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7:3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司機貪飲一杯酒
親人悲流兩行淚
近年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佔全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的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任重道遠。為進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交通安全的濃厚氛圍。迪慶普法本周推出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期通過法治宣傳教育,警示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遵守法律法規,文明參與交通,掌握防護技能,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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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據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消息:2020年1月3日晚21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載王某從綠地世紀城小區出發,在本市南部城區道路上快速行駛,途經永定快速路、東風快速路,後又返回綠地世紀城小區南門短暫停留。21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再次駕車從該小區南門出發,途經泰州大道,行駛至寶馬會娛樂會所門口。其間有多次超速、壓線等交通違法行為,最快時速達115km。21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在寶馬會停車場過道處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擦。在交警到場處理時,被告人陳某拒不承認是其駕駛機動車,謊稱其系停車後飲酒,並伺機逃離現場未果。經抽血檢測,被告人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0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駛,存在超速駕駛等多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逃避、抗拒檢查,均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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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連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
來源:迪慶普法
原標題:《【普法】司機貪飲一杯酒 親人悲流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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