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家裡的狗!河南鶴壁3歲孩子被狗咬死,狗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據河南省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分局12月19日消息,12月15日17時24分,鶴壁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石城區後柳江村一小孩被狗咬傷,可能已經死亡。接警後,鶴壁市公安局石城區分局石林鎮派出所立即趕赴現場,經120醫務人員確認,孩子已無生命體徵。鶴壁市公安局石城分局石林鎮派出所民警介紹,目前,該所已將涉案犬只送往鶴壁市公安局石城分局石林鎮派出所。目前,涉案犬只已被依法處置,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孩子的父親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孩子被咬傷的部位主要是頭部、臉部和咽喉,鄰居家的狗平時比較兇,但鄰居往往不拴,事發後,狗被拴住了。
針對此事,相關律師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從民事責任來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要看所飼養的動物是否是高度危險的動物,如果這隻狗平時攻擊性很強,以前也曾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因此狗主人應該能夠預見到今後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而狗主人仍然不對狗採取安全措施,那麼對於這隻狗咬死人的行為,狗主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屬於過失犯罪。" 傅健說:"如果狗平時比較溫順,從來沒有被咬過,而且狗主人已經採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此次事件屬於意外事件,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2月20日,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雲南也發生了一起兒童被狗咬傷後溺亡的事件,狗主人被判賠償兒童家屬20餘萬元。
據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16年10月22日,兒童夏某和夥伴們在彌陽鎮太平水庫洗澡,13時許,夏某被被告家飼養的一條西都犬和一條馬犬撲倒,並在水庫邊無故撕咬,後溺水身亡。夏某被兩隻狗咬傷後,被告人將狗叫走,但沒有及時將夏某救起。同日,彌勒市公安局密陽派出所出警對夏某的死因進行了調查,結論是夏某系溺水身亡。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法院判決狗主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死者家屬因夏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喪葬服務費誤工費)158332.42元、精神撫慰金45000元,共計203332.42元。