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慶醫科大學招聘22人公告已經發布,報名時間為2020年6月1日24︰00到6月14日24:00。更多重慶教師招聘信息請關注中公重慶教師招聘網。
為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範進人行為,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渝人發〔2006〕44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326號)等規定,經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單位簡介
學校創建於1956年,由上海第一醫學院(現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分遷來渝組建,原名重慶醫學院,1985年更名為重慶醫科大學。學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來華留學示範基地。學校2015年成為重慶市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6年成為「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劃」(「111計劃」)首批立項的地方高校之一。
學校現有國家級、省部級研究機構44個,其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1個、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實驗動物中心1個、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1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3個、教育部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1個、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1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5個,省級重點實驗室23個。另設有省級「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和「院士專家工作站」。
學校現有「973」首席科學家、「長江學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衛生部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等高層次人才逾百人,學校發展勢頭良好。
二、招聘原則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招聘單位及人數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22名。具體崗位條件詳見《重慶醫科大學2020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附件1,以下簡稱《一覽表》)。
四、招聘範圍和對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符合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6.具備國家規定的該崗位所需的必要條件。
(二)以下人員不納入本次招聘範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尚未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無罪的人員;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人事紀律等被單位辭退或解聘未滿5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于禁考期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籤署備忘錄明確的失信情形人員。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市內未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公告中或雙方籤定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最低服務期限的人員;尚未建立人事關係但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已按程序完成體檢或考察的擬聘用人員;我市公費培養、定向到鄉鎮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就業,未滿服務期限或本簡章發布之日前未按規定程序解除培養及就業協議的師範(醫學)生。
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三)工作經歷
詳見《一覽表》,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簡章發布之日前一天。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具體認定須結合社保繳納、勞動(聘用)合同、工作經歷證明、銀行卡工資流水等憑據。
(四)年齡計算
本次招聘要求碩士研究生在35周歲及以下,博士放寬至40歲及以下,本簡章所要求的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1日。如「35周歲以下」,指未滿36周歲,在1984年1月2日及以後出生,依次類推。
(五)畢業(學位)證書及專業
本簡章所要求的專業參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普通高校專業目錄和《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2015年下半年修訂)》(詳見附件5,均簡稱《專業參考目錄》)審核應聘人員專業與崗位要求的一致性。
專業資格審查以畢業證書(不含輔修專業或輔修學位專業相關證書)載明的專業名稱為準。應聘人員報名時應誠信、準確、規範填報畢業證書所載明的所學專業。
因不同學歷層次致使同一專業稱謂不一致的,視為符合專業要求;專業名稱與《專業參考目錄》中專業稱謂相似但不完全一致,能證明所學課程內容與崗位專業要求一致性較強的,經負責資格條件審查的單位審核認定,可視為符合專業要求。
報考人員應憑已取得的畢業證書報考,2020年應屆畢業生,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應畢業(學位)證書。在國外(境外)高校就讀的2020年應屆畢業生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獲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學位)報告。
對國家統招的2017年及以後入學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制研究生作為同等學歷對待。
(六)特別說明
本簡章所要求的條件中,如35周歲以下或以上,均含35周歲;3年以上工作經歷,指工作經歷滿3年;如職員9級以上或以下,均含職員9級,以此類推。
本簡章所涉及的時間節點,除明確約定外,均以本簡章發布之日計算。
本簡章要求各類職業(執業)資格條件,以證書原件或發證機關提供的佐證材料為準,且須在資格審查(覆審)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