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執行!住建部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範本)|轉需

2020-12-15 騰訊網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展,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聯繫。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GF-2011-0216)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1月25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審批、核准或備案文號: 。

4. 資金來源: 。

5. 工程內容及規模: 。

6. 工程承包範圍: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

四、籤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籤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 設計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設備購置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3) 建築安裝工程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4) 暫估價(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5) 暫列金額(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

(6)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

2. 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條件;

(5) 承包人建議書;

(6) 價格清單;

(7)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籤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籤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採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訂立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訂立。

九、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 訂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籤字或蓋章後成立,並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

第1條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籤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籤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範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 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1.1.1.8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清單。

1.1.1.9 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裡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1.1.2.4 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

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

1.1.2.6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僱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並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

1.1.2.7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8 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並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9 採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採購工作的人員。

1.1.2.10 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並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4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5 單位/區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範圍的,能單獨接收並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8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1.1.3.10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1.1.3.11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1.1.4.2 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1.1.4.3 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

1.1.4.6 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

1.1.4.8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9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10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

1.1.4.11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後,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1.4.12 竣工後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根據第12條[竣工後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籤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建築工人的各項費用。

1.1.5.5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於在訂立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7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8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體、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

1.1.6.3 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准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1.2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4.2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範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籤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4.4發包人對於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籤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條件;

(6) 承包人建議書;

(7) 價格清單;

(8)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籤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發包人文件的提供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8.7.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並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製作:

(1) 《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文件;

(2) 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供應當由承包人編制的與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有關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工程師。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經審查的,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但工程師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審查還應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約定。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收件地址。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籤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來往文件。拒不籤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7.4 對於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籤認後送交承包人實施,並抄送發包人;對於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於由工程師審查後報發包人批准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批准文件。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

發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智慧財產權

......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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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勞務分包的關聯與區別,收藏!
    定義 工程總承包(又稱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工程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人承包
  •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應增加生物多樣性保護條款,強化生態環境...
    6月11日,綠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綠會法工委)在充分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後,專門致函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提出了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切實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的三條建議。
  • 「施工總承包」與「工程總承包」的區別是什麼?
    4-推動總承包市場:2014年以來,住建部先後批准浙江、吉林、福建、湖南、廣西、四川、上海、重慶、陝西等省份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2016年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製」,其中「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築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2017年國務院《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 漢嘉(300746.SZ)聯合體籤訂4.69億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格隆匯 11 月 26日丨漢嘉設計(300746.SZ)公布,近日,公司、浙江新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與杭州市拱墅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半山分指揮部、杭州市拱墅區京杭運河綜合保護開發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
  • 工程總承包聯合體:組織界定與模式利弊分析-工保網
    但從發展進程來看,自1984年至2016年間,我國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長期處於萌芽、培育發展階段,並未形成顯著的工程總承包市場與管理制度。 直至2016年2月6日,國務院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我國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開始進入快速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