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2月4日訊(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 記者 吳梓欣 通訊員 劉忠輝)當前,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深圳上下一心,迅速行動,一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在全面打響。但就在這防控攻堅的關鍵時期,卻也出現了數起不服從管控措施、違反政府通告要求的違法行為,幹擾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連日來,深圳警方毫不動搖地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在前期破獲多起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案件後,連續奮戰,又先後查處3起涉疫類違法行為,從嚴從快予以打擊,堅決維護社會秩序。
案例一:公交分局依法處置2起不戴口罩乘地鐵被拒乘、涉嫌擾亂地鐵運營秩序案件
1月27日16時許,吳某榮在地鐵1號線崗廈站進站乘車時因未戴口罩被安檢員拒絕乘車。吳某榮便在站廳內大聲喧鬧,影響地鐵運營秩序。民警到場處置,吳某榮拒不配合還辱罵民警。公交分局依法對吳某榮擾亂公共秩序和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處以治安處罰。
2月1日11時許,唐某梅在地鐵5號線靈芝站進站乘車時因未戴口罩被安檢員攔下。安檢員要求唐某梅戴上口罩並測量體溫後才能搭乘地鐵。唐不但不聽勸阻還拒絕配合檢測體溫,並強行衝闖地鐵站廳邊門。工作人員在對唐某梅勸阻時還被其扯掉口罩並抓傷了臉部。唐的行為導致地鐵站內出現聚集圍觀,嚴重影響了地鐵安檢秩序。公交分局已依法對唐某梅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治安處罰。
案例二:等餐不戴口罩,被勸說反朝店員噴口水
2月2日15時許,龍崗分局布吉派出所接轄區某快餐店報警稱,有顧客等餐時未戴口罩,店員勸說反遭其辱罵和噴口水。民警迅速到場,並將涉事男子盧某依法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
經調查,當日盧某前往該快餐店就餐,在等餐時取下口罩,快餐店店員看到後上前勸說其戴上口罩。盧某不但不聽,反而辱罵店員,還朝店員臉上噴口水。經體溫檢測,盧某體溫正常,且近期未去過疫情發生地,也未接觸過感染患者。目前,龍崗分局已對盧某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案例三:醉酒乘車不戴口罩,拉扯毆打司機被處罰
2月3日14時許,龍華分局民治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乘客不戴口罩與司機發生口角,並毆打司機。接報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並將雙方帶回派出所調查。
經調查,計程車司機馮某在福田區某路口接上了乘客歐某,發現其上車時帶有明顯酒氣。馮某提醒歐某系好安全帶並戴上口罩,但歐某全程都沒有戴口罩。在快到達目的地時,歐某在車內不斷打噴嚏和咳嗽,引起馮某的重視。馮某立即詢問其有無發燒等情況後,要求歐某儘快下車並支付車費。
雙方因此發生口角,醉酒的歐某對馮某進行拉扯毆打,附近的保安員立即上前勸止並報警。目前,龍華警方已對歐某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事後,歐某對不戴口罩、毆打司機的違法行為悔恨不已,表示:「當時喝了一些酒,一時衝動,而且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乘車沒有戴口罩,給司機帶來麻煩,現在十分後悔。」
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為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隨著節後「返深潮」來臨,我市的疫情防控形勢會更加嚴峻複雜。深圳警方將進一步從嚴、從實、從細,狠抓防風險、護安全、戰疫情、保穩定等各項措施落實,全力投入這一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警方也在此呼籲,目前正處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公民應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負責,做到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積極配合防控工作,和我們這座城市一道,共抗疫情,共克難關。
【新聞連結】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1月26日發布通告: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實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切實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決定在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卡拉OK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景區、宗教場所、商業街、步行街;
(五)商場(店)、書店;
(六)候診室、候車(機、船)室、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運輸工具(含網約車、計程車);
(七)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實施要求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