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免責?不一定!這裡有份指南請收好

2020-12-08 紅星新聞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停工停產,很多涉及合同履行的問題也應運而生。那疫情期間,合同規定的義務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履行怎麼辦?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員額法官黎莎為大家做詳細解讀。

↑黎莎。

案例>>>近日,浙江寧波海曙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去年11月,寧波一司機在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跑網約車,租期1年,每月租金3000元。今年2月15日,司機將租賃公司告上法院,稱因疫情影響,寧波市政府採取小區封閉政策,無法出車,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同時要求租賃公司退還押金9400元。租賃公司原定於2月20日復工,希望與司機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復工,則願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經法官調解,司機最終接受租賃公司的方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願意與租賃公司共同承擔因疫情影響減少的租金損失,並於當天下午3點申請撤回起訴。

結合上述案件,什麼是「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黎莎: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所可能產生的民事法律問題,歷史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啟示,可以參照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的一些做法。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中明確指出「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而這兩個法條對應的就是我們在法律術語上所稱的「不可抗力」。在當下這一特殊時期,我們原則上可以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可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則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判斷,下面進行具體講解:

什麼是不可抗力?

黎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目前來看,疫情的爆發十分突然,超出各方預期,對個體來講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參考「非典」疫情期間的司法實踐,認定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具有正當性和可接受度,合同當事人在自身義務之履行與疫情具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落空,應及時通知對方

黎莎: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應當及時,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的證明。

在面對疫情爆發所帶來的影響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負有減損義務。舉個例子,比如甲是一家大型餐館老闆,乙是某蔬菜基地供貨商,甲的餐館長期在乙的蔬菜基地進貨,因為適逢春節來臨,甲在平時的取貨量基礎上又額外增加了3成的拿貨量。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甲的餐館面臨歇業,他於是通知了乙欲取消後面的拿貨,而此時乙仍然不管不顧地按照原有合同從基地收割蔬菜送貨,此時乙就違背了減損原則,由此造成的擴大損失其無權要求甲來進行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落空,如何提供證明?

黎莎:我們認為證明內容一般可以包括政府部門的通知、公告、命令等。如果當事人正好是患病人士,因患病或者疑似患病必須接受治療而無法履行合同,則一般還應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資料。

在這裡想向相關企業(特別是有涉外貿易的企業)進行重點提示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的國際貿易合同等,當事人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該證明可以網上在線申請,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可以助力企業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因疫情解除合同就能免責?這並非必然

黎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並非必然。這必須要結合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定。

從上述網約司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雖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案租賃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是並沒有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在雙方誠懇溝通的基礎上,該案涉及的租賃合同完全可以在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

所以,在此想提醒大家,面對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糾紛,雙方當事人應本著「以和為貴」的精神,及時進行溝通協商,儘量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籤訂補充協議,適當延長履行期間或免除一些不必要的費用。畢竟,疫情的發生大家都不願看到。

在個案中無法主張不可抗力抗辯時,法院是否支持情勢變更?

黎莎:在這種情況下,案件具有適用情勢變更的可能性。情勢變更的規範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個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基礎條件發生變化,雖不至於無法履行,但履行會導致結果明顯不公,則當事人可以主張情勢變更抗辯。當然,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有一個漸變的過程,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在是否具有可預見性上是有區別的,對於長期依賴價格波動較大的標的,更要在個案中慎重判斷。

舉一個「非典」疫情時期的真實案例,發生在廣西,仍然是租賃合同糾紛:原告是一幢大廈的承租人,被告是出租人。原告租賃大廈是經營酒店,原告起訴主張受「非典」疫情影響,其經營的酒店停業,要求被告免除「非典」疫情期間的全部租金。而被告則抗辯稱其已經減半收取「非典」疫情期間的租金且免除了派駐人員的全部工資,已經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非典」疫情的發生雖然給原告經營酒店造成了一定影響,但並不必然導致原告承租大廈經營酒店目的的落空。被告已經採取合理措施合理分擔了「非典」疫情對承租人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了公平原則。如果免除疫情期間的全部租金,實際上是要求被告承擔全部不利的後果,反而有失公平。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總體而言,法院對於情勢變更規則的適用是比較謹慎的,必須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綜合判斷,且新冠肺炎疫情並非「尚方寶劍」,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底線不可能隨意突破。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而產生訴訟時,應當注意什麼?

黎莎: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為潛在官司做好準備。

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的證據,如政府部門的通知、公告、命令等;

二是注意收集和規定合同雙方主體溝通協商產生的證據,如往來電子郵件、函件、聊天記錄等;

三是對於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證據,可以考慮用公證方式加以固定。

還要注意合同訴訟時效。關於疫情期間當事人因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隔離對象等因素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舉證證明因疫情影響而導致其自身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具體情形,進而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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