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起科技: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瀾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2021-01-16 證券之星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瀾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作為正在履行瀾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起科技」、「公司」)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機構,對公司2020年1月1日至本次現場檢查期間(以下簡稱「本持續督導期間」)的規範運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就現場檢查的有關情況及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薦代表人    

    王建文、鞠宏程    

    (三)現場檢查時間    

    2020年12月30日    

    (四)現場檢查人員    

    王建文、韓非可    

    (五)現場檢查內容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獨立性、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大額資金往來、重大對外投資、公司生產經營環境情況以及承諾履行情況等。    

    (六)現場檢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經營場所,對公司高管等人員進行訪談;    

    2、查閱並複印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內部控制等文件;    

    3、查閱並複印本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召開的歷次三會文件;    

    4、查閱並複印本持續督導期間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查閱並複印本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臺帳及募集資金專戶銀    

    行對帳單;6、核查本持續督導期間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情況。二、對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材料等資料,查閱了內審部的工作計劃,並與公司高管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內,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備、合規,相關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按照有    

    關規定的要求履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二)信息披露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公司三會文件、信息披露清單及文件、信息披露審核記錄等,與指定網絡披露的相關信息進行對比,並對高管關於信息披露事項進行訪談。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內,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三)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公司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公司關於獨立性的說明性文件,核查了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情況,與公司高管進行訪談。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內,公司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都保持了獨立性,不存在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對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設立了相關募集資金專項帳戶。募集資金到帳後,已全部存放於募集資金專項帳戶內,並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籤署了募集資金三(四)方監管協議。保薦機構核查了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帳單、募集資金使用臺帳,查閱與募集資金使用相關的會議記錄及公告。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內,公司較好地執行了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資金均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並已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籤署了募集資金三(四)方監管協議。公司募集資金不存在被關聯方佔用、違規委託理財等情形,不存在未經履行審議程序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違反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相關規定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章程等內部相關制度、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對外投資情況,與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已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決策權限和決策機制進行了規範,本持續督導期內,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及重大對外投資等情形。    

    (六)經營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相關行業及市場信息、公司的經營業績情況,與公司高管進行訪談,了解近期公司主營業務所屬行業及市場變化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經營模式、業務結構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經營狀況良好。    

    (七)保薦人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並核對了公司、主要股東及董監高所做承諾及履行情況。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主要股東及董監高嚴格履行了承諾,並未發生    

    違反承諾的情形。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建議公司繼續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持續、合理安排募集資金使用,有序推進募投項目的建設及實施。    

    四、是否存在《保薦辦法》及本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報告的事項    

    無。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本次現場檢查工作過程中,公司給予了積極的配合,為本次現場檢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現場檢查的結論    

    保薦機構經現場檢查後認為:公司治理規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控制度且得到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執行情況良好;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都保持了獨立性,不存在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嚴格遵守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及重大對外投資等情形;經營模式、業務結構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經營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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