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談民法典新增免責事由:給民事主體更多更寬行為自由

2020-12-08 正義網

民法典增加規定免責事由,使我國民法的免責事由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就能夠放寬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範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更多的行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權利,進而積極創造,努力踐行,奉獻社會,實現自己的尊嚴和價值,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同時,也能夠避免同案不同判,統一法律適用尺度。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楊立新

民法典增加規定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過,很多人還不清楚增加免責事由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應當明確的是,民法典增加規定新的免責事由,形成完整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是為了進一步擴展人的行為自由。

民法典完善侵權責任的

免責事由體系的具體做法

民法典新增加兩個具體的免責事由,一是自甘風險,即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的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規定。」二是自助行為,即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兩種新增加的免責事由,加上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侵權責任編規定的過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民法典規定為一般適用的免責(減責)事由就有八種。

此外,民法典第1178條還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裡就包括民法典總則編和侵權責任編規定的上述八種一般免責事由,以及侵權責任編在特殊侵權責任中規定的免責事由。對其他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都是其他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加上其他民法特別法中規定的免責事由,構成了一個整體,形成了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體系,在民事活動中發揮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

新增加的

自甘風險與自助行為的基本規則

在這個體系的免責事由中,特別引人關注的是新增加的兩個免責事由。

(一)自甘風險及其構成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的自願承擔,是來自於英美法的免責事由,是指受害人自願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的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也討論過是否要規定自甘風險,專家有比較一致的意見,只是考慮對這個免責事由尚未進行深入研究,沒有確實的把握,因而沒有規定。

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是:第一,組織者組織的活動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例如蹦極等;第二,受害人對該種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有認識,卻自願參加;第三,受害人因參加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該文體活動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第四,該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具備這些構成要件的,即成立自甘風險,免除其他參加者的侵權責任。可見,即使其他參加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有一般過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第2款規定的「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規定」,是指自甘風險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組織者,對於造成受害人損害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損害責任的規定。這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按照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二,按照民法典第1199條至第1201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過錯責任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定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不足的,這些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後也享有追償權。

(二)自助行為及其構成

自助行為,是傳統的免責事由,自助行為是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獲得國家機關及時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自力救濟。民法典在規定自助行為的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對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其實,在「等」字中包含了這個意思。例如,客人去飯店吃飯未帶錢,店主不讓其離開,等待他人送錢來結帳,這種拘束客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就是自助行為,並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

自助行為的要件是:第一,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二,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第三,對侵權人實施扣留財產或者適當拘束人身自由的行為;第四,扣留財產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須在必要範圍內,不得超出必要範圍。

民法典完善

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的目的

民法典之所以要規定完整的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目的就是給民事主體以更多、更寬的行為自由。在民法中,行為自由和責任拘束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範疇,責任拘束加重,行為自由就受到限制;責任拘束放寬,行為自由的範圍就擴展。當然,行為自由不能沒有責任拘束,沒有責任拘束的行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將會形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權利無法保障,損害權利人以及公眾的利益。

在行為自由和責任拘束的對立統一關係中,免責事由是協調相互關係的調整器。民法典根據社會情況和協調權利與秩序的實際需要,恰當地規定免責事由,就會使行為自由的範圍與社會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免責事由過少,應當規定為免責事由的而沒有規定,就會使本應當免責的行為受到民事責任的制裁,進而使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受到限制。例如,廣西的「驢頭驢友」案,十餘人網上相約自助探險遊,晚上露營時突發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屬要求「驢頭」和其他「驢友」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沒有規定自甘風險為免責事由,因而一審法院判決「驢頭驢友」承擔主要責任,二審法院雖然改判,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責任。如果當時規定了自甘風險為免責事由,這個案件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而會判決自願參加自助探險遊的死者因自甘風險而使其他「驢頭驢友」免責。

民法典增加規定免責事由,使我國民法的免責事由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就能夠放寬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範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更多的行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權利,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使他人的權利得到實現,進而積極創造,努力踐行,奉獻社會,實現自己的尊嚴和價值,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同時,也能夠避免同案不同判,統一法律適用尺度。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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