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全過程工程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概述(上篇)》)
三、全過程工程諮詢相關合同
(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概述
2020年8月,住建部依據《合同法》、《建築法》、《政府投資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並公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範文本》)。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政府投資條例》是對投資資金監督的重要依據,尤其是對超概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技術標準》因目前尚未實施,所以未被納入合同編制的依據;應在合同中明確實施後將其作為依據。
《示範文本》將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服務、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其他單項諮詢服務進行了細化並作為可選項,每項工作下的具體內容及要求應參照技術標準來認定。這也是全過程諮詢單位合同義務履行是否全面且符合要求的重要認定依據。《示範文本》還對服務期限、成果提交、變更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囿於篇幅限制,本文不再累述,有興趣或有疑問的讀者可以參閱《示範文本》。
(二)聯合體協議
諮詢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委託人籤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在籤訂合同協議書前向委託人提交聯合體協議,並在其中約定聯合體的牽頭人和各成員工作分工、權利、義務、責任,經委託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示範文本》合同附件中列明了各項諮詢服務費的金額,若是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在合同籤訂時需要特別考慮聯合體開票、結算、付費等一系列問題。
聯合體各方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並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方為履行合同應向委託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專用合同條件中沒有約定的,聯合體各方應向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各成員履行的諮詢服務以及聯合體的法律性質。
聯合體牽頭人應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對諮詢服務成果承擔責任,並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以及與委託人聯繫並接受委託人指示。委託人向聯合體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及其他關於聯合體的約定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四、全過程諮詢單位及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工程諮詢單位在開展項目諮詢業務時,應在諮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第9號令)第十三條要求,並作出符合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的信用承諾。第9號令第十四條規定諮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諮詢單位公章和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諮詢成果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諮詢單位對諮詢質量負總責。主持該諮詢業務的人員對諮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容負責。
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諮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諮詢成果質量責任,並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程諮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亦明確要求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給予註冊執業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也規定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是對全過程工程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概述的介紹,囿於學識、經驗及篇幅限制,難免存在不周甚至錯誤之處,還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作者簡介:
陳姣娣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一部負責人
浙江省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浙江省法學會工程建設法學研究會理事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第四屆理事會法務顧問
傅宏傑 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一部律師
浙江大學法律碩士
聲明:
本文由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