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11日,黃山市衛健委以案情分析的形式,通報了一起休寧縣吳秀華診所疫情期間為故意接診發熱患兒案。
2020年3月25日,吳秀華診所接診一位2歲名為琪琪(化名)的發熱患兒,此患兒為當天到黃山市人民醫院就診,拒絕住院治療後自行到吳秀華診所診治,屯溪區衛健委摸排發現後,將此情況通報給休寧縣衛健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個體診所不得截留、收治發熱病人,經查違反了「休寧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及休寧縣衛生健康委在疫情防控期間關於醫療機構疫情防控和醫療服務的相關工作」規定,涉嫌故意瞞報、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有關規定。
休寧縣衛健委執法人員於2020年3月28日在吳秀華診所現場核實,發現有為患兒琪琪開具的2020年3月25日的就診處方,但在其門診日誌中未發現該患兒的門診相關登記,相關證據逐一固定。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其1、警告;2、處罰人民幣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立即糾正其違法行為。
本案是在重大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在縣級疫情防控指揮部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三令五申基層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不得截留和診治發熱病人的情況下,蓄意違反規定,收治發熱病人,且沒有進行門診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蓄意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病情之嫌,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的處罰。本案的意義在於發生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間,案件的性質和行為比較惡劣,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有頂風作案之嫌,遂要加重處罰;只是患者沒有確定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沒有造成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傳播,沒有造成重大的傳染病疫情危害,遂不考慮診所的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個人的執業證書的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