車安全員提醒乘客勿外放聲音的情況表示支持。
對於國家此前出臺的乘坐地鐵使用電子設備不得外放聲音的相關規定,超過8成市民表示堅決支持,僅有2.1%予以反對。而針對如何處理公共場合不文明行為,有近八成參與調查者表示應當「設置處罰措施」,「張貼宣傳標語」和「安排專人提醒」的方式分別得到了54.5%和36.5%的支持。
有市民認為應考慮中老年人習慣因素
80後的李女士就曾在地鐵上遇到他人外放抖音視頻聲音的情況,她認為下班後人們本來就很疲憊可能想休息一下,遇到有人外放聲音感覺「太吵了」,她認為應當設置處罰措施以制止不文明行為。
24歲的市民韋女士表示遇到最多的是「刷抖音、刷直播」,這些人往往都不在意他人的眼光:「一般都是『放飛自我』的人,不太在意別人的眼光,可能說他(她)也不太聽。」不過她認為,現代社會強調私人空間,年輕人出門會戴上耳機,但有些中老年人沒有戴耳機的習慣,「站在他們的角度上去立法或出規範,可能會好一些」。
也有市民對利用處罰措施來制止這種不文明行為表示異議。49歲的曾先生認為在地鐵上不能外放聲音,他說自己不會在地鐵上看視頻,都是「回到家裡再看」。但他並不認可採取處罰措施,他認為應該靠每個人自覺調小聲音或戴上耳機。
23歲的胡先生在深圳地鐵集團工作,對於自己在地鐵上遇到的外放抖音視頻的情況,他認為「在公共場所非常擾民」。但他也指出,外放聲音主要反映的是個人素質,「不像吸菸會危害他人健康,(針對)這種設立處罰措施就太過了」。
執法人員稱乘客基本都能配合執法
據深圳地鐵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地鐵運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運管辦)是依據《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受多部門委託在地鐵(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內進行行政執法工作,對危害地鐵運營安全、妨害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該工作人員表示,列車安全員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文明乘車的乘客時,會及時進行制止和勸阻。對不聽從勸阻或情緒激動的乘客,會上報運管辦執法大隊或公安機關處置。
深圳地鐵運管辦1號線執法大隊三中隊的司隊長告訴記者,日常執法過程中遇到的不文明行為主要是不戴口罩、非高峰期手機外放聲音較大、一人佔兩個座位等。9號線執法大隊一中隊馮隊長表示,乘客辱罵列車安全員類似的情況還是「極少出現的」,除了偶爾遇到醉酒的乘客,一般正常乘車的乘客不會有此類行為。
據司隊長介紹,在十多年的執法過程中,市民都很配合他的工作,「深圳市民的素質還是非常高的」。但他同時指出,在相關法律的宣傳普及上,希望各部門、各行業都能積極參與,「不能單一靠某些部門或一些職能單位,這個面比較小」。
代表委員說法
處理公共場合不文明行為,應主要從宣傳教育層面著手
深圳市人大代表吳濱則認為,如何處理公共場合不文明行為,是一個事關如何提升社會公德水準、維護公序良俗的問題。他指出,主要應從宣傳教育層面著手,尤其是中小學階段教育,「由於文化傳統,我國在這方面不太重視,相關教育也不夠具體規範,需加強與改進」。
針對列車安全員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吳濱代表認為,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屬私權利規範問題,不太建議公權力的介入,一是無相關明確法律處置規定,二是對抗效果通常較差。吳濱解釋,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立法引導大家形成共識我覺得可以考量,但是在社會公德方面,公權力的處罰要考量它的效果。當還沒有形成一種認同,或者這種認同還沒轉化為成為一種行動的時候,處罰會使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激化,尤其當社會缺失教育過程的時候,操之過急的某些公權力的處罰反而會適得其反。立法規定處罰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實施,反過來會降低法律本身的威嚴。
一個好的公共空間,有賴於全社會各方面共建共治
深圳市政協委員王雪提出,公民在公共場合文明修養的提升,是一個任重道遠的過程。一方面,需要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需要管理部門加大管理處罰力度。此外,還需要媒體、學校等多方社會角色合力推進,「一個好公共空間,有賴於全社會各方面共建共治」。
律師說法
應結合深圳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處罰規定
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師劉輝認為,地鐵作為公共場所區別於私人空間,每個人的行為舉止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到其他乘客。而且地鐵空間較為封閉,使用電子產品外放聲音會必然會侵擾其他乘客的休息,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其他乘客合理使用交通工具的權利。
劉輝代表介紹,針對這一現象,由國家交通運輸部出臺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規定「乘客不得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因此,當乘客在地鐵內外放聲音時,列車安全員有權對其行為作出必要的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他表示,此前男子辱罵列車安全員的案件反映出一個問題:若制止無效,地鐵運營單位在報有關部門處理時,對違反規定的乘客應該作出怎樣的處罰。
劉輝代表認為,一方面,深圳交通運輸部門或立法部門應根據《辦法》內容,結合市交通運輸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深圳實際要求的具體規定,同時對《辦法》中的禁止性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讓處罰能夠落地執行;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讓廣大乘客了解到相關規定以及可能面臨的處罰,發揮法律法規對乘客行為的指引與約束作用。
現有法律規定不夠細緻,應當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
廣東大匠律師事務所劉小前律師指出,根據《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規定,拒絕、妨礙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妨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劉小前律師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要規定的內容太多,不可能方方面面都規定得很細緻。」他認為,深圳的管理辦法可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處罰範圍和力度,「要讓每位公民都能夠清楚明白地使用法律,分辨行為的對錯、明白行為的後果;要讓每位執法人員都能夠清楚明白的使用法律,統一執法標準、把握執法尺度」。
應當加大懲處力度、納入更多公共運輸工具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鮮連發律師表示,各地政府應當對地鐵上外放聲音的行為立法予以規範,對不文明者進行處罰,目前全國已有北京等少數城市立法禁止聲音外放。
鮮連發律師認為,應當參照禁止地鐵賣藝、乞討規範,對聲音外放行為進行罰款甚至行政拘留,「只有加大懲處力度,才會有效果」。此外他還指出,不僅地鐵,包括公共汽車、輪船等均應立法禁止。
他山之石
北京已將不當外放聲音行為記入個人信用不良信息
在其他城市也曾發生過因外放聲音引發的衝突事件。據此前媒體報導,2018年8月北京地鐵9號線上,劉某使用手機外放音樂,另一乘客郭某與之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造成劉某左眼球破裂,後郭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
在國家交通運輸部發布《辦法》前,已有個別城市發布了軌道交通的相關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規定,禁止「在車廂內大聲喧譁、播放音響」,如違反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於2019年6月3日發布了《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規定針對五類不文明乘車行為將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其中就包括「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細則》還規定,擬被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乘客,在30日內可通過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此外,《細則》也明確了記錄、報送、核查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執法主體及執法流程。
此外,蘭州、昆明、廣州等城市也於2019年相繼發布了各自的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均要求乘客禁止「外放音樂」或「使用電子設備時不外放聲音」,並規定如違反守則將進行相應處罰,但並未具體說明外放聲音應適用何種處罰措施。
雖然北京市《細則》的規定相對詳細、明確,但根據新京報2019年11月報導,其記者在體驗過程中仍發現「乘客外放聲音現象仍比較常見,普通乘客通過找乘務員、打電話等方法舉報他人都『略顯困難』」。
相關法規
·2020年4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乘客不得在「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同時《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拒不遵守乘車規範的,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拒絕、妨礙城市軌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妨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統籌編輯:柴華 採寫:見習記者 焦明梁 實習生 林子丹
攝影:南都記者 趙炎雄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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